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汹涌澎湃,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全面展开的背景之下,生产要素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从而使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渗透。而法律是经济的记录,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势必引起各国法律的变革、冲突与协调,进而呈现出法律全球化的态势。
一、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及实现条件
(一)法律全球化的内涵。法律全球化指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制向趋同的方向迈进。它是一种趋势,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法律全球化包括两个发展阶段,即法律的趋同阶段和一体化阶段。趋同阶段表现为各国国内法之间相互影响以至趋同及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趋向一致,它是法律一体化阶段的基础;而一体化阶段则表现为各国法律都遵循符合普遍正义的国际法及相应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使各国法律协调一致,至少在法律规范方面无严重分歧,它是全球法律趋同的必然结果。法律全球化的根本特征是法律的非国家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全球化将摈弃各民族国家而建立一个超国家的国际政权来制定全球统一的法律体系。事实上,虽然在全球化过程中,各民族国家传统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所拥有的巨大权威性遭到了严重挑战,但在政治多元化的国际格局下,各民族国家的权威并不容易击倒。法律的非国家化,只是意味着一国法律将不再局限于仅反映本国自己的意志,而将融于全球化进程中,反映符合全球正义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全球共同意志。在不违背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各民族国家可继续发挥其保护本国国民、维持本国社会发展秩序、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及平稳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等方面的固有作用。应当说,各个国家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的权威性无可替代。法律全球化非但不能抹杀各个国家主权的存在,相反,它的实现仍要依赖于主权国家的支持和推动才有望完成。
(二)法律全球化的实现条件。法律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在法律方面的必然反映,其到来与实现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化与一体化仍需面对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挑战。要实现法律全球化,即达到法律全球化的最高阶段——法律一体化,需首先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1.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及全面发展,这是法律全球化实现的先决条件。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经济是法律和法制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决定了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法制,这一基本原理在全球化时代同样适用。经济全球化并非经济发展的最高形式,它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经济一体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阶段,各国经济已不仅仅是一般地相互联系和交往,而是相互交织、相互融合,以至于形成了全球性经济统一体。而法律全球化的实现正是以经济一体化为基础和前提的。因此,经济全球化的速度仍应加快而不是放慢,范围应尽力扩大而非缩小,以尽早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从而为实现法律一体化奠定基础。
2.多极化国际政治格局的存在和维持,这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根本保障。“法律”之所以能够全球化,前提之一是它必须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必须是为全人类共同谋利的良法,否则,即便在某一时期暂时性地完成了法律一体化,也会为广大民众所不齿,进而再次被粉碎。所以,法律全球化应当是良法的全球化。而要避免不公平、不正义,仅为一国或几国联盟谋利的恶法借全球化之机得逞,就有必要维持目前国际政治格局的多极化态势。只有在多极化的政治格局下,人们用来判别善恶之法的眼睛才不会被蒙蔽;也只有在这种格局下,弱小的民族国家才有可能与霸权国家相抗衡,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及法律全球化朝着全世界人民所期盼的方向前进。否则,法律全球化很可能演变为某一国家的法律全球化,从而导致全球法律的不正义。
3.各国要谨慎对待,这是法律全球化得以实现的行为条件。建立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法律全球化体系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民心所向。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其应对法律全球化的举措往往有所不同。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国,通常都拥有先进的法律制度。因此,他们往往居于法律全球化的主导地位,并通过各种手段有时甚至动用非法手段来加快法律全球化的进程。这种做法不但伤害了世界人民对法律全球化所存有的美好感情,影响了人们对法律全球化的正确认识,而且也违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决定法律全球化进程快慢的主导因素永远是全球经济的发展而非人为的外来压力所促成。不顾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而冒然对法律全球化进程施加压力,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事与愿违。因此,拥有相对优势的这些国家应该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对法律全球化的实现要有充分的耐心,不可急于求成。同时,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讲,一方面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全球化的客观必然性,明确法律全球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法律全球化的适度问题。具体而言,法律全球化的适度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度领域。即依据本国国情确定目前哪些领域的法律调整可以融入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不合适的领域,暂时保持法律调整的本土化。(2)适度范围。即在一国法律效力范围之内,哪些地区适宜加入全球性法律的调整,这部分地区,可以先行纳入法律全球化的范围,不适宜的以后再作调整。(3)适度阶段。决定某些领域、某些地区的法律全球化先行,必须与该领域、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任何超前发展或拖延的不当举措,都有可能给本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由于这些处于相对劣势的国家承受能力较差,所以在应对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适度原则,千万不能脱离本国实际情况,盲目地随波逐流,否则,其行为势必影响、阻碍甚至是破坏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过程,要实现法律的全球化,各国就需谨慎对待,正确认识自己在法律全球化中的角色和地位,从而为推动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及实现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法律全球化实现进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历史的角度静态地去考察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过程,它最终的结果应当是法律的一体化。然而如果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法律全球化进行动态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历史并不总是按照人们美好的愿望向前发展。有些时候,在特定的条件下,它甚至会出现倒退的现象。法律全球化虽然客观地反映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与趋势,但如果我们掉以轻心,或对其进行不当干扰,则法律全球化的实现不仅会遥遥无期,甚至会加剧主权国家在法律、政治等方面的冲突,进而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因此,在法律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积极地为其实现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法律全球化的实现具有长期性、复杂性、
艰巨性三大特点。法律全球化的步伐才刚刚开始,正确认识其实现过程中将会遇到的种种不利因素及可能出现的挫折,有利于我们增强自身的防御能力和加强对法律全球化实现的信心。言之具有长期性,是因为全球范围内各国法律间的冲突与协调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国原有主权的削弱或部分让渡。而不论被迫削弱还是主动让渡,作为主权国家,在面对法律全球化浪潮时,都必然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包括时间去接受和消化这一现实。因此,每一次冲突与协调之后,都应当为当事国留有足够的时间去适应和调整。只有采取这种稳妥的法律全球化步骤,才能最大限度地巩固法律全球化的成果,而这无疑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言之具有复杂性,是因为法律全球化绝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真空型”进化,它必将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诸方面的影响。法律全球化与上述各因素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无疑使其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复杂性的发展过程。言之具有艰巨性,是因为我们寻求的是符合全球正义的良法全球化,而目前国际社会中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存在,这是法律全球化所面对的最危险、最不利的因素。消灭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建立一个全球平等、自由、正义、和平的国际环境来保障和促进法律全球化的良性发展,对整个国际社会而言,都是一个艰巨的历史任务。
(二)法律全球化绝非法律西方化,而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
西方学者常以自己的经验来理解法律及其现象,并主张以本国或本法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作为全球化法律的发展方向。实践中也有一些非西方国家曾在移植西方法律时脱离自己的国情及传统,照搬西方法律。但后来的发展证明,法律西方化并不能引导非西方国家成为现代型的法治国家,因而法律西方化绝不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方向。法律全球化应当是法律现代化的运动过程。法律现代化是指传统法律、法律观念、价值体系和行为方式向现代方向转变的过程。其涵义以“现代”为之根本,而并无东、西方之界。因此,一切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公平、正义、自由等法律价值的法律规定都是应当被鼓励全球化的。即便目前有些法律的适用对于某些国家而言为时尚早,但至少这些国家不会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及在自己国土上的最终适用。而一味地以自己国家或少数几国的本土法律作为全球法律的发展方向,至少从形式上有悖于法律现代化的涵义,亦有发展强权政治之嫌。但同时,若片面强调法律本土化而对西方法律的先进经验熟视无睹、不予借鉴,也远非法律现代化之本意和法律全球化之所愿。事实上,现在的法律本土化早已超越了以前对它的传统理解。今天的法律本土化,是在学习、借鉴他国包括西方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更适合国情,更有利于推动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而促进全球的共同繁荣。因此,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既要反对以法律西方化代替法律全球化,也要注意吸收借鉴西方法律中先进合理的东西为我所用,从而完成法律的现代化,最终实现现代法律的一体化。
(三)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法律属于良法,哪些法律属于恶法,即法律全球化中不可回避的“良法”的标准问题。
关于“良法”之标准,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如下内容:首先,良法应是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之法(如国家平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经济主权原则等),而这些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由国际公约加以确认。其次,良法应不得违背人类共同追求的正义、公平等法律价值。公平与正义乃法之根本,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即使以国际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仍会受到全人类的一致抵制而不是遵守。第三,良法应当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换言之,所谓良法,并非仅为某些人、某些国家谋利的法,它必须立足全球,积极地为全人类谋利。而且,这里所说的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指的是一种长远利益而非眼前之利。任何只为眼前利益而有损于人类长远利益的法律都不能认为是良法,而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暂时利益或局部利益的法律则不能断定为恶法。总之,良法应当是公正的且能促进全球政治、经济的共同发展,这也正是法律全球化所要努力实现的宗旨。
三、法律全球化在其实现进程中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法律全球化的同时,也必将受到法律全球化的影响。如前所述,虽然法律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不当因素的干扰都会阻碍它的实现并有可能会影响到一些相关国家的健康发展。因此,就中国而言,法律全球化既可以极大地促进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但同时,也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
法律全球化在其实现进程中可能带给中国的影响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环境的整体改善。毋庸置疑,虽然内因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是起主导作用的,但外因的作用仍不可忽视。法律全球化对我国的冲击,将使我国在外力作用下加速淘汰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甚至是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并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发展的法律规范,从而使我国整体的法制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法制环境的改善将有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并能有效促进政府各级部门依法行政。伴随着法律全球化的深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将继续加大,完善的民主与法治将成为政府行政的主导。
(三)经济的稳步增长。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最终都将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不论是法制环境的改善还是政治体制的改革,都将会为我国经济发展扫平道路上的障碍,为国民经济稳步增长保驾护航。
(四)法律全球化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会为我们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有些国家可能会借法律全球化之机要求我国接受一些符合良法标准但并不宜即时在我国适用的法律,如高标准的环保公约;有些国家甚至有可能会以我国法律不符合公认的自由、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为借口,指责并干涉我国的立法活动等等。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法律全球化在其实现进程中可能会对我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综合分析后可以发现,其影响毕竟是利大于弊。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已日益重要和明显,而顺应历史潮流将会有助于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法律全球化全面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同时,中国也将为推动法律全球化的良好运行乃至实现作出令人瞩目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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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theRealizationoflegalGlobalization
DONGHui-yong1,TANGHui-jun2
(1.YangquanSchoolofTaiyuanUniversityofScienceandEngineering,Yangquan045000,China;2.Shanxi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Abstract:Beinginevitablereflectionofeconomicglobalizationinlaw,legalglobalizationhasbecomeageneraltrendwhichcannotbehalted.Thearticlegivesananalysisoftheconnotationsoflegalglobalization,theconditionsfortherealizationofitandinfluenceonChina.
Keywords:economicglobalization;legalglobalization;legalmodernization
作者简介
董会咏(1969-),男,河北行唐人,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社科部教师,法学硕士
唐慧俊(1979-),女,山西阳泉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