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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冲突与选择

日期:2006-12-24  点击:  作者:袁晓波  来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年第6期

    法学教育的民族化与国际化从理论层面和实际层面均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而且这种矛盾与冲突的两个方面又是法学教育过程不可避免的、都应受到重视的两个方面。无论民族化还是国际化都是法学教育自身自然包含的因素,法学教育的最初目的在于使之成为一门有用的学问,实用主义的精神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是来源于生活也能够应用于现实生活,这就使得法学教育与生俱来地要重复前人留下来的各种知识,着重于现实需要而设计法学教育的各种具体制度;全人类对自由、公平、公正的追求构成了全世界法律人的共同语言,构成了法律作为全人类共同财富的理论基础,也构成了各国之间法律移植的最本质缘由,当然也构成了法学教育得以国际化的依附性要件:法学教育传授的法律知识的共通性,人类对先进文明的向往决定了法学教育本身的这种不自觉的扩张性,完善的法学教育体制与机制必将流向其他相对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而后者必然对前者充满兴趣。民族化与国际化都是法学教育天然具有的特性,而两种特性又恰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排异性的冲突,该如何解决这种矛盾,才能兼顾两种特性的优缺点,因此理性思考法学教育中的民族化与国际化成为发展完善法学教育的必究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主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国际化并非法学教育西方化

法学教育国际化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对于一个问题概念的理解将构成对该问题基础性的认识和本质性的界定,因此对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界定,首先在概念上将其与相似概念进行区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网络的发展使地球变成地球村,联合国、欧盟、WTO、国际化、全球化这类名词人们也已经耳熟能详。在这样的强势话语环境之下,人们更多地是把目光投向国际化这一流行趋势。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重视不等于盲目跟从,而应理性地思考究竟什么才是国际化。

当人们提及某某领域的国际化,必然马上想到美国、英国等一系列西方国家。于是,国际化被不恰当地演绎为西方化。从世界知识系统的规则与范式看,西方国家的准则成为了唯一的学术裁判,在国际知识系统中,知识的生产和分配手段都高度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全世界6 10 万种科学期刊中,仅有3000 种被认为是可以在全球传播的重要科学刊物,而这些有影响的期刊绝大多数是美国和英国等其他西方国家的。发达国家的学术和科学系统规则与范式成为了世界共同的规则。现代高等教育的基本结构、科学基础以及知识结构都是西方的,西方是唯一的教育输出地,而发展中国家最多不过是知识的消费者。也就是说,我们所推崇的国际化,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只是西方化罢了。

从高等教育国际流动状态看,我国高等教育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看,中国高等教育乃至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都有可能沦为西方的附庸。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大张旗鼓开展,然而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很多内容都是为了与国际通行的制度或做法接轨而不断地对原有教育制度进行改造,尤其是在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教育经验时难免照搬照抄,有意无意地西化。可见,如果对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认识不清、立场不定,那么这种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倾向对本国法律文化的冲击则是令人忧心。国际化实质上演化为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以及发展中国家自身文化的丧失。我们曾经简单地用前苏联的模式取代各种制度和课程模式,使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迅速成为前苏联的翻版,将前苏联的法律阶级斗争工具论的思想贯彻到底,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但是在对盲目东方化的法学教育有了一些理性思考之后,却又陷入了另一个极端,言必称西方,更有很多高校的法学院系纷纷要求双语教学,2001 9 ,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

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各高校必须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后急需的金融、法律等专业开展双语教学,力争在3 年内开发出5 %10 %的双语课程。于是根据这一纲领性文件,各高校的法学院系纷纷开始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探索之路,更有以此作为晋升职称标准之一的做法。笔者以为,加强外语教学固然重要,然而过分强调甚至盲目上马双语教学,或许这一行为被称为“自我殖民”〔1〕也不为过。总之,我们所推崇的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要将我们的法学教育融入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潮流当中,并非简单地将法律自己的教育与世界接轨,实际上只是对某一个或某一些国家的盲目模仿,西方国家在经济上的雄厚实力以及其在百年以上的历史发展历程中积累了相当多的法治经验与优秀制度,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强势必然使其不断向世界其他国家推行他的政治民主、经济方式和文化特色,由此国际化极易演变为西方化。而这种西方化与我们的国际化存在本质区别,切不可因概念上的混淆而错误引导我们的法学教育实践,重演历史错误。

因此如何在高等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潮流中坚持民族文化的阵地,是值得我们始终警觉的重要问题。对于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错误观点对法律文化的冲击,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一方面承认国际化的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和完善民族传统文化提供了多种选择机会,但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信念、知识体系。〔2〕所以我们既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思想和经验,又要发扬和完善我国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正确对待国际文化和民族文化,正确对待法学教育民族化和国际化两种倾向。

二、法学教育民族化与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统一

第一,从定义角度看,二者具有一致性。关于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概念,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有的从背景范围角度出发,认为其教育背景应是国际性的,不能仅局限于一个国家;有的从目的角度考虑,认为其教育目的是传播借鉴先进的办学方法、措施、途径;有的从国际性形式考虑,认为就是开展跨国的人才培养;有的是从国际化活动主体角度看,认为只有发达国家的教育系统才能作为施与国际影响的主体。〔3〕这些对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界定都只是从某一个角度认识,能够反映某种性质,但都不够全面。我们认为,所谓“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指一国高等教育面向国际发展的趋势和过程,是把国际的、跨文化的、全球的观念融合到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等诸项功能中的过程”,加拿大奈特教授认为理解高等教育国际化有:活动、能力、过程和精神气质四种方法。可见,教育的国际化更强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的活动与过程,是在承认各国差异的基础上展开,从本国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出发。所以,它与教育民族化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是在教育民族化基础上的国际化。高等教育民族化是相对于高等教育国际化而言的,没有外来教育特别是西方教育的传入,也就无所谓民族化问题。“教育民族化就是指吸收外来文化和自身文化的创新,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文化选择”。从这个定义出发,教育民族化就是强调民族、国家的自身特点。因此说教育的民族化也可称为教育的本土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本土化“情结”能有效保持教育民族特色和民族自尊心的情感动力,但是理智的本土化是一种兼收“外来文化”与“自身文化”的“创新”,是一种“文化选择”。同时,它也是外来文化与本民族传统文化相互沟通、融合的过程,是外来文化及传统文化改变自己初始形态以适应新文化发展要求的过程。这样看,国际化与民族化也就不是两个绝对相互对立和排斥的概念,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同含义的两个概念。

第二,法学教育的民族化与国际化具有相依相存的关系。教育国际化并不排斥教育的民族化,因为高等教育具有国际化的属性,知识广泛性是高等教育创造知识的核心价值。从前,我们过分注意国际化中不同的东西,而忽视了相同的东西。民族化并不是割裂与西方文化的关系,更强调的是传统文化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更新和变迁。外来文化不经过民族化过程很难有生长的根基;而本土文化不吸收外来文化则更难以发展。一种未加反思的外来文化不是知识,而只是迷信。国际化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化过程。把国际化的合理成分有机地纳入本土社会,将二者融洽地结合,并使合理成分最终融入本土。这样,两者间的双向流动使得彼此都具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契机。

第三,法学教育民族化与国际化互为补充才能体现高等法学教育的完整性。教育国际化是全世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走向趋同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教育的民族化则是一个特定国家或区域教育呈现出地域特色的过程。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就其完整性来说,需要国际化与民族化两者的结合。从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说,国际化是高等教育本身发展的要求。因为任何国家的高等教育都具有民族性,同时也具有国际性。越具有高度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实践,也就越具有自己的本土特色。理想的教育体系必须是外来教育思想、实践与民族化教育的高度融合,是民族化已有思想和经验的高度升华。大学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保持国家特有的文化,并促使它与其他文化进行有益的碰撞与理解。国际化与民族化的互相补充、互为发展的关系表明,它们完全可以达到新的融合。正像鲁迅先生说过的一样,“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国际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与“国际接轨”,民族化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民族特色”。真正意义上的高等法学教育民族化不是狭隘的、封闭的民族发展,它的基本内涵在于在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中,要以本国国情和民族特性为基点,以促进高等教育现代化为目标,对外来文化进行精心的鉴别、选择和改造,使其与本土文化的优良因素相交融,形成既有时代特点又有本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理论和制度。“民族化”就是要像技术精巧的花匠一样,把外来文化的“奇花异草”巧妙地嫁接到本土文化的“树桩”上,使其成为本土家园中生长出来的一枝新叶。〔4

参考文献:

1[ ] 菲利普.比较高等教育: 知识、大学与发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2〕庞红卫,方凌雁.略论全球化教育的陷阱[J].教育发展研究,2001 , (3) .

3〕吴结. 关于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思考[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2 , (12) .

4〕董云川,张建新.本土情怀下的高等教育国际化选择[J].教育与现代化,200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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