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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学教育的人文追求

日期:2006-11-22  点击:  作者:杨勤法  来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一

一个人的教育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现实教育、知识教育和人文教育。现实教育是指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地从现实汲取的经验和教训,它主要是通过家庭、特别是父母的言传身教和社会中的耳濡目染来实现的;而知识教育是指系统性的理论教育,例如,何为法律,法律条文的构成。知识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来完成的。相对现实教育和知识教育而言,人文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属于终身教育,它需要以人文精神的不断陶冶与熏陶,以不断完善受教育者的心灵世界,从而使受教育者的思想得到不断的升华。何谓人文精神,至今没有约定俗成或者内涵统一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人文精神的概括也各有千秋。有学者认为,把人的地位、尊严、价值、权利、自由和发展放在首位关怀的社会文化情操,即人文精神[ 1 ] 。还有学者认为,现代的人文精神本质上是一种珍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精神。只有将科学真理的认识与道德的真诚和情感的趋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完整的现代的人文精神[ 2 ] 。也有学者这样概括,人文精神正是指人类文化创造的价值和理想,是指向人的主体生命层面的终极关怀。作为一个意义领域,它是对人自身命运的理解和把握,对人的生存价值意义的关注。它是人之为人的一种理性意识、情感体验、生命追求、理论阐释、评价体系、价值观念和实践规范,是人类以文明之道大化于天下的生命大智慧[ 3 ] 。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些学者的概括都包含了人对自由精神的追求,对个性充分发展的向往,对社会正义的探索,对人与人真正平等的理想,即我们通俗地称为“良知”的因素[ 4 ]

长期以来,以工具价值为主体的知识教育和以人格培养为目的的人文教育是不平等的。知识教育可以用一定的标准加以量化,某个学生的知识水平如何,我们可以从其取得的有关证书加以判断,而人文精神的教育、人格的培养是无法加以量化的,并且在短期内往往是无法得到体现的。所以,高等教育从开办以来,始终存在着这样一对矛盾,即对高等教育现实利益的要求和对高等教育终极关怀的追求。为解决这一矛盾,古今中外的学者都进行了不懈努力。19世纪初,德国新人文主义代表威廉·洪堡在高等教育史上首次提出高等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统一”的原则,并认为,高等教育除了传授知识之外,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应探索永恒的正义、深邃的精神世界。洪堡提倡的对人的终极关怀成为欧美各国办学的典范。我国的有识之士对高等教育的人文追求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以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为代表的教育先驱一直将人文追求作为高等教育的第一要义。1922 ,蔡元培先生发表《教育独立议》,指出:“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而不是把被教育者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给抱有他种目的的人去应用的。”从而指明了教育的中心是培养人的智慧、发挥人性、完善人格。我国于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三大任务:培养人才,发展文化,服务社会,进而将高等教育的人文追求提高到更高的层次。虽然如此,侧重于知识层次的教育,而忽视人文精神的教育,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普遍现象。由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忽视人文精神在法学教育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法学教育在我国历史上一开始就是以授予受教育者“术” 的面目出现的。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所法学专门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该学堂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清政府培养具有专业能力的司法官僚。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 ,大学法学教育开始与司法官、律师职业相关。根据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规定,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资格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法政学校三年制毕业生、法政学校教师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 ,政府控制法学教育,限制规模、抑制机构过度膨胀,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 ] 。这就进一步显示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培养大量的法律工匠。即使到了今天,法学教育仍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影响。现行法学教育的模式主要定位在培养法律实用人才,课程设置主要围绕法律知识的讲解,希望通过高等法学教育,使学生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人文教育往往被忽视了。

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构成。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要求的法律人才是按照职业人员要求的,政法机关需要的是能很快通过司法考试经培训后能够胜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服务的职业人才。这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工匠化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满足司法机关的要求,法学教育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学生的职业化训练,从而使学生能以最快的速度适应现实的要求,至于人文精神的教育常常为职业化教育让道。

高等教育的激烈竞争,也冲击了法学教育的人文追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被看成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其重要性超过了作为“工具”(如机器设备)的生产要素。既然生产“工具”的公司、企业是产业,生产知识的大学也应该是产业。大学成了产业,就必须有产品,大学生就成了产品。生产知识产品的大学通过将自己的教育产品与社会的各个部门(包括个人)进行交易或交换,从而获得回报。为了获得高回报率,就必须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这使得大学的教育越来越迁就需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人才的标准往往更多地注重于可以量化的知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法学教育的门槛低,几个法学教授甚至几个法学教师就可以设立法律院、系,这就使得法学教育的竞争更趋白热化。为保证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大多数高校放弃了对学生人文精神培养的远期效益,而追求高就业率的近期功绩,以期增加其法学教育的吸引力。

然而,任何知识都有两面性,既可以为人类谋利益,也能毁灭人类。法律教育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涉及具体法律问题时,他们都容易分析得清清楚楚,但在大是大非面前,他们反而容易迷茫或糊涂。原因何在,正是法学教育中压抑了人性中好的因素,没有好好地用人文精神引导学生,因而缺乏一种良知来支撑他们的行动。美国康奈尔大学校长怀特的精辟论述对我们应该有启发意义。怀特先生在该校法学院成立时说:“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标,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

我国的法学院是人才荟萃的殿堂,为我国的司法战线和社会各界培养中坚力量,我们决不能让它成为贩卖法律知识的市场。我们要不断传授学生法律知识,更要使他们具有高尚情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他们不仅具有远大理想和广阔的胸怀,更能正确地对待自然、社会和他人。为保证法学教育中不致失落人文精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 树立法学教育的现代理念。教育的现代理念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和学会发展。学会认知,就是掌握学习的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宠德教授说:“法律教育并非单纯地灌输法律知识,因为法律随时随地而有变更。即以罗马法而言,虽较为确定,但百年前的罗马法教本与现代比较已不适用,所以美国的法律教育,并非灌输一理想律师所应有的一切法律知识,此为事实所不许,所要的,乃是造就一个机智的律师。”宠德教授揭示出学习方法对法学院学生的重要性。学会了认知,便会从终身教育中受益。学会做事,就是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获得,是来源于法律知识之外的。学会生活,就是要学会在社会中友好地与人相处,这需要高尚的情操和广阔的胸怀。学会发展,这是现代理念的最高境界。人本身具有一种人之所以为人的能力,就是人性的因素,人性因素与知识因素不一样,光靠灌输性的教育是不能起到作用的,它需要人文精神的熏陶和教育才能唤醒。

2. 明确法学教育目的,改变法学教育方法。教育目的是指通过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教育结果。教育目的是一种理想,它为教育活动确立了一个追求目标,对教育实践活动起着定向、引航作用。教育目的常常同政治理想、社会理想联系在一起,但与现实之间总存在或多或少的差距。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是按照职业教育的目的设计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职业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法律院校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素质教育又是必不可少的[ 6 ] 。所以根据我国当代法学教育的现状,法学教育目的必须明确。中国法学教育当务之急在于确定适于中国国情的法学教学目的,为中国法学教育导航。中国需要怎样的法律人才? 有人认为,中国的法律人才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首要条件是具有精深的法学学问; (2)有法律道德; (3)有社会常识,了解社会的人情世故,具有合作精神; (4)厚实的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 7 ] 。为满足人文教育的要求,法学教育的具体方法也应作相应的改变,除了开设法律课程和讲解法律条文外,应增加非法律社会科学的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视野,及时把握社会发展动态。归根究底,法学教育必须以人文教育作为第一要义。

3. 建设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优秀的校园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人文因素,它以深刻而持久的潜在力量,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情感及内心世界,使其形成牢固的道德观念、崇高的思想品质和积极向上的人格精神。法学大学生求知欲强、思想活跃、热情奔放,容易接受新事物,也容易受到校园文化的熏陶。优秀的校园文化可以发挥导向作用,将多元的社会文化经过去粗存精的筛选、过滤和改造,转化为大学生追求健全人格和高尚品质的内在动力,引导他们走出道德选择迷茫和价值取向紊乱的误区,抵制各种消极的负面影响,使法学大学生向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最终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8 ]

 

参考文献:

[ 1 ]  夏学銮. 中国人文精神的产生发展及特征[A ]. 文池. 思想的灵光[M ]. 北京:新世界出版社, 2002.

[ 2 ]  末成剑. 近期人文精神研究述要[ J ]. 社科信息, 1997, (2).

[ 3 ]  吴向东. 何谓人文精神[ J ]. 中国高等教育, 2002, (7).

[ 4 ]  陈思和. 人文教育的位置应该在哪里? [A ]. 大学学术讲演录[M ]. 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 5 ]  方流芳.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 ]. 贺卫方.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 6 ]  杜石平. 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完善法学教育体系[ J ].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2).

[ 7 ]  向佐群. 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 J ].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2, (6).

[ 8 ]  杨德广. 高等教育学概论[M ].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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