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 导致与法律职业实践的分离, 是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普遍现象。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是在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基础上的新尝试, 它借鉴医学院临床实习的教学模式, 在教师的指导下, 选取有针对性的真实案例, 让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 使学生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并在办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和职业道德。
本文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中心, 以传统教学模式作为参照, 对这种新兴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方式方法上的革新以及对学生产生的积极意义加以阐述, 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以传统法学教育为参照
1.学生是教学中的主人。众所周知, 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倾向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法学教育主要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或学术来传授, 而非一种能力培养。教育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贯是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课的方式为主, 教师在课堂上完全起着支配课堂的作用, 而学生则处于被动的“接受者”的地位, 学习效果也因此比较有限。尤其是现在高校扩招以后, 一个班级有七八十甚至上百名学生, 加上学时的限制, 教师只能急于将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灌输给学生, 师生之间的交流极少, 更谈不上对具体案件的讨论和不同观点的碰撞。在整个教学中, 教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或批判性思维”的目标要求。这种没有互动的教学模式很难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学生的兴趣难以激发, 学习缺乏主动性也就不难理解, 其最终结果就是学生的分析、推理和演绎能力缺乏, 面对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就束手无策。与传统的法学教育不同,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 没有教师和学生, 他们的身份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在诊所课堂上, 学生就是所承办案件的“准律师”, 由于课堂教学的具体内容就是围绕解决学生手中承办的案件而展开, 学生不仅要掌握承办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还要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种情况, 如会见接待当事人、谈判调解、庭审辩护等。在这些课程中, 教师只是提供给学生案件和阅读材料, 由学生站在不同角度上去分析、理解, 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的、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由于小班制的特点(一般每个班级不超过20 人), 基本上所有的学生都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机会; 更为重要的是在诊所教育中, 没有所谓的唯一正确答案, 每个人都可以就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这种全新的教育模式, 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也极大地提高了学习的兴趣。在诊所法律教育中, 学生才真正是课堂的中心。
2.使用的是正在发生的案例。虽然传统法学教育也采用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的模式, 但这种模式因为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 有时教师为了教学的需要对已有的案件进行先期处理, 事实与证据都被确定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 不像真实案件在处理中会遇到许多未知情况和突发事件, 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由于这种已成为过去时而且已经是确定的案件, 缺少实际的竞争性和不确定性(往往这种不确定的因素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能让学生设身处地地理解当事人的感受, 更难以锻炼学生的职业责任心; 再者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很难对学生的法律实践的其他领域有所训练, 如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谈判技巧、起草法律文件等。正如Pottenger 教授所指出的, 现实是最好的老师, 而模拟审判练习、案例讨论等都是可怜的替代品。在诊所法律教育中, 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 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 在与现实的接触中, 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 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 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而且这种对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的特点, 更能够激发学生的斗志, 尤其是在学生能帮助当事人提供实际的法律帮助后, 这种成就感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是无法获取的。
3.教学方式的创新突破。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 诊所教学是全开放的, 没有固定统一的教材, 诊所课程的教学材料除了主讲教师的教案和以前的案例分析材料外,更多的教学材料是直接来自学生们正在承办的真实案件。教学的空间也不仅局限于传统的教室, 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接待室都是学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 电话、手机、E- mail 都是学生与教师沟通的工具。课内与课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也是诊所教学的一大特点。主要的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 课堂内有诉讼角色模拟训练、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课堂游戏,等等。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准律师”的角色定位, 代理当事人办理案件, 接受教师指导。总之, 与传统法学教学注重理论传授相比, 诊所法律教学模式更注重学生的个人体验和在办理真实案件中经验的学习, 尤其是一些具体的和细节性问题的处理, 是传统的教学难以涵盖的。
4.对学生的评价方式改革。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以学习成绩来进行, 而且我们的本科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种形式的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法律诊所课程倡导不给学生设定标准答案, 故课程不安排学生卷面考试。课程从学生的课堂表现和法律服务表现两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对学生所采用的教学评价体系包括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和教师评价, 这四部分共同组成诊所学生修完本课程的学习成绩。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 学生对自己评价和客户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 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败得失, 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即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感受, 也更加注重自己承办案件的感受。教师要让学生理解, 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 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 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 即使案件没有成功, 他们仍然会得到很好的评价, 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一份试卷决定一门课程成绩的评价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以学生为中心
1.培养另一种思维———从律师而非法官的角度。
由于法官和律师职业角色定位的不同, 因此法官判案时注重从社会价值衡量的角度出发, 而律师从具体委托人的利益出发,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 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教学内容中, 注重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价值观念, 这本无可厚非。但这种抽象的理念使得学生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会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 而忽视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利益的权衡, 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 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 难以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 注重培养的是实践中具象思维方式, 即律师性思维。它训练学生注意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 并要求学生认真思考, 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 得出结论。学生要站在律师的角度考虑各方面各层面的关系, 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做出判断, 相反还要揣测法官的想法, 进而对案件做出判断。许多对于法律职业而言很重要的技巧包括解决问题、交流、辩护、谈判、诉讼和选择纠纷解决程序等在传统教学方法中很难学到,因为通过传统的教育方法学生仅仅能够读到着重于抽象法律原则的司法意义, 却并没有介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因此, 诊所法律教育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的基础上, 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 而不是单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学生们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 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 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 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是对传统法律教育的有益补充, 使得学生兼有两种思维, 法官式思维在学生代理案件时起到规范作用, 让学生不至于失去心灵天平的准星; 而律师式思维为学生思考理论问题提供思路和综合考虑的方法, 使学生更加全面地理解问题。
2.培养学生未来的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是职业责任心教育。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 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这一特定职业的伦理道德。虽然在传统法学教学课程内容设置上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但该内容并未引起教师们的重视, 他们往往只是选取个别案例略讲, 这只能产生隔靴搔痒的效果。这样的教学并未让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有深刻的认识。与传统教学的纸上谈兵不同, 法律诊所教育选取的是正在发生的案例, 并且由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只有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职业责任心问题才能得到最为充分的讨论。在法律诊所教育中, 职业责任心教育涵盖了从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 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 而且这些职业道德问题会融入学生办案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也正是这样, 在他们的内心世界才能培养起职业道德的信念,这是其它形式的法律教育所无法比拟的。
3.培养学生的实际应对能力。我国法律教育的目的最初并非是培养律师或法官, 因而忽略了培养学生从业应具备的各种技能; 并且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于熟记正确答案, 学生只是被动地从教师那里接受知识, 并非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诊所法律课程以“在实践中学习”和“通过公益服务学习”为基本法学教育理念, 除了课堂教学外, 为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诊所课程最为重要的内容。学生通过代理真实案件, 学习如何会见当事人、获取证据的技巧, 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谈判和法庭辩论技能, 通过学习这些法律实践操作技巧, 并结合以前所学的理论知识, 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学生通过与委托人的交流与沟通和代理活动,对社会的认识更为立体和真实, 学生能够有效地检验自身学习法律的方法和效果, 而这种应用型教学模式让学生觉得学有所用, 并能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