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学教育正以蓬勃的生机茁壮成长,随着我国治国方略的转移,从过去的“以德治国”为主转为现在的“以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全民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普遍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学教育越来越受到众人的亲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大多数都开设有法律专业。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如何改善并提高法学教学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应是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近年来,随着学院式教学法与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的日益突出,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特别是教学手段与方法的革新。通过改革,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能尽快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律师界的急需人才。
二、传统法学教学法存在的合理性与不足
方法乃为达到某种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手段之总称。教学方法作为教学过程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各种手段,既包含教师教的方法,也含括学生学的方法。教师要想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就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教法,引导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位不好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老师则教人发现真理”。由此可见正确的、合理的教学方法乃重中之重。由于受当时教育体制与政策的影响,传统的教学方法也曾产生过良好的教学效果,对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变迁,传统的教学方法也日显其不合时宜。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体现为一种单向的纯理论灌输型。教师自始至终滔滔不绝,教师成了课堂的主宰。台下学生则是知识灌输的对象,成了被动的接受者。而且此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片面强调了理论知识的识记与理解,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和培养,整个教学过程紧紧围绕教师讲授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从而课堂气氛显得沉闷而使人昏睡。当然,该种方法的使用,于教师而言,一则能更好地掌控课堂,教师能有条不紊地讲授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与法律条文。二则由于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教师能熟练地系统地传授知识,一劳永逸。其次,传统教学方法片面地过于强调教学内容,忽视了受教育对象的参与意识的培养,学生往往是“人在曹营心在汉”,教学相长成为空谈。因此“灌输式”或“填鸭式”的教学手段颇受大家迷信。对学生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培养于事无补。
三、选择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价值
如上所述,传统的“满堂灌”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法学教育模式的需求,不能作到与时※此文为东华理工学院教改基金资助项目俱进。就我国现状而言,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教育必须服务于司法实践,以应用法学培养为目标,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者,将无法进入法律界。不合格的学生和培养不出合格学生的法学院(系)都将被淘汰。事实证明,我国目前也是采用通过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形式选拔进入法律实务界的优秀人才,“逢进必考”已成共识。毕竟“法律学是现实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从事各种法律职业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教育者选择“对症下药”式的诊断处方,因“病”用“药”,因材施教。作到课堂上不但要诠释法律理论、法律规则,“授之以鱼”,更要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综合素养与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授之以渔”。不难想象,一个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在走上实践岗位后,面对法律条文一筹莫展抑或面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而无所适从时,那是多么地尴尬与困窘。而案例教学方法的采用凸显重要。
四、案例教学法的具体组织与操作
“案例教学”(CASE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 年前后首创。因而哈佛大学以案例教学引为骄傲。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结合法律规范的内容,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加深对条文内容的理解并推动成文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方法。它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和表达等教学活动,帮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去思考现实的问题,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以求提高教与学的质量与效果,以期达到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综合素养。其指导思想在于教师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理论和基本原则的理解与掌握。当然在整个分析与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扮演的是一个“引导者”的角色,正如晚会的主持人一样,给学生以启迪,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课堂气氛活跃。然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首先,要精心选择典型案例,绝不能草率了事。教师所选择或设计的案例必须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案例的内容既不能太复杂,超出学生的理解与分析能力,从而使学生丧失兴趣、无从着手。同时也不能太简单,一眼就能看出答案,调动不起学生的积极性。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真实性、启发性、针对性与疑难性。其次,教师应善于发现问题与提出问题,给学生以适当引导,指明方向。否则对那些能力欠缺的学生来说,难以找到突破口,不知如何开始。再次,应给予学生充足的时间,提前布置案例。这样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充分蕴酿,互相探讨。如果学生课前不预习,不能有效地配合教师,那么这样的讨论也只能是形式而已,换汤不换药,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在讲授刑法课时,采用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提前给每个小组布置一个案例,然后在以后的讲课过程中,安排一定的时间分配给各小组,由每小组推选发言人上台讲解,然后台下其他学生可发起“责难”。这样台上台下完全融合一起,气氛相当热烈。等到水到渠成之时,我再给予恰当点评,效果非常令人满意。学生也兴趣盎然,言犹未尽。最后,每到案例分析完后,教师应有重点地进行总结与归纳,予以点评,表明自己的观点。对讨论中存在的不足要给予正确的引导与分析,做到以理服人。对学生提出的新观点要一分为二,切中利弊。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与分析,不难发现案例教学具有诸多优势。诸如案例教学注重对学生创造能力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大大缩短了课堂教学与情境教学的差距;案例教学可以把枯燥的原理规则现实化生动化。当然其最主要的方面表现在它能够给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改“沉闷式”的“一言堂”为“开放式”的“多言堂”。学生能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现实案例来掌握枯燥的法律条文与基本原则。同时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也培养了学生能像法官、检察官一样对案例作出正确的判断,使其在分析案例、进行辩论等方面的技能得到强化与提高。自然,案例教学也与其他事物一样,存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正需要全体同仁共同努力与完善。
案例教学法虽其本身具有很多有价值的地方,但要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广大教育者在实际操作中广开源路,集思广益,因材施教,不断完善与提高。教学有法,但教无定法。教学得法,则事半功倍;教不得法,则劳而无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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