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国际经济关系正日趋全球化和国际化。以国际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法就不可能对此无动于衷。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也一直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因此,了解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经济法规则产生、发展的经济根源;有助于我们吸收和借鉴当代世界法律中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技术,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关系
经济全球化是在发达国家倡导下,由跨国公司发动的一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浪潮,也是一个在科技进步推动之下的经济结构跨国调整的过程。这种过程把各国经济在生产、分配、消费各环节连成一个整体。从本质上讲,经济全球化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本的扩张性本身已决定了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在全球范围的扩张、渗透和蔓延。经济全球化通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自由流动,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的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历史过程,随着世界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扩展和深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形成全球统一大市场。由于各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成一体,形成了一个开放式的全球市场经济体制,通行的是价值规律和竞争原则;较低的贸易壁垒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统一经济行为规则的建立,货物、资本、技术、信息、服务、人员的跨越国界的流动成为可能,而且得到空前发展;全球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标志着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不但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没有国界的虚拟大市场,而且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有力工具。
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主体,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统计,世界各国的跨国公司已超过5万家,其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多达40多万家,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则在3.5万亿美元以上。跨国公司控制世界生产总量的40%左右,有些跨国公司年产值甚至比一些中、小国家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多。他们占有世界贸易的一半以上,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的23,占有世界技术贸易的80%,并支持大多数私人企业的研究和开发。在全球贸易、投资、金融、技术以及全球文化中,跨国公司起着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的跨国生产和提供服务活动,促进了人员的跨国流动以及消费的全球化。
3.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区域内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带动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是一种复合的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一方面,区域化过程推动并且补充全球化的深入,在这方面,经济区域化(如欧盟)并不是贸易和生产全球化的障碍,而是推动力;另一方面,这样的过程如果没有鼓励逆全球化(deglobaliza-tion)的过程,那么,也能够限制全球化。然而没有理由认为本土化或区域化与全球化是对立或矛盾的关系。①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要克服的首要障碍便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因此,经济全球化并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先导。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集中表现为法律的趋同化。法律趋同化又会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两者存在互动关系。②如果没有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就不会产生今天这样的国际经济法;而如果没有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经济全球化也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传统的合同法、证据法、税法、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如何适应电子商务模式,是立法和司法部门面临的新问题。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1996年年底,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便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信息技术协议》,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针对转基因食品和农产品的污染和安全问题,2000年5月15日至26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在内罗毕开放签字,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该议定书在纽约理论研究 2003.2函 授 园 地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区域性组织欧盟在2000年1月宣布成立“欧洲食品独立权力机构”以保障欧盟境内的食品安全。同时发表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一项食品安全计划。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具有代言性的金融监管文件(统称《巴塞尔文件集》),其中最著名的有《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以及《巴塞尔核心原则》。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自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就在致力于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20世纪90年代,国家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骤增,且有演变为国家之间贸易战的可能。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96年在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内容。
(二)促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趋同化。
1、全球性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制定共同贸易规则的要求,并开始了全球性的立法。经济全球化首先意味着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人的交易的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除了其他方面的努力之外,就需要为商人之间的跨国交易设立规则,特别是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国际商法的统一进程已取得快速发展,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人通过自己的机构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规则;第二,一些国家制订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规范;第三,国家以国际公约的方式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商法规则。③
关于商人自己的立法,国际商会近几十年来所主持制订的各种商事惯例中较有代表性的有:1936年国际商会编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从1953年至2000年,国际商会根据实践需要对该《通则》做了多次修订,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商人自己的立法之一,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际商会还于1933年编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56年编订了《托收统一规则》。这两项惯例规则也在实践中做过多次的修改,现已成为国际支付领域中最重要的规则,被各国银行广为采用。国际商会上述做法的实践意义,在于将商人们在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确定化,成为统一的商事规则,以便于商人们所从事的跨国交易。在政府管理体制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体系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许可程序、海关估价、动植物检疫、技术标准等各个领域。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措施都已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类规则之下。一国已不能任意确定其关税水平,也不能任意行使配额、许可等进出口管理措施,除非其准备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国际法后果。某些国家可以在经济区域化、经济一体化方向上走得更远。欧盟成员国之间已取消了商品、资本和人员流通上的限制;一些成员国甚至已放弃了货币发行权。这都是法律趋同化的典型例证。
2、促进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并不同步。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原因,各国国内法囿于各国地理边界之内并处于相对孤立状态,彼此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推动各国法律的趋同过程并使之在许多基本概念和大的原则方面、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在解决争议的手段方面逐渐走向一致,在法律上出现了求大同存小异并且逐步和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保持一致的局面。
3、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传统的只由国内法院处理私人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更为灵活的ADR(alternativedisoputeresolution)方式取代。在处理私人和国家之间争议方面,在世界银行内产生了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解决国家之间经济贸易争端方面,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此外还有在区域贸易集团内设立的争端机制,如欧盟法院,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及国内法中得到贯彻和执行,并在解决争端中起到监督和保证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趋同化趋势与我国的法律移植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共性正在增加,当代法律的发展出现了“法律技术化”的趋势,在商业、知识产权、所得税、交通控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大量的法律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技术而跨越了国界。从法律文化的发达程度来看,发展中国家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这种移植有利于法律的进步与发展,但法律趋同化所带来的不同法律制度的相互认同和相互合作,并不是世界法律大同主义,决不意味着世界各国将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之下生活。④因而,“趋同”应有一定的限度。法律趋同化并不能等同于法律西方化。在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法律本土化的过程。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同一个问题,每个国家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在学习国外法律技术的同时,必须解决与本国法律文化融合的问题。总之,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把握当代国际经济法发展的趋势,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面向世界,吸收和借鉴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技术,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注释:
①[英]戴维、赫尔德等著,杨雪冬等译:《全球大变革——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②张清:《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12页。
③车丕照:《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44、45页。
④李晓春:《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发展战略》,《长白学刊》2001年第3期,第34页。
(作者单位:内蒙古党校法学教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