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以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律”为其教学内容。“律”以刑为主,源自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后世各朝代都沿袭以“律”为法的基本体例,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及其学术研究被称为“律学”。我国古代律学以法律“注释”学为基本的学术形态,以阐明律意、辨析法律规则、解释法律概念和术语、培养法律人才为基本内容,是当时除罗马之外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法学形式,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华法系的确立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本文拟通过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之历史沿革,分析古代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封建政治以及儒家思想的关系,揭示古代法律教育的特点,为现代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历史借鉴。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之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法律教育历史源远流长。从春秋战国时期至清末,我国古代法律教育因应时代,在各代虽略有小异,但其特征却一脉相承,办学方式则官学与私学并存。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大变革时期,也是法学教育开始兴盛的时期。各诸侯国管辖的官学开设法律课程,如齐威王时,齐国中央学府“稷下学宫”曾邀请当时著名的学者荀子、慎到等人讲学。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和“学在官府”的体制被打破,诸子百家竞相争鸣,私学兴起,涌现一批私学教育家,代表人物有邓析、孔子、荀子、李悝等人,他们招收学生,宣讲礼仪制度和法律主张,对推广和普及法律知识起到了重要作用。邓析是最早的法学教育家,专门教授法律知识,据史籍记载,邓析就曾聚徒讲授法律知识,弟子多达数百人。孔子是我国著名的教育家,他教授的内容除儒家的经典外也教授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荀子教学生以儒家经典为主,但韩非和李斯在他那里也学了法律知识。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加强专制统治,采纳李斯的建议,焚烧诸子百家之书,将法令书籍收藏于官,律学只在官府中传授,“若欲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 1 ] 。汉承秦制,令明法者至相府传授律令,外郡学令者必至京师丞相府,例如文翁在蜀郡为官,“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
三国魏明帝时,大臣卫凯奏请“置律博士转
元朝废律博士制度,中央官学国子监虽兼课令,但已不是唐宋时期的专科“律学”了。
明代,统治阶级为加强专制,在不断修订法律,使法律更加严密的同时,制定了“讲读律令”的规定。洪武八年(公元1375 年) ,明太祖下令各地社学讲读律令大诰,并令社会学中学习律令的学生到南京礼部接受考查,按照考查的成绩给赏。“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 13 ] 。律学教育曾一度普及到乡社。明初曾规定,职官吏须“讲读律令”,凡百司官吏都应熟读律令,讲明律意,剖解事务,每年年终考校,“若不能讲明,不晓律意,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 14 ] 。但此制未能长期执行,“因循日久,视为具文”[ 13 ] 。
清初沿袭明制,亦有“讲读律令”的规定,士子登科,“必淹洽词意通晓律令而后可”[ 15 ] 。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 ,朝廷批准御史陈大复的奏请,规定嗣后考取拔贡,首场考书艺一,经艺一;二场试策一,去论、判,改试诗一; 各省考试岁贡,判亦改诗”[ 16 ] 。科举考试有关律学的内容被取消。科举考试不以律学取士,律学在教育中即失去了地位。
一直到同治年间,清廷仍不断修订《大清律》,加强统治。但是,它却对律学教育极不重视,这是一个怪异现象。沈家本曾说:“明设讲读律令之律,研究法学之书,世所知者,约数十家,或传或不传,盖无人重视之故也。本朝讲究此学而为世所推重者,不过数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他批评纪昀编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按语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沈指出四库目录乃奉命撰述之书,天下趋向之所属,公创此论于上,下之人从风而靡,“此法学之所以日衰也”[ 17 ] 。乾隆时期如此,此后约百年间更每况愈下。律学到了“群相鄙弃”的时代,士大夫多不知律学为何事,社会上能熟悉律例的,只有两部分人,“一为刑部,以进士或拔贡小京官签分,就辈项稍前者,悉心研究,一方读律,一方治事。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覈。一为刑幕,以绍兴为著名,如道光之汪祖辉,同治之谢诚齐,光绪之廉三”[ 18 ] 。法律教育只有幕僚和胥吏间的私学传授。虽然这一时期律学在研究深度上有所发展,但其办学规模、社会地位和影响力都日趋衰微。
二、封建皇权政治、封建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影响
我国古代法律教育及其学术研究,从先秦时期的“治国之学”的显学地位,逐渐失去其独立性,两汉的律学成了儒家经学的附庸,元以后至晚清,竟沦为“末学”。我国古代的法律教育这一兴衰起伏和法学地位的变化有其历史原因,封建皇权政治、封建法律儒家化、“无讼”、“厌讼”等古代法律文化价值取向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发展。
封建皇权政治是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教育的最直接因素。可以说,我国古代法律教育是依附于封建皇权政治的,尤其以官学法律教育的性质更为明显。从官学教育创办的目的看,封建统治者将官学法律教育视为统治的工具,通过培养封建官员,推行封建皇权专制统治。从两汉到隋唐,我国封建社会皇权先后面临诸候国、门阀士族、豪强地主、藩镇(节度使)等地方势力的威胁。为打击地方势力,封建最高统治阶层除了采用各种政治措施外,也非常重视法律的创制和法律教育。尤其从隋唐起,封建统治者以立法形式将“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对抗皇权之“恶”列入法典,要求各级官吏悉心研读,以树立皇权之威严。即使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皇权高度集中的明清时代,新王朝初创根基未稳之时,封建统治者仍比较重视法律教育,均有“讲读律令”的规定。可见,法律教育的地位取决于当时政治的需要,既可因政而兴,但也可因政而废。
在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后期,政治腐朽,吏治黑暗,政纪败坏,法律教育也随之衰落。而且,封建统治者对法律教育心存顾虑,认为如过于崇尚法律教育,可能导致官民借研读法律议论朝政,蛊惑人心。如秦代李斯就认为法律私学“入则心非,出则巷议”[ 11 ] 。封建统治阶层这一观念始终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直至晚清,传统的封建士大夫仍对法学抱有成见,谓其“易涉空谈”,“破坏纲纪”[ 19 ]208。因此,封建统治者认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在治国政策上,其所崇尚的是儒家礼教,并将儒家礼教与法律结合起来,以儒家礼教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亦即法律的儒家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始于汉代。两汉的统治者采用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方针,儒、法开始融合。司法实践中,董仲舒“以经决狱”,使儒家经义等同法律。到东汉时期“以经注律”,将儒家经义引申以解释律意,而且两汉制律者多为“儒者”,如贾谊、陈宠、公孙宏、郑玄、崔浩等,立法必然受儒学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引礼入律,以经立法”,使得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典的编撰和修订工作中去。陈寅恪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20 ] 。隋唐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隋初定刑律时,以礼主刑辅的原则制定《开皇律》。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指导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1 ]100 ;其内容,一切皆“准乎礼”,成为宋、元、明、清各代各朝修律的蓝本。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在立法上完全儒家化。宋代以后,法律儒家化得到加强,尤其宋代理学主张振纲纪、厉风俗,要求官员在辩罪论刑时,必须以三纲五常为断狱听讼的原则,在司法上也完全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法律和法律教育的影响极为深刻。其一,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礼成为法律的本原,礼高于法,为政者知礼即可知法,知礼即可治国,不必再接受专门的法律培训,法律教育受到冷落。其二,儒家的“无讼”、“息讼”等古代法律文化价值观也阻碍了法律教育的发展,自汉代中期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正统的法律指导思想,“无讼”这一片面的诉讼观念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理想。儒家宣扬以德去刑,认为最有效的统治方法莫过于以礼义道德化民向善,达到“无讼”的境界。儒家这一“无讼”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强化,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甚至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律学家们对民事争讼也是多方劝导、和息止讼,因而有关无讼、息讼、和解的内容在古代律学著作中占有相当大的篇幅。而私学法律教育,因不符合“息讼”的道德准则往往受到限制甚至禁止,例如在非常重视法律教育的宋朝,对民间也严禁抄写和刻印法典,更不能私授律学, 并下令“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从学者各杖八十”[ 22 ] 。至于讼师一类的职业则被讥为“讼棍”,遭到鄙视和严惩,我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家邓析也因此获罪被杀。“贱讼”和“厌讼”的社会观念,给法律教育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使其不可避免地衰落。
封建法律的儒家化、“无讼”、“厌讼”等古代法律文化价值观还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学研究的形态和法律教育的规模、办学宗旨,既然以儒家纲常名教为一贯之指导思想,再加上政治专制主义和文化禁锢主义等社会背景因素的影响,古代中国律学就势必会以“注释”法律为基本的学术形态,法律教育者也只能从事对历代法典的讲读和注解,教学内容只限于此,如稍有逾越,即被视为“异说”而遭严禁,如唐宋明清各代法典均有严禁“辞讼之书”的规定。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及学术研究在总体风格上重实用、轻理论,具有很强的功利性。除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掀起了法理学研究的高潮外,后世律学家们很少涉足法理哲学领域,其研究多未能超出经验性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批判和创新精神,其培养出来的对象缺乏公平、正义等法学理念,而部分研习律学的刑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弄讼”,给社会以“讼棍”的负面印象。因而,中国传统律学到明清时代被封建士大夫视为“术”学,其社会地位也就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了。
基于上述原因,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不可能像西方历史上古罗马和西欧中世纪后期的法学教育作为独立的学科得到发展和繁荣,也失去了自我更新的能力,不可避免地走向衰微。随着近代西学东渐,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在清末被西方法学教育替代,完成了其历史性的终结。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也给后人留下了很多启示。中国古代的法学,很少从价值的层面上解释法,而将法视为统治的工具:“法者,治之具也”,把法律当成辅助道德教化的工具,这就是我国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至今还影响着某些为政者的思想,极大地阻碍了法制建设的发展。当法律作为工具使用时,法律很难体现人民的意志,其正义、公平、保障自由和幸福等价值意义也无法得到宏扬,为政者也不会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而惟长官意志是从,这使得公民对法律无法建立起信任感,由此造成了一种轻视法律的社会氛围,崇法、尚法更无从谈起。因此,现代法律教育更要重视法律的公平、正义等理念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此外,“德主刑辅”的历史观还过分神化道德教化的作用,然而“道德包治百病”的观念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如何处理好“德治”和“法治”二者关系,如何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协调和社会管理的功效,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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