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法律与文学》,三联出版社,2006年6月。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主要论文:
《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
《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
《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
《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
《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
《'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尼采•谱系学•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
《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