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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刍议

作者:林 雅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3年第5期(总第53期)
日期:2006-01-10  点击: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内涵与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影响,国际私法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由于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学者对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渊源及性质存在着不同认识,对国际私法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对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的“统一”的含义也会存在不同理解。

我们应该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目前国际私法的范围已经超越传统的冲突规范,而且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冲突法的方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所以,国际私法的统一,一方面体现为冲突法的国际范围内的统一,主要包括冲突规则、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的统一。另一方面体现为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统一,这是国际私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无论对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内涵采取何种理解,国际私法的统一化都是由其内在的优化性决定的。法律部门统一化所要追求的目标一般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理想化的目标,一个是实际化的目标。就理想层面上看,法律部门的统一化被视为提高法律部门本身内在品质的一种方式。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的发展就是通过对其各个内在的组成部分进行定性分析,从中优化出对其进行统一化后所能达到的理想状态。从国际私法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来看,我们可以对其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抽象,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各种最佳方案。而从实际化的层面上看,法律部门本身内在统一化是否对其本身发展有重大影响将是我们必须首先研究的。此时,我们必须研究法律部门的统一化是否不断地向理想化的目标靠近。由于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又具有私法性,各国之间的法律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均会对国际私法统一化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我们应看到由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私法的影响使国际私法能够超越国界而致力于消除彼此间法律差异而实现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这就是国际私法统一化不断由实际层面向理想层面靠近的一个过程。研究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理想化目标和实际化目标对于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内在价值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统一化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发展于二十世纪中后期。其是国际私法本身发展与经济发展必然的要求。20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不可避免带来法律的全球化。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部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走势,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发展,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已成为经济全球化下的时代要求。经济因素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内在成因。首先,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经济贸易交往的需要。社会越进步,文明越发达,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愿望就会越强烈。然而各国法律的差异是国际经济顺利交往、不断发展的一个障碍。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要求尽力消除各国法律尤其是处理国际民商关系的法律间的冲突,这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经济上的基础与动力。第二,由于经济因素的不断影响,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断复杂,为适应经济关系的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单纯以国内法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只有摆脱这种局限性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才能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由于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将加快各国的法律文化交流,而各国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也将促进国际私法的统一。总的说来,经济因素深刻地影响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复杂性,而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特性则更加深刻地影响着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国际组织与途径

由于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关系的国际性,使得各国通过协商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协调各国国内法间的冲突有了可能性。国际条约表现出的是各国间基本一致的立场,这些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广泛适用必然会深刻地促进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国际组织在缔结统一国际私法条约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

利马会议于1877129日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此会议围绕着国际私法统一的原则问题进行了讨论,针对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激烈地争论,会议最终于1878119日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的公约》,公约因大多数国家未批准而使公约未能生效,但公约在推动国际私法统一化思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抹杀的。

蒙得维的亚会议于1888年年底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民法条约》、《国际商法条约》、《国际程序法条约》等9个条约,第二届会议于1939年举行,通过了部分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的公约,由于这些条约未对全部成员国生效,而使这些国际条约的影响大打折扣。

在从事冲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1年以前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在1951年的第7届会议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该章程的通过标志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真正成为一种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百余年来已举行了19届例会、2次特别会议,通过了3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抚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统一化国际公约。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起草组的成员多由各国政府代表和国际私法专家组成,在公约通过前还征求各国政府的意见,因此,这些国际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在从事实体“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中当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成立于1926年,宗旨在于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和国际区域之间的私法规则,并促进逐渐采用这些私法规则,它对国际私法的实体法的统一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私法的条约来看,目前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呈现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从内容上看,统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不断拓宽,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特别是二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工作的重点,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第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在地域上不断加大,正从区域性逐渐向全球性方向发展。这一现象反映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国际私统一化运动中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其他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第三,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这种现象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地调和。第四,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国际条约中,已有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条款。这可以允许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国际社会通过条约形式制订统一实体法、统一程序法、统一冲突法。这是各国在国际私法上直接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各国在国内立法中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规则或原则。就这两方面而言,国际私法要实现统一化必须做到:

第一,破除观念上对国际私法的片面认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完全以冲突规范取代国际私法全部法律机制,漠视本世纪以来出现的大量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际商事惯例。然而,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终目标是构筑一种协调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并非单单是解决法律冲突,解决法律冲突仅是其运用的一种手段、方法而已。所以要实现国际私法的统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将转向以统一实体法为主、统一冲突法规范和各国国内冲突规范为补充的体系,使国际私法成为包括冲突法、实体法、程序法的三大规范群的一个庞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各国在国内立法时必须遵守国际社会本位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们不仅应强调国家主权而且应看到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实现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的转化即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为国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一国的法律必须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个人以至国家为民事行为或行使民事权利时都必须遵循这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不应损害国家间的共同的整体利益。我们应改变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突破狭隘的民族观和国家观的限制,使法律回归到普遍主义上来。

三、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其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首先,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促进了中国加入了更多的关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国际组织,参加了更多的国际会议,以利用各方面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成果来调整日益频繁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其次,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明显地受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影响,许多规定直接吸取国际社会先进的成果,反映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民法通则》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与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趋势保持一致。同时,《民法通则》在立法中确立了条约优先与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民法通则》在具体条文中还采用了国际社会先进的成果,如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国籍冲突与住所冲突的解决、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扶养关系等方面的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运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其中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必须在立足我国的具体情况下,采用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如在规定中要体现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有关领域中的连结点采取软化处理,采用结合性连结点与互补性连结点等。

再次,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将减少中国多法域的各种区际法律冲突,大陆地区可利用各种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成果,加强中国的各法域之间的法律融合,更好地调整各种区际法律冲突,促进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民商事法律交往的顺利开展。

 

1参刘仁山:《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

2参李双元 金彭年 张茂 李志勇:《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

3参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193

4参见李双元、孙劲、蒋新苗: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1期。

5参见李双元等:《重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中的国际私法》,《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

6 李双元 张茂 杜剑:《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3

7 郭玉军:《把握21世纪国际私法发展趋势》,《法学评论》1999年第3

 

   Abstract:Followingthe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andtheeffectsofglobalizationitturnsupunification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The

unification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notonlyincludestheunificationofconflictoflawbutalsoincludestheunificationofcivillawofeachcountry.The

unification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givesthehugechallengetoprivateinternationallaw.ThelegislationofChineseprivateinternationallawmustbaseitself

uponspecialcircumstanceofourcountryanddrawlessonsfromtheordinarypracticeofinternationalsociety.

  Keywords:PrivateInternationalLawUnificationConflictofLawsSubstantiveLaw

(作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邮编:4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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