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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透析

日期:2006-12-27  点击:  作者:唐慧  来源:《教育与职业》2006第20期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在《21 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以“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为题, 提出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即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 并系统阐述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笔者认为, 实施法学素质教育, 思想道德素质是方向, 文化素质是基础, 法律素质是核心。

1. 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保证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教育的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想素质的培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树立追求真理, 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真理和正义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既应当是真理的又应当是正义的。法律思想素质教育应当致力于使学生树立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和维护正义的理想。第二, 坚定崇尚法律, 法律至上的信念。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 是法治生成和成熟所不可缺少的精神文化基础。在所有的社会成员中, 法律人对法律的尊敬和信仰更为关键, 它直接影响民众能否认同和信仰法律。在这种意义上说, 法学教育应当把培养学生———未来的法律人———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作为思想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三, 培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包括崇尚法律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为了保证法学院的学生以后能迅速地接纳、认同和恪守职业伦理, 尽快地进入法律职业角色, 法学院应当向学生介绍法律职业伦理, 引导学生认同这种职业伦理,并且恪守这种职业伦理。

2.文化素质是法律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组成部分。法律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现象交织在一起, 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不熟悉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 就不可能真正精通法律和法学。因此, 高等法学教育在重视法律专业课程的同时, 必须适当兼顾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的教育, 使法学院的学生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

3.法律素质教育是法学素质教育的核心。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 主要体现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等三个方面。法律思维能力是指具有敏锐的观察事物、分析问题、判断问题, 运用所学的法律概念和命题进行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 准确掌握法律专业术语并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法律表达能力是指善于准确、精练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这是法律行业对法律专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技能要求。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是指使用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和使用证据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目前我国高等法学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先导, 它保证了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并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 这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 意味着不但要求他们具备社会一般人应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 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 即以立法为公、执政为民为职业宗旨, 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坚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认同职业伦理, 形成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除了学生有意识地进行持之以恒的自我修养外,主要通过“两课”和专业课程的教学来进行。然而高校目前的“两课”教学是一般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与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之间缺乏有机的结合, 存在着教师、课时、财力的高投入与学生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水平的低收获不成比例的现象。

2.文化素质教育方面。文化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一个从法学院走向社会的毕业生, 无论他从事何种具体的法律工作, 它所面对的都是社会, 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 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文化素质, 他们不但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有较深入地了解, 而且还需要对自然科学知识有初步的、重点地了解。当前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文化素质教育方面同样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学生的知识背景较为狭窄, 尤其是自然科学技术知识的欠缺。二是学生的外语成绩与实际水平和应用能力不相对应。三是相当一部分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不强, 心理承受能力差。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 主要是因为学生整天埋头书本和课程, 缺乏社会实践, 对社会缺乏应有的了解。

3.法律素质教育方面。法律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重在培养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能力。然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忽视法律素质教育的问题。从教师的角度来考察, 教师重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 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的培养, 特别是缺乏对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训练。教师教学方法单调, 说教式、灌输式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 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从学生的角度来分析, 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 学生看重考试成绩, 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造成实践性极强的法学教育也难摆脱分数, 低能力的怪圈。从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来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 法学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 与此同时, 法律素质教育资源的发展相对缓慢, 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成为制约法律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高等学校加强和改善法学素质教育的途径

加强和改善高等教育中的法学素质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涉及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 各个层面, 甚至关系到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问题。笔者认为, 要改观法学素质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提高法学素质教育的质量, 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必须紧紧围绕法学素质教育的三个方面, 从以下几个途径采取措施:

1.统一法学教育参与者的认识。各级法学教育管理部门、教师和学生对于法学教育的性质要达成共识, 摒弃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问题上的论争, 认清法学教育的特殊性。笔者认为, 高等法学教育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识教育, 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 而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这二者的有机结合, 是一种带

有职业倾向性的素质教育。

2.对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统一于法学素质教育后, 要从法学素质教育的三大内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 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内容进行改革和调整。第一, 改进高校“两课”的教学内容, 探索将政治理论教学和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相结合, 将法科学生的思想品德课和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课结合起来, 突出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第二, 针对培养学生宽泛知识背景的要求, 在课程设置上要适当增加与法律有密切联系的有关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技术的课程, 加强工具性课程的教学, 例如计算机应用与操作、法律英语等。第三, 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 从根本上走出应试教育的泥潭, 使法学教育真正成为一种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在这一方面, 一是教师要减少课堂讲授内容, 增大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所占课时的比重,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 二是减少死记硬背的法律理论考试内容和分值, 鼓励考试方法的多样性, 尤其是增大口试、撰写司法调查报告和各种司法文书, 以及案例分析摘要等考试方式与分值。

3.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师资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需要一支综合素质好的教师队伍, 他们既要注重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 又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还要学习和掌握实施法学素质教育的方法和艺术, 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总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各行各业对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素质, 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 公正地执法, 实现法律的价值并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社会民主法治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 高等法学教育要以素质教育为核心, 以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为主要或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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