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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研究》(卷十二)稿约

日期:2006-12-08  点击:  作者:法学院  来源: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

《法制现代化研究》约稿函

 

 

尊敬的学界同仁:

 

 

《法制现代化研究》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办、编辑出版的连续性学术刊物。它创刊于1995年,至今已经走过十一个春秋。作为全国唯一的一份致力于法制现代化研究的刊物,经过辛勤耕耘,并在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关心和帮助下,已在国内外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特借我国司法改革深入开展之机,《法制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决定于2007年第十二卷就“社会转型与司法现代化及其相关问题”刊登系列学术论文。您是我国司法制度及改革问题研究有重要影响的学者,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赐予我们佳作。

本卷预计于200710月份刊出。请您在20077月底之前将文稿的纸面文本或电子版寄给编辑部。非常感谢您的支持!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制现代化研究》编辑部;邮编:210097E—Mailfzxdhyj@163.com

 

祝您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法制现代化研究》编辑部

2006128

 

 

《法制现代化研究》注释规范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资料应当客观、真实,并应与论证内容有关联关系。

3、引证资料应尽可能使用原始资料、并努力反映所引资料的原有含义;不得曲解原作者之观点。如果通过某一作品间接引用原始资料,请先注明该原始资料,然后注“转引自”某一作品。

4、引证有修订本作品,应以修订本为引征对象(研究原作者学说演变者除外)。

5、引证一律使用脚注,全文所有脚注分页连续计码。在正文需要注释地方的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记。

6、分析性注释可以不加标记,也可以使用引导词作为标记,如用“参见”、“例如”、“例如”、“另见”等作为支持论证的引导词,用“不过”、“但见”等作为与论证内容相反观点的引导词。如果以间接引语方式引用他人资料,注释中应当用“参见”作为引导词。

7、一般罗列性注释的结构:图书为作者,书名,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期刊为作者,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期号,页码;报纸为作者,标题,报纸名称,出版时间;未能出版的学位论文为作者,标题,授予学位机构名称,论文答辩时间,页码;未见于正式出版物的信札、访谈、发言、演讲为作者,具体场合,时间,地点;网上资料为作者,标题,网址,访问时间;作者(包括译者)为三人(含三人)以下的,应全部列出;超过三人的,在三人之后以“等”来表示;翻译作品,应在书名或标题之后列出译者,且在(原)作者名前注出国别简称并加方括号;清代之前的中文文献,应在作者名前注明朝代名称并加方括号;不同作者作品构成的文集或由非作者编辑的他人(或多人)作品的文集,在注明作者与标题后,应注明“载”某某文集。

8、引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

9、作品作者请略作简介,在姓名的右上方用星号作标记,简介内容列于当页正文之下,包括现所在机构,学衔、学位、职称、学术专业领域,也可表达作者的相关情况说明与简短致谢。

10、外文作品的引证,遵循该文种常用学术引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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