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法学知识形态语境中的我国法学教育

日期:2006-12-08  点击:  作者:毕文娟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1089 年意大利波伦亚大学首次将法学列为大学的专门教育后,法学遂成为此后设立的欧陆各大学的最重要的常设专业之一。当时法学教育所授内容与当时的法学知识形态必然联系在一起,而法学教育也是与法学的不断发展,法理学的不断成熟联系在一起的。在法学漫长的发展史上,法学经过了多元化演进,从自然法到实在法,再到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的多元决定了法学知识形态的多元,决定了法学知识形态的层次性,而这也自然地影响着法学的教育方向及侧重点。法学的知识形态即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反映到教育领域则体现为法学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技能培训,这也就是法学教育的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学术性和技能培训性。从它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这种双重性表现为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和职业实践教育的双重性;从它的培养目的性上看,这种双重性表现为研究学者的培养和实践人才的训练的双重性。但是对于法学教育这两个目标历来有不同的侧重。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而英美法系则如霍姆斯大法官在其代表作《习惯法》(The Common Law) 一书中所言,认为“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尤其在美国,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实行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 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法学知识形态经过了从律学向法学的转变。律学是指中国古代围绕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智识活动,以注释法条为特征。而法学是指从古罗马法中生长起来的,其特征是运用所谓“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归纳、演绎以及分类和系统的方法,以便把他们提出的命题置于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之中,使法学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连贯性的统一体系。法学教育是随着法学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的。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始于1895 年的天津中西学堂的律例科,其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时至今日,风雨百年,我们的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初具规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其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现代呼声震耳的教育体制改革中,对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争论尤为激烈。

()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按照各国一般的做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私人执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法学专业学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的发展使现有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成为必然。

() 法学教学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目前,多数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而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和定位的目标,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使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造成学生知过于行,以致于出现培养的学生不会起草诉状、不会办案等反常现象。

() 学生综合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在目前高等法学教育背景下,很难对我国法学毕业生寄予过高的期望。例如基础理论知识不宽,文化修养不够,所培养的人才社会适应性很差;培养出来的人才有一技之长,但难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很难适应社会对职业变更的需要。但是我们似乎更应该反思教育本身的问题。现代教育只强调教育的工具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功利性过强,专业教育太窄,形成相应于其专业特点的片面的思维定势。作为法学教育,这一问题尤为严重和迫切。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忽视法学教育的两重性,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严重脱节,造成学生综合素质低,适应社会能力差,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二、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

() 正确处理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的关系。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水平和教育资源状况尚不能达到普及高等教育的程度,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更倾向于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学人才更多的是社会的精英,承担相对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普法教育和法学教育不是同一个概念。法学教育是针对于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而言的,普法教育则应是面向全体民众的,在教育内容、教授方式、教育目的上是截然不同的。另外,法学教育也可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种,法学的普及在所有大学所有专业中都有涉及,对此种法学教育并不提出较高的要求,通过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课程设置于相关系科之中使法学的机理逐渐渗透到学生的意识里,并将这种意识向社会推广。法学的研习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法学教育,必然要求精深,是精英教育。如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指出的:高层次的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课程安排,通过对法律知识传统的深入领悟,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各种概念的精确理解,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技术与理念的严格掌握,以及通过教师们的言传身教,从而使进入法律院校的一代一代年轻人不断地由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外行变成合格的法律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这些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法律人不仅仅处理法律上的纠纷与案件,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参与到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从而将法治的逻辑应用到社会的每一个环节,最终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1]

() 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建立起独立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超常规大众化的现象,应当制定严格的法学教育准入审批标准,合并、整顿乃至撤销新办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实现高校资源整合。学院的管理人员应当职业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人员流动,从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职业化。此外,还要提高教育者的素质。法学教育者首先应当崇拜、信仰法,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高度信仰的学生。最重要的是教育者要有广博的学识,这是教育者的最基本的素质。法学教育者应当参与法律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并将其传授给学生。

() 改进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我们应当充分看到法学教育的双重性。法学教育首先教授的是一种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一个未受过法律学术教育的人,是难以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实质、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的,也就不可能成为高级法律人才。其次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再次它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思维方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法律条文可以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学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但是只要他们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 统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只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才有机会和能力从事法律职业。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脱节,尽管从2001 年开始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司法考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大量法学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是转到一些甚至根本与法律无关的行业,这不能不看作是法学教育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我们应当统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形成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由法学毕业生从事的良性循环。

依法治国的实现,仰仗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培养,依靠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律院校是培养和造就法律人才的摇篮,肩负着为立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输送人才的光荣使命。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实践的需要为依归,不仅要教给学生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律技巧,更需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高度信仰,形成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法律的精英、社会的脊梁。[ 2] 如何提供高素质的法学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努力。

参考文献:

[1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2 ]肖 扬:《在“21 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法院报2001 12 18 日。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