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历史上曾有两种争论/ 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目前理论界的共识是:单纯的职业训练或单纯培养理论素养均不可取,二者并不应该是非此即彼的对立两极,法学教育应秉持职业训练与培养理论素养的双重目标。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背离了法学教育初衷。
一、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提出的动因
1.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长期以来,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其结果,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
2. 教学模式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学教育传统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实际需求。法学,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如果我们仅仅重视一个方面,而忽略或抛弃另一个方面,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来说,如何通过正规的培训途径,造就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教育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就不应当仅仅是理论的灌输,而涉及到如何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思维能力等,使其能真正适应在未来环境下的执法与司法工作。
3.国外法学教育有益经验的借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法律世界化的趋势,我国法学教育模式要与国际法学教育模式接轨,在培养内容方法、目标上都要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的有益的做法,即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注重案例教学、观察教学、法庭审判教学等。近20年来,美国一些著名法学院采用“诊所教学”,被介绍到我国,并在国内的一些法学院中进行初步实践,取得较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二、实践性教学模式与现行法学教学模式的比较
面对压力,国内部分法律院系开始引进美国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它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等课程。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在诸多方面根本有别于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极具借鉴价值。
1.现行教育模式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主要是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的知识,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则是使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使学生学到法条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的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很快,法律条文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长。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灌输给学生,是不可能的和不必要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和特点要求我们必须给学生这种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不是几条现行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在真空中的逻辑推导,它涉及到时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运用心理学和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现行教学模式不可能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从而无法使学生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他们学习是被动和消极的,而学习效果也不显著。
2.现行法学教学模式下把法律分门别类进行讲授,学生只能学到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知识,难以在近乎实战的情况下学到法律的综合运用。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把学生置于真实式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学生可以学到在隔离开的部门法教学中学不到的东西。如果不提供给学生这种融会贯通的实战机会,是无法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
3.现行教学模式中,老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讲授的对象,学生更习惯于老师给予真理,而不去考虑“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和变化性。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中,学生和教师不仅是教和师的关系,而且是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关系。教师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法学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教师除要具备一般法学老师必备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有办案的实际经验,除了在课堂和指导中传授知识外,还要讲授专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的交际能力的培养,除了认真备课授课外,还要具有充分的想象力、创造力和表现力。
三、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选择
为凸显法学教学的实践特色,增强实践能力,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实现由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要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形成一套贯穿于本科四年学习全过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1.开展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选择有理论探讨价值、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案例。引导学生多视角的思考、分析、讨论和灵活创造性的操作训练。模拟法庭训练课程是以较多复杂的案例为素材,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赛获取如同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例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学生首先要做的工作是认真阅卷。通过阅卷使学生从总体上了解案件的案由、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学生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发现、筛选、认定、建构事实情况、证据情况,找出有关法律要点。寻找试用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代理意见等。这有助于培养学生自己阅读、分析、归纳、整理事实材料的动手动脑能力。第二步工作,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开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即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这不仅为开好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使学生粗略的体验法律职业重于泰山的责任和司法工作必须经历的艰辛。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开庭,即对真实的法庭做一次全程的演示,让学生现场感受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这一实践性法律课程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会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经过这种训练,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不是机械的公式。
2.“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我国的一些高校正在探索诊所式法学教学,如让学生独立代理案件,设立法律社团等,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培养了他们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要求学生创造性的解决问题,同时能对实践进行批判的教学反思。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将学生置于律师境遇,要求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学生们必须学会权衡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学生便会负责任的去学,教师负责任的去教。在足够的压力环境中方可锻炼出会谈、咨询、辩论、法律写作等各项能力。
3.不同学习阶段的“审判观摩”
观摩审判是一种很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把学生置于现实审判场景之中,让学生直接观察实际的审判活动,既能观察到法官如何审判,又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使枯燥的法律知识更具有立体性。通地观摩活动让学生对学习的法律科目有直观认识,增强对所学科目的兴趣,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
4.由资深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开设“案例教学”
以往的“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但由于法学教师大多不熟悉司法实务,所以很难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弥补不足,应探索新的案例教学形式,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当然,我们深知,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漫长,改革的方法也会多样化,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并非唯一的改革路径,它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和冲击并非要完全取消或取代传统教学模式,特别是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而是要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拘一格,兼收并蓄。因此在构建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切不可以偏概全,矫枉过正,把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完全对立。而是要通过实践性教学模式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法律思维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
参考文献:
[1]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0.(7).
[2]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3]杨海坤主编.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社,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