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训练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实践教学受不受重视以及采用什么样的实践教学模式及其管理模式决定了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的“质量”。本文试以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为基础,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变革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法学专业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之变革与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
(一) 法学专业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变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理论教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几乎占据了全部的教学时间,实践教学不受重视。“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司空见惯,教师一般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训练。这种培养模式使许多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出现高分低能、眼高手低等现象。实践表明,无论是政法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还是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部门实务的需要,他们往往需要经过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审理案件、处理案件和代理各种法律事务。基于此,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学教育质量不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可喜的是,近年来各法学专业院校开始逐步重视实践教学,教育部也将实践教学作为本学科教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不过,尽管如此,但各法学专业院校的实践教学模式仍然属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它存在着以下先天不足之处:第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从各法学专业院校法学本科整体教学情况来看,理论教学一直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地位较低,不受重视。第二,传统的实践教学往往采用验证式的实践方法。即教师一般只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一种已然的结果。该方法虽然可使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对学生整体分析能力、综合设计能力、积极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不够。第三,实践教学内容单一集中,欠缺综合设计性的实践教学,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差。第四,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应付差事,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综上所述,在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下,学生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学生的创造才能和个性受到压抑。正是由于该模式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创造性人格的培养,同时也与我们正在大力提倡的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不相符。因此,法学专业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变革势在必行。
(二) 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及其基本思想
由于法学专业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不利于培养创新人才,与素质教育的要求不符,因此,在提倡创新教育的知识经济社会必须改革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而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唯一办法,依笔者的观点,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改革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重新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开放性实践教学模式。
实际上,开放式实践教学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它是最近几年在理工类实验教学方面提出来的实践教学新模式,其初衷在于解决高校扩招后学生人数多与教学资源相对稀缺之间的矛盾。不过,在文科教育领域,特别是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法学教育领域,开放性实践教学与验证式的法学专业传统实践教学相比日益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开放式实践教学的基本思想在于强调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在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获得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培养既有应用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又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专门技术人才。具体来说,其基本思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开放式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和环节。(2) 学生是实践教学的主体,教师只是实践教学的“导演”。教师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实践教学规划和规章制度,把握和引导整个实践教学的全局,鼓励师生之间或同学之间思想火花的激烈碰撞,鼓励他们相互之间的批判性评价,帮助学生在问题讨论中协调、整合基本知识与实际技能等。(3) 鼓励学生从学习法学专业一开始就接触司法实践和真实案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和法律责任感。(4) 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采取“分步推进”的策略,有的放矢地逐步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对传统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提出的挑战
实践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管理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实践教学管理是实践教学实施的前提和保障。任何一种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都需要相应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为其提供制度支撑。没有相应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模式作制度支撑,实践教学活动将难以开展。因此,要想提高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水平,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一)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管理的现状分析
如上所述,法学专业传统实践教学模式是一种验证性的实践教学模式。在这种实践教学模式下,重知识的继承与吸收,轻知识的突破与创新;重学习的结果,轻学习的过程;重教师的指挥,轻学生的参与。教师是一切实践教学活动的主导和中心,学生的一切实践活动均服从于教师的指挥和安排。学生对实践教学缺乏主动参与性和创新性,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发展。与此相适应,传统的实践教学管理则偏重于对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过程管理,而对学生的管理则主要为制度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管理以及学生实践活动纪律管理等,至于学生实践成绩的评定由于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完全由任课教师随意决定。其中,在传统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中,对教师教学活动的管理主要表现为:一是教务管理部门和基层教学单位对教师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有没有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至于教学效果如何往往形式化或不予过问;二是基层教学单位要求填写相应的实践教学材料。总之,在这种实践教学管理模式下,实践教学大多是在走形式,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这样一来,造成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实践教学仅仅附属于理论教学,为理论教学服务。“重视实践教学”也仅仅成了一种时髦的口号。
(二) 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下的教育新理念及其对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新要求
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对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下建立的传统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即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应开放式实践教学理念的教学管理新模式。笔者认为,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的核心教育理念主要表现为:
1. 创新教育理念。21 世纪经济、科技与社会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目前的高等教育要改变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创新教育工程,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这种新的教育模式,即创新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格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具体来说,它的核心思想在于:“在新的教育思想观念指导下,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促使受教育者个性不断得到发展,形成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不断创新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因此,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要求必须打破以注重过程管理(形式化管理) 、“从一而终”、强调整齐划一为核心思想的传统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建立以目标管理为手段、强调教学方法与内容多样化、富有弹性但又有教学质量严格控制的实践教学管理新模式。
2.“发现型”学习理念。创造性是人的高层次品质。创造能力或者创新能力用学习论的术语来阐释,就是一种将已有的经验或知识迁移到新的领域或环境条件,并形成新的经验和知识的能力,而要获得这种广泛迁移的能力,最有效的学习方法就是亲身体验知识与经验的发现过程。如美国温特比尔特大学匹波迪教育学院学习技术中心研究开发的抛锚式教学模式就是运用这一理论的结果。在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下“发现型”学习理念具体体现为:强调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和自主学习习惯的养成,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实践活动去亲身体验和感受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将其用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现有理论的不足与遗漏并在思考的基础上进行知识的改造与创新。因此,这就需要新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为开放式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撑。比如,对具有创新意识的教师与学生进行鼓励或物质奖励;放松实践教学内容与形式的管理,强化实践教学效果的管理等。
3.“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学理念。何为教学,简言之,即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但是,对于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际上,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其核心就是师生关系。对于师生关系,有人说是合同关系,有人说是管理关系,还有人说是平等关系但非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倡导什么样的师生关系决定着建立什么样的教学模式。传统实践教学模式更倾向于将师生关系定位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定位不利于建立平等和谐的教学氛围,同时也不利于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培养。因此,以培养创新人格为核心思想的开放式实践教学则倡导“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师生关系。这就要求新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必须改变目前实践教学管理中重视教师“教”的管理而忽视学生“学”(特别是学习过程) 的管理,重视对教师的硬性行政管理而忽视对教师的人性化管理的现状。
(三) 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下的教学管理思想
1. 明确管理目标。教育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质量有不同的要求。面对21 世纪的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为此,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专门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反映在实践教学领域,就是要求建立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的实践教学管理新模式,以促进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实施。
2. 明确管理客体。管理客体即管理的对象。目前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一般认为教师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对象。正是因为如此,许多教师认为教学管理部门是在“整”老师,从而导致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之间产生对立抵触情绪。实际上,高校的教学管理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一定的目标和原则对整个教学工作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保证教学工作有效、有序地进行,以顺利实现人才培养的预定目标。由此可见,教学管理是对“整个教学工作”进行管理。因此,教学管理的客体乃教学本身,也就是说,教学管理的对象既包括教师也包括学生。特别是在强调学生自主创新学习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下的教学管理除了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以外更要加强对学生自主学习的管理。
3. 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制度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管理就是领导,管理就是命令。受此思想的影响,我国高校的许多教学管理人员也持这种观点。实际上,这种管理思想是非常有害的,它造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的对立与冲突,不利于调动被管理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新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要求必须树立科学的现代管理理念,即管理乃服务的理念。具体来说,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面向基层、面向实践教学第一线、为教师与学生的实践教学服务为原则,明确教学管理的真正目的是调动教师和学生投入教与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新模式的具体策略及方法
(一) 开设独立的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提高实践教学学分
传统的实践教学往往从属于理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品。尽管目前许多法学教育者极力倡导提升实践教学的地位,但由于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仍然没有多大的改善。为此,笔者建议:第一,必须实现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独立出来,单独设课。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而言,特别是要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培训,而这一目标完全可以借助于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来实现。第二,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要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拓宽和整体优化,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升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学科地位。
(二) 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套独立平行的教学评估体系
传统的教学评估体系一般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即“一个体系、两块内容”。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评估体系中的权重较低,再加上没有详细的评估标准,因此实践教学评估的效果不佳,没有起到促进实践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的。为此,笔者主张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套独立平行的教学评估体系,设立两套独立的教学评估标准,即“两个体系、两套标准”。同时,为了提高实践教学评估的真实性(避免实践教学评估形式化) 和科学性,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可以采取我国学者周为民提倡的“文件夹”式质量控制法。
(三) 提高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建立一套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在传统教学管理中,许多高校对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往往比较注重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而对于非课堂实践教学(如指导模拟法庭) 则不给予计算工作量或者计算很少的课时或补贴。它严重挫伤了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该提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并针对教师的创新性和学生的实践教学效果设定不同的计算标准。此外,还应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改革情况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从而建立一套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四) 实行宽松与严格相结合的柔性管理模式
传统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是一种刚性管理模式,即实践教学过程整齐划一,教学形式与内容单一,缺乏灵活性。而以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目标的新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则实行宽松与严格相结合的柔性管理模式。既要严格把好实践教学质量观,同时又要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为教师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以及塑造学生的创造性人格提供条件。
(五) 建立实践教学管理信息反馈及校正系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和政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有力地促进实践教学,只有通过教学管理实践才能得到检验。而教学管理者了解和提高教学管理制度与政策实施效果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一套教学管理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该机制提供的信息科学及时地校正自己出台的制度和政策,以达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和谐统一,共同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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