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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发展方向

日期:2006-12-15  点击:  作者:邱之岫  来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年第8期

    进入21 世纪,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司法领域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步骤,2001 年起,中国开始推行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法律从业者的市场准入制度,标志着建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专业自我评价的权威体系已成为历史。高等院校所培养出的本科法律人才,是否“合格”的标准,已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即由国家根据市场对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作出统一的评判。

在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标准背景之下,近几年来,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滞后现象日趋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05 年上海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仅占应届报考学生的7 %左右,远远低于当年司法考试及格率14 %的水平。同时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人数仅占20 %25 %左右,大多数学生被迫放弃4年所学专业而改做其他职业,学非所用,人才浪费现象严重。面对这种挑战,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作出何种应对呢?

一、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重心的价值取向

从国外情况看,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的教育模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分离型教育模式;一种是混合型教育模式。分离型教育模式,即将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学生首先在高校接受的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主要着重于法律知识的培养,以受教育者获得法学研究能力为目标,通过古今中外法学理论、学说、著作的学习,以求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发展动态以及思维能力,为日后的法学研究、法律判例的创造夯实基础。素质教育结束后,通过相关的考试,学生再进入到专门的院校或机构接受职业教育。在英国就是由专门的律师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任务。另一种是混合型教育模式,就是将素质教育、职业教育作为高等院校法律教育的两个环节,学生在完成了高等法律教育并通过有关考试之后,便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而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如美国的JD 教育,但是相比之下,“美国的JD 教育更突出职业教育”。〔1

那么,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选择何种模式呢?1977 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高校本科法学专业采用的是混合式教育模式。但与美国JD 教育不同,由于当时的高等教育属精英式教育,法学领域急需法律研究人员,加之20 世纪80 年代的法律规定尚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实践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较为缺失,所以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选择了以素质教育为重心。进入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后,客观现实发生了质的变化,1999 年高校扩招,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已成现实。正如邱联恭所说:在大众化高等教育模式下那种认为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就能够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2〕同时中国的法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操作已进入到基本完备阶段,律师考试已经为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所替代。所以笔者认为,当代中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在坚持混合型的教育模式基础上,由素质教育为重心转向职业教育为重心。目前,我国将高等教育分成教学型、教学研究型、研究教学型三种,但法律科学是现实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不管何种类型的高校,向社会输入合格的法律人才,应是其基础的目标和任务。即使是在研究教学型的高校,在模拟的法律职业中,通过个案分析以求法律理论的完善,也将是其培养法律家素养的起点。

二、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切入点

法学本科阶段教育重心的转变,决定了教学方法的转变。在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混合式教育模式下,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由素质教育为重心转变为以职业教育为重心,转变课堂教学的切入点是重中之重。“法学院所促成的一个倾向,是将眼前的一切事情与以往者相类比。另一个倾向是所谓的‘案例脑筋’,人们关注的是法律内容是什么以及依从或违背司法裁判的代价如何?”〔3〕法学教育不再是一种知识的灌输,教师教学的切入角度不再是为了讲概念而讲概念,而是以该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相关法律现象的异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切入点,去探讨围绕该概念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培养学生的“案例脑筋”———司法从业者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思维、逻辑分析、推理能力。通过法律条文“昨天”、“今天”、“明天”规定的讲解,使学生在熟知法律条款规定的基础之上达到法律精神的理解,而不是空泛的原则的讲授;通过运用法律原理对发生的社会现象的分析,去启发学生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在给学生讲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原理时,教师以往总会向学生灌输固定不变的两个论据:一是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而不去关注社会实际,那就是在今天中国加入WTO 的新形势下,中国所承诺的国际条约中某一法律规定与宪法某一规定相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更不去探讨在一国两制的体制之下,中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以及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处于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职业教育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注重法律操作技能的训练。随着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法律的运作日益与道德和政治因素相疏离,法律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技术,而与直接的社会生活的波动性变化联系较少。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同样是注重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考核,所以,纵观历年的考题,司法考试的内容早已跳出了法律规定的层面,而进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领域。这就要求高等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环节要与之并轨,如在行政诉讼制度的讲解中,以往的教学只是注重讲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时限是三个月,而忽视了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技术性操作,那就是“三个月”的起算点,法律条款中的“知道”如何理解的问题。

三、法学本科考核体系的设计趋势

考试制度是高校引导学生学习方法与学习方向的指挥棒,它是高校对学生学习的评价方式,同时也反映出一所高校的教学水准。教学模式的选择,同样也决定了考试模式的选择。司法考试是连接高校与社会法律从业者要求的最佳契合点。从目前情况看,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考试与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在试题考查的倾向性、试题的类型以及难度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距。学生松散一学期,期末考试前“狂背”一周即可过关的现象在各高校普遍存在。有的简答题、论述题,试题及答案甚至几年、十几年不变,死记硬背,禁锢了学生的头脑。学生在高校受训4 ,所修学科期末考试成绩可能不错,但当他们走出“高墙”时,却无法达到社会对他们提出的法律职业从业要求。无奈之下,不得不改行谋求他业,高校法学专业考试制度的“悲哀”由此可见。

司法考试试题的设计在于突出法律原理的应用能力的考核,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问题分析、识别与判断推理能力的考核、文字表达逻辑能力的考核以及法律操作技能的考核。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为基准,设计一套全新的试卷,则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考试方式的唯一选择,以求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的评估标准与司法考试评估标准处于同一层面。通过个案或法律行为的设计,在法律关系的动态运动中去考查学生对于法律概念、法律原理的把握程度、对法律条款的运用熟练程度;通过对发生的社会现象的分析去考查学生文字表达与逻辑分析技能,以促使学生去达到将来面临的法律职业要求。而不是沿用传统的静态考查方式,通过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去考查学生的硬性记忆。

总之,当代中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从以素质教育为重心的混合型教育模式转变为以职业教育为中心的混合型教育模式,是顺应当代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关键,也是解决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根本出路。很难想象,一个连具体的法律规定都不知晓的人,如何能够理解好法律的精神,一个不懂得如何实施法律的人,如何能够找出法律实施的不完善环节,而后通过法律理论研究去完善它。所以,我们相信以职业教育为重心的混合型教育模式的选择,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会进一步促使高校法学本科教学水准的提高,这是当代中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刘茂林1 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模式若干问题思考[J ]1 法学,2001 , (9) 1

2[]邱联恭1 法曹教育养成之课题与展望[A]1 邱联恭1程序制度机能论[C]1 台北:三民书局,199612881

3[]埃尔曼著1 贺卫方,高鸿钧译1 比较法律文化[M]1 北京:三联书店,1990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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