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主义话语的兴起和区域化历史进程的推进,不仅促进了东亚的区域主义法律话语和意识的形成;而且构成了当今全球化时代扑朔迷离的复杂图景中最清晰可辨的一幕。区域主义话语蕴含着强烈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情绪,把东亚构造为一个共同体,我称之为“想像的共同体”。从过去到现在,从西方到东方,东亚区域主义话语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以各种形式表达出来。本文试图通过对东亚区域主义话语的梳理和考察,揭示此类话语所设计的共同体的想像性,说明真正的东亚共同体形成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一、地理学的想像:远东法
“远东”是16世纪欧洲人开始向东方扩张时提出的地理政治概念,打下了欧洲中心主义地理观的深刻烙印。1在欧洲人的眼中,远东首先是作为一个地理政治概念出现,然后随着欧洲人对远东各国文化的了解的增多,远东逐渐被视为一个以中国文明为中心的文明共同体。2但是,套用美国学者萨义德的说法,在欧洲人那里,远东往往被构造为欧洲的他者(theother)形象,充当着欧洲界定自己的形象、观念、人性和经验的参照系。3在《东方学》4中,萨义德批判了欧洲学者研究各种东方文化和传统时的“东方主义”倾向,即把欧洲人的话语、想像、兴趣、利益强加于东方的殖民地人民。尽管萨义德所谓的“东方”主要是指20世纪初前以英国、法国为主的欧洲人眼中的“东方”,亦即曾为欧洲殖民地的阿拉伯或穆斯林东方;尽管萨义德主要讨论的是欧洲关于东方文学、历史、语言、宗教的研究,基本上没有涉及欧洲关于东方法的研究,但是他的批评性结论大体上可以适用于欧洲关于远东法的研究。例如,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就具有萨义德所批评的东方主义的特点。韦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目的在于,以中国传统法律为对比类型突显西方现代法律的特殊性。在这种认识兴趣的指引下,中国传统法处处成为西方现代法的对立面,中国传统法与西方现代法相反的地方被刻意挑选出来。5
受“远东”这个地理政治概念的影响,即使擅长于辨识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法学家也习惯于使用“远东法”这个概念,把远东法视为非西方的一大法系。在西方享有盛誉的两部比较法著作即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和茨威格特、克茨的《比较法总论》,都是这样来理解东亚各国法的。正像萨义德所批评的欧洲的东方学具有相当明显的地域立场一样6,包括比较法学在内的欧洲的东方法研究也具有相当明显的地域立场,自然而然地把地理上共处于“远东”的各国法视作一个整体。当然,欧洲的比较法学者并非没有认识到远东各国法的差异。达维德就明确承认无论是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来看,远东各国都呈现出极大的差异。不同的地理和历史的因素使中国、日本、蒙古、朝鲜和印度支那各国,在19世纪和20世纪因西方入侵而迫使这些国家重新估价其传统结构之前,具有深刻的差异。7但是,像韦伯一样,达维德、茨威格特等欧洲比较法学家更感兴趣的是远东各国法与欧洲法(或西方法)之间的差异,而不是远东各国法之间的差异。例如,达维德在承认远东各国法之间的差异之后,话锋一转说:“但用欧洲的眼光来观察这些差异,还是可以识别出远东各国所共有的某些特征。远东各国的人民与西方人不同,并不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有将要的意义,只起辅助的作用。”8茨威格特和克茨则强调非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区别远东法系与西方法系的主要特征:”在西方世界,这类非正规的解决机制的运用范围和运作方式我们知之甚少,但是在远东法系中它们却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其重要程度甚至达到了经常使西方的观察家吃惊的程度。”9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西方人把远东各国法视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或多或少是以远东各国法历史上的联系和共性为基础的,但又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的地理政治观念的构造物。按照这种地理政治观念,远东作为一个地理政治实体,也是一个文明共同体,在法律上构成一个独立的法系。
二、历史学的想像:中华法系或其他
中、日、韩三国不少法律史学家把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的东亚传统法视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类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等。他们认为,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朝鲜、日本、蒙古等国的法表现出相似性,属于共同的一族。
最早明确将东亚各国法视为一个家族的东亚学者是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他在1884年提出“法律五大族之说”,分世界之法系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和罗马法族”五种10。穗积陈重的观点对东亚各国法律史学者的影响较大。中、日、韩三国的不少法律史学者均赞成中国法系或中华法系的说法,并认为中国法系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律史学
东亚各国法在历史上毫无疑问曾经深受中国法的影响,并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但这种把东亚各国传统法建构为一个独立法系的尝试,依然缺乏足够的历史学的分析与确证。至少就中国法学界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来说,是这样的。中国法律史学者
三、法西斯的想像:大东亚共荣圈
近代日本在遭遇西方文明之后,试图重构自己在世界地理政治体系的身份。这就是所谓的“脱亚入欧”论。日本近代启蒙学者福泽渝吉的《脱亚论》一文最充分地表达了这种理论。福泽说:“我日本国虽地处亚细亚的东边,但其国民的精神却已摆脱亚细亚的固陋,而移向西洋的文明。”并明确提出,“谢绝亚细亚之东方恶友”,“脱其行伍与西洋文明国共进退”。14正是以“脱亚入欧”论为基础,日本大规模地引进了西方的知识、技术、制度和思想,并在经济和军事上迅速发展成为东亚的强国。随着日本在东亚的崛起,日本国内的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思想开始滋长。在此历史背景下,日本兴起了东亚一体化的论调。
早在1933年,石原莞尔就提出“东亚联盟论”。联盟论的倡导者们鼓噪“日中提携政策”,即以“国防的共同,经济的一体化,政治的独立”为基本条件,以“皇道”为指导原理,实现两国的合作和协力。随着,他们又成立了“东亚联盟协会”,发行机关杂志《东亚联盟》,开展东亚联盟运动。151938年的《近卫声明》明确提出了建立“东亚新秩序”的思想:“帝国所期求者即建立确保东亚永久和平的新秩序”,“此种新秩序的建设,应以日满华三国合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立连环互助的关系为根本”,“帝国所希望于中国的,就是分担这种建设东亚新秩序的责任。”16
1941年10月以后,东条内阁取代近卫内阁,着手实施“大东亚共荣圈”建设。
然而,日本的战败标志着法西斯的想像的破灭。而且,“大东亚共荣圈”的历史成了东亚各国人民心灵上永远的痛,成了妨碍当今东亚各国走向区域化的历史阴影。
四、文化论的想像:儒家文化圈
儒学传统上通常被东西方学者视为是东亚各国在思想文化上的历史纽带。20世纪60、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现代化的批评性反省,特别是随着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的腾飞儒学和儒家文化再一次成为东西方学者关注的对象。一批东西方学者从文化的角度,用儒家文化来解释东亚的经济奇迹,确证一种不同于西方的东亚现代化模式。韩国釜
五、经济学的想像:东亚经济共同体20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围内共有约250个区域贸易与经济合作组织。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南美共同市场、西非经济货币同盟等。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所取得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东亚各国经济学家和经济界人士的想像力。单就中国而言,经济学家已经明确提出了“东亚自由贸易区”21、“东亚技术共同体”22、“东亚经济共同体”23、“东亚货币同盟”24、“东亚货币联盟”25。而且,在经济界和经济学界的推动下,东亚各国政府表现出对建立东亚经济共同体的兴趣和愿望。
不过,尽管东亚地区已经成为经济规模仅次于欧盟和北美的经济带,但是东亚地区不仅没有形成欧盟那样的区域共同体,就连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议或经济合作协议都未产生。更富有讽刺意味的是,中、日、韩三国都与区域外的其他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或经济合作协议。例如,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签订了经济合作协议,日本与新加坡签订了经济合作协议,韩国则与智利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中国、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均是WTO的成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六、法哲学的想像:东亚共同法
在上述东亚区域主义话语的刺激下,东亚法哲学学者们的想像力也被激活。在最近几次东亚法哲学大会上,东亚区域主义法律话语相当活跃。如:在第三届东亚法哲学大会上,韩国学者崔钟库极力主张并强调使用“东亚普通法”的概念。26他认为,东亚普通法是以古代中国法为质地、中日韩三国独特的交涉为背景而形成的概念。东亚普通法由法典化、儒教法文化、乡约村落法和法学四种要素组成。27在第四届东亚法哲学大会上,日本学者铃木贤试图论证“东亚法系”在今天成立的可能性。他认为,日本、中国、中国台湾、韩国,因皆起源自中国之律令法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在经由日本所引进的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之强烈影响下,意图往近代转型道路进行转变,而很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28在该次大会上,不少学者都大谈所谓“东亚法治社会”、“东亚法治秩序”,29似乎东亚地区不仅形成法治,而且形成了区别于西方的法治。在2004年的东亚法哲学大会上,东亚的区域主义法律话语更加浓重和炽烈。韩国学者梁承斗提出,东亚各国应当从各自散去的道路中走出来,选择以儒教文化传统为基础的团结之路,建立起东亚的区域经济共同体,乃至包揽政治、经济、文化的区域共同体。台湾学者刘幸义提出,为了帮助东亚地区彼此沟通和相互理解,汉字法律术语应尽可能有共同的措词。因此应在东亚地区建立关于汉字法律术语的长期性的跨国合作研究机制,逐步建立能够保持东亚文化特色的共同汉字法律术语。日本学者山崎康仕通过比较东亚与欧美在器官移植、胚胎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提出东亚的生命伦理规范不同于欧美的生命伦理规范,并进而揭示出两类生命伦理规范的观念差异,即前者以家族主义的人权为基础,后者以个人主义的人权为基础。
七、几点思考
尽管东亚区域主义法律话语在不同的学者那里有不同的概括和表达,但是,其核心观念是很清晰的。那就是,以东亚的区域经济共同体为基础,以东亚共同的历史文化为纽带,以欧盟法为理想的典范,在东亚区域范围内建立起彼此协调、合作或统一的区域性法律制度。东亚区域主义法律话语的兴起,既是对长期存在的西方中心主义法律话语霸权的一种对抗性回应,也是对目前东亚各国人民越来越强烈的加强合作与团结的愿望的一种顺应性回应。东亚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之交流与合作的增强,要以区域内不同法制之间协调、合作乃至统一为前提和保障。因此,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深入研究东亚区域内不同法制之间协调、合作、统一,乃是东亚法学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这一话语讨论场域中,东亚各国的学者达成了一些理性的共识。在区域化合作的现实途径上,许多学者都提出,东亚各国应当本着共同的文化背景,相互理解和尊重,通过对话与交流化解历史积怨,达成历史共识。在区域化合作的目标模式上,许多学者都提出,东亚的区域化合作,既不是重建古代中华帝国那种“天朝”秩序,更不是回到日本右翼所宣扬的“大东亚共荣圈”,而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新的协作关系。大家都认识到法律在东亚一体化进程中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地位。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流行的东亚区域主义法律话语中,充斥着一种浪漫主义的情绪,过分低估了东亚一体化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这些困难和障碍是相当复杂和棘手的,既有历史上的旧怨,又有区域外力量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尽管东亚各国政治界和知识界有不少人提出了东亚一体化设想,但东亚一体化进程却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甚至都不如经济落后得多的非洲地区。因而,对于东亚各国来说,首要的不是去匆忙地规划各种共同体的蓝图,而是如何正视和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只有一点一滴地解决这些纷争和矛盾,想像的共同体才会真正降临东亚。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注释:
1曾在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任职30多年的美国人马士和曾在上海圣约翰大学任教15年的美国人宓亨利指出,远东各地区。都曾经受到过中国文明的直接影响。这些地方的许多最优秀的文化,显然是渊源于中国文明的。[美]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0页。
216世纪欧洲国家开始向东方国家扩张时,按照地理距离的远近,分别把欧洲以外的地区称为远东、中东、近东。这种划分历来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种说法大相径庭,难以统一。大体上说,近东是指巴尔干海峡地区和北非;中东是指土耳其至阿富汗这片地区;远东则指东亚及东南亚诸国。参见黄鸿剑:《远东简史》,香港开明书店1997年版,第2页。
3参见[美]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页。
4本书的英文名为“orientalism”。按照通常的译法,“orientalism”应译为“东方主义”,但本书的中译本将其译为“东方学”而在另一本书([美]赛义德等:《后殖民主义文化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又被译为“东方主义”。关于译名的讨论,参见罗厚立:《“东方主义”与“东方学”》,《读书》2000年第4期。
5对韦伯的批判性研究,参见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
6参见[美]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1~92页。
7参见[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3页。
8[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3页。
9[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15页。
10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1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2参见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13参见徐忠明:《中华法系研究的再思》,《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卷。
14《福泽渝吉》,第10卷,第238页,转引自关翠霞:《论近代日本之“脱亚入欧”》,《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3期。
15参见赵建民:《“大东亚共荣圈”的历史与现实思考》,《世界历史》1997年第3期。
16转引自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1931~1945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8~279页。
17转引自赵建民:《“大东亚共荣圈”的历史与现实思考》,《世界历史》1997年第3期。
18参见陈恩:《儒家文化与东亚经济腾飞》,《东南亚研究》1996年第1期。
19参见陈启智:《儒家思想与东亚发展模式》,《发展论坛》1995年第2期。
20揭爱花:《儒家文化与东亚工业化的关系探析》,《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21朱钟棣、郦宁:《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创立何以如此艰难》,《世界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
22钟书华等:《东亚技术共同体》,《科学学研究》1995年第1期。
23余芮雕、李秀敏:《面向21世纪的东亚经济共同体前景分析》,《东北亚论坛》2000年第2期
24张斌:《东亚货币同盟:理想与现实》,《当代亚太》2001年第5期。
25白当伟、陈漓高:《东亚货币联盟的可行性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2年第6期。
26参见[韩]崔钟库:《东亚法理学的基础》,载刘翰、公丕祥主编:《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5页。
27参见[韩]崔钟库:《东亚普通法论》,《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8参见[日]铃木贤:《试论“东亚法系”成立的可能性》,载徐显明、刘翰:《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325页。
29例如,马长山:《东亚法治秩序的局限与超越维度》,庄金锋:《论东亚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载于徐显明、刘翰:《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