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比4年前的292所增加了将近一倍,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已达30万人[ 1 ] 。在规模扩大的同时,如何保证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质量就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传统的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了,实践性法律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而在多样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中,诊所法律教育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
一、诊所法律教育简介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兴的法律教学方法。在美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发展之初,法律实践经验学习的第一种形式是兰德尔教学法,即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通过对特殊案例的分析发现法律的一般原理。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开始质疑这种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教学法的不足,认为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应该进行法律实践活动,并认为这是法律教育发展的潮流。虽然案例教学法要分析实践中的案例,但并没有做到与实际的真实结合,其没有真实的办案环境,没有活生生的当事人,不会有办案的真实感受。同时,案例教学法还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诸如会见、咨询、调查、出庭等领域的基本技能的训练以及对学生判断力、职业责任心的培养。在对判例教学法的批判中,法律现实主义者的领军人物弗兰克首次提出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改革设想。同时,又因为受当时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法学院学生中自发地出现了为生活贫困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组织,许多法学院即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开始建立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一方面利用各种法律诊所为社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一方面利用真实办案的机会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 2 ] 。诊所法律教育就是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的法律实践,培养和训练法律实践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由此可见,诊所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法律教学方法。它以学生为主体,以法律实践为手段,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的;其次,诊所法律教育是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这门课程将法学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机的结合,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并且有不一样的教学条件的要求和教学评价体系;再者,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是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为经济上较为贫困的人群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因而,法律诊所的实践是社会公益性的活
动,这种公益性,有助于学生体会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 3 ] 。养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
目前,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均被要求必须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继美国之后,拉美、欧洲、澳大利亚、南非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学方法。法律诊所的形式有法律援助诊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诊所、社区服务诊所、刑事辩护诊所以及其他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法律帮助的诊所。学生不但可以利用这些法律诊所学习和训练法律实践能力,同时也利用了法律诊所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服务。诊所法律教育在有的国家成为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是由美国福特基金会与我国部分高校在1999年酝酿和发起的。2000年秋季开始,首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法学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7所院校的开课,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2001年以后,又有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等院校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项目。
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The Committee of Chinese Clinical Legal Educators,中文简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缩写CCCLE) 。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为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和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和各高校的努力下,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根据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信息, 截止2006年6月,加入委员会的院校已有50余所,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高校近40所,除了上述提到的法学院校外,还包括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委员会几乎每年都要举办诊所法律教育的观摩研讨会,促进各高校之间、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的交流。
我国各院校一般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 3 到6 个学分,在大学三年级开设。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内容包括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进行调查、调解和谈判,咨询、诉讼的技巧等,教学的方式有角色扮演、模拟训练等。课外教学部分则是由学生在法律诊所亲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会见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和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学生这些活动都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各法学院校的法律诊所形式多样,有公益诉讼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妇女权益保护诊所、刑事法诊所、民事法诊所、环境法诊所、社区法诊所以及综合性法律诊所等。
现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院学生争相选修的热门课程,教学内容与效果得到了老师和学生的认同和肯定。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发挥了如下重要作用: 1、学生在法律诊所接触和办理不同类型的真实案件,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法的知识,做到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更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培养和训练了学生动手能力、应变能力及其他法律应用的技能和技巧,增强了学生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3、理论具有确定性,而实践是不确定的,学生在法律诊所的实践中,接触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处理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锻炼了适应不同情况,解决各种不确定问题的能力; 4、通过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有助于学生体会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培养学生健康的法律人人格。
三、我国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确立和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这种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这种新兴法律教学模式在我国的推进速度。
(一)传统观念对诊所法律教育成为法学院一门专业课程的阻碍
由于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一些观念存在诸多差别,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约,这种新兴的教学方法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法学教育界广泛地认同,尤其是得到学校的有关决策人员的认同,从而阻碍了诊所法律教育顺利地成为法学院校的一门课程。这些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理论知识为目的,法学教学偏重知识传授和学术研究,不太重视法律职业思维培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这可能与我国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法学教育部门与法律实务部门脱节等因素有关。近年来,一些法学院校已开始重视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如案例教学法,但其根本目的主要还是为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在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的影响下,法学课程的设置上,理论性法学所占的比例很大,而以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却很少,除毕业前实习外,很难再有专门的法律实践课程。
2、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产自美国,有其特殊的法律背景和教育特性,中国引进这种教学方法未必适合中国国情。美国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制度与我国存在巨大的差异,他们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教育以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律师为目的,法律应用技能的训练对其法学教育至关重要,诊所法律教育方法也正是在这种需求下产生的。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更加强调给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实践只是理论学习的辅助手段。
3、法律实践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本来就有,不必要用诊所法律教育替代或否定。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已经有很多弥补单纯理论讲授不足的措施,例如设有毕业前实习、提倡案例教学、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等,这些都在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发挥作用,没有必要再开设一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4、对学生在学习期间进入社会办理案件可能会出问题的担心。首先是安全问题。再就是认为心智尚不成熟的学生过早地接触社会,了解一些社会的阴暗面,不利于对学生的塑造。诊所法律教育引进到我国已经五年多了,即使在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开设该门课程的法学院校也不到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十分之一。传统观念对诊所法律教育成为一门课程的影响可见一斑。
(二)诊所法律教育运行中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困难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的教学手段,需要一定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这与法学专业是低成本的文科学科的通常认识相悖。同时,由于我国教育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的开设中遇到或可能遇到各种问题。
1、资金、场地问题。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一般法学课程的教学,它除了课堂训练外,还包括学生在法律诊所实际参与办理法律事务或诉讼。首先必须设立接待当事人的法律诊所,诊所中需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其次,学生办理的案件均是法律援助性质,不收费,除了由当事人负担的必要的办案费用外,其余的费用如日常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均需要各院校承担。
目前,一些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院校受到的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助,但一般只能解决法律诊所成立时的一些费用,诊所的运行仍需各院校自行承担。
2、课程管理及工作量计算问题。传统法学课程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通过考试评价学生学习效果,通过课时计算老师的工作量。然而这些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中均成为了问题:老师进行实践指导没有教学大纲如何检查老师的教学内容? 无法考试如何评价学生学习效果? 除了课堂训练外,课外指导中老师的工作量如何计算?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新的课题。
3、教育成本高使学生受众范围较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英化、精细化的教学模式。由于它的实践性,且需要老师的指导,决定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太多的学生参与。与通常法学课程教学的每班有五十、八十甚至一百多人不同,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每班一般不应当超过三十人,同时,一个指导老师所指导的学生一般也不宜超过十人,这就使得有机会选修该课程的法学专业学生只有少部分。
4、指导老师缺乏。法律诊所指导老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外,还要求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一般应由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历的老师担任。正是对诊所指导老师的高要求,使得各法学院校均存在指导老师缺乏的问题。
5、法律诊所案件来源。法律诊所学生的实践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支持。法律诊所虽然有对外服务的场所及电话,但因为宣传面有限,使得法律诊所获得的可办的案件并不是太多,这将影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效果。如何拓展案件的来源是法律诊所需解决的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诊所指导老师的培训问题、学生办案身份问题等也是困绕着我国法学院校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时候已经影响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该课程在我国推广和发展。
四、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未来
虽然我国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着那么多的问题和挑战,但是我们坚信,这种新兴的法律教学方法在我国仍然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不仅因为它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得以成功的推广,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需要这样的教学方法的参与。
1、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为主要目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法律条文,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由于基本没有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学生在从事法律职业后只能靠自己边干边学,慢慢上路。在法律实务部门中普遍存在对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抱怨正是这种教学方式导致的。目前,法学院校的学生也认识到了这点,对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十分强烈。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兴起时的法学教育状况类似,就是法律实务部门以及法学专业学生对传统法学教育不足之处存在不满。
在法学教育中,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是,仅知道法律理论知识,而不懂得如何应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件的法学专业学生,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的需求。社会需要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同时又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大学法学教育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律应用的能力和技巧的培养和训练,这样法学教育才能与社会需求接上轨。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司法研修、见习制度,学生毕业就到法律实务部门工作,没有培养和训练法律实践能力的机会,即使现在有律师见习等制度要求,但由于各种原因制约而无法达到训练实践技能的理想效果。大学学习期间进行实践教育在我国就尤为重要。
而诊所法律教育就是一种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的课程。学生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学习和训练法律实践的一些技能和技巧外,还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明显。同时学生通过法律实践了解了社会,感受了法律职业,培养了社会责任感。这些对于学生毕业后不光是从事律师工作有用,对从事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法律工作同样能发挥重要作用。
2、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上的有效性
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已有一些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手段,如课堂的案例教学、实验课程、实习、模拟法庭活动等。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教学手段在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上的效果均有不足。相比之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与这些教学手段存在很大地差别,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这些教学手段的诸多不足,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
首先,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一般是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真实的判例或虚拟的案例来认识和理解法学知识。它不要求学生亲身参与到案件的实践中,没有办理案件的真实环境和感受;并且,案例教学最终是服务于理解法律理论知识,不可能进行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同样,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由于没有真实的当事人而很难达到诊所法律教育的效果。其次,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实习。实习是我国各高校目前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手段。就是让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接受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参与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学徒式”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法学院校学生在毕业前均会被要求较长一段时间的实习。实习与诊所法律教育有很多相似之处,学生都会真实地参与办案,且都是以培养法律实践技能为目的。这也正是许多人认为不必要在实习之上再设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最主要理由之一。但是,诊所法律教育与实习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这些差别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第一,学生地位和作用不同,实习学生只是作为旁观者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处于辅助地位,所做的工作也只是以整理材料、记录、通知当事人等杂事为主;而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则是主角,负责整个案件的办理;第二,指导效果不同,实习指导一般是由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负责,由于相互关系的特殊性和指导人员能力等因素,很难实现有效的指导;而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指导是由老师进行,具有针对性和一定的理论高度;第三,对学生的监督效果不同,目前由于扩招后的学生人数的压力,各法学院校基本是采取学生分散实习为主,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学校几乎无法实现对其监督,导致大量的虚假实习或不完整实习现象的出现,大大影响了实习效果;而诊所课程则是一门正式的课程,老师和同学均能实现对学生的有效监督。
3、注重本土化改造,广泛推行诊所法律教育如前所述。诊所法律教育能很好地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不足,但其毕竟产生于美国,而美国与我国在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制度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在我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能否被接受,关键还要与我国的法学教育实际相结合,对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本土化改造,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制社会的实际,这种新兴的法学教育方法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和推广。在对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本土化
改造中,我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确定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由于我国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实际,传统法学教育所注重的理论教学仍然应当居于主要的地位,又因为法律的实践性质,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又应当注重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作为法律实践性教学手段的诊所法律教育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学理论教学。但同时,诊所法律教育又是一门全面培养和训练法律实践技能的课程,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概括,完全可以替代实习、模拟法庭活动等零散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而成为我国法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更为重要的是,诊所法律教育带来了全新的教学理念,其重实践、重调动学生主动性等理念必将带动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全面革新。
第二,选择课程对象,实行精英化教育。诊所法律教育高成本、高投入决定了法学院校中仅有一小部分学生有机会进入法律诊所学习,因此,在学生选择该课程的基础上,还存在着选择学生的问题。在选择诊所学生时,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由诊所老师在有兴趣法律实践的大三以上的学生中,通过一定的标准筛选,选择有较好理论基础、较强应变能力的学生作为诊所课程的学生,接受诊所法律教育。
第三,规范和解决课程运作中的具体问题,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良性发展。为适应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实际,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制定规范的教学大纲和计划,使用规划教材,以保证该课程的规范性。为保证课程的顺利开展,应设立规范的法律诊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并寻求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或教育基金会等组织的合作,扩大宣传,多渠道解决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和案件来源问题。
上述问题解决好了,将诊所法律教育正式纳入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并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完成其本土化改造,我国必将迎来诊所法律教育的新春天。这种新兴的法学教育手段也必将为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 1 ]数据引自中国高考招生录取网.http: / /www.gkzslq.cn /html/ zydh /2006 - 1 /20 /20060120451html.
[ 2 ]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 ] .法律出版社, 2002:4.
[ 3 ]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 ] .法律出版社, 200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