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初探

日期:2006-11-21  点击:  作者:吴爱辉,程卡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0期

  一、法学创新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受制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的发展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我国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看,法学教育承担起既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后备人才,又要为全社会各层面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任。但从现行的教育模式而言,要想单单通过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加上三年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满足社会之所需,显然力不从心。因此,各高校都在现行的培养框架下做一些调整。从实践的情形来看,调整的方向不外乎是倾向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或二者的调和。从法学理论界的争议来看,有的认为: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或者说中学后第一法学学位获得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该立足于职业教育。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选择或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通识素质与职业素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兼容互补的人才为目标,以精英型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有的认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理论学习即学术教育为学习的主要任务。也有许多学者提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以素质教育为培养目标或通识教育为目的。实际上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或学术教育三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它们都是与职业教育相对而言的。总之,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可分为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两个层次。从宏观上而言,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不过此处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指法学本科教育,而是指包括法律的学科教育、法律的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及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等一个大的教育体系。若再局限于法学教育等同于法学学历教育的观念势必导致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混乱。因为,法律的实践性、专业性以及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等特性都要求从业者的具有精湛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较强的实践能力。而要满足上述条件需要严格的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以及不可或缺的经验积累。从微观上而言,我国目前所讨论最多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指法律的学科教育,法律的学科教育也分为几种层次,一是法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一种通识性教育,并非精英型教育。二是法学硕士及其以上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一种精英型职业教育或学术教育。首先,从生源上来看,法学专业的录取生和其他专业的录取生并没有区别,绝大多数都是刚刚完成高中学历教育的学生,进入各院校的法律专业学习,只能像其他专业学生一样有步骤地完成各阶段的学业。其次,法律专业的体系庞大,其专业化、理论化程度都非常高,通过四年的本科学习也只能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再次,在现行的法律学历教育模式下,虽然加强了实践教学的环节,但离实务中所要求的实践能力还有一段距离。况且丰富的实践经验需日积月累。因此,法学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法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只能是一种通识教育或称之为素质教育。而要达到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标准,如前所述,非法学的学历教育能独自完成。要通过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的后续教育共同完成。对于法学硕士及其以上学历教育在已经接受了法学本科学历教育后,有两个不同的方向,一种是以研究型为主,另一种则以实务型为主。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工作倾向表现如此。

法学创新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学创新人才,它是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侧重于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创新能力。因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评价人才质量的重要标准就是创造能力。因此,对于当前的法学教育而言,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人才是当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但并不意味着法学创新教育的培养目标独立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倾向于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都要求法律人才要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换言之,法学创新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子目标与总目标之间的关系。

二、现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从我国整个教育状况而言,法学学历教育与其他普通专业学历教育一样已逐渐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从近十年的法学教育规模可见一斑。各本科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大同小异,以我校法学院法学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为例: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三大块:一是通识平台课程;二是文理基础平台课程;三是专业平台课程。各平台下又分设了各模块课程。通识平台以及文理基础平台课程属于素质教育课程,专业平台课程则属于专业素质教育课程。从各平台供学生选修或必修所列课程内容来看,体现了“厚基础、宽口径、强素质、重能力、求创新”以及加强文理渗透的指导原则。法学专业素质的培养主要依靠课堂教学予以完成,实践能力的培养一则依靠课堂教学,二则依靠专业课程实习以及相应的社会实践。思想品德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则需要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多途径共同完成。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我院的人才培养模式有了新的变化,如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更多让学生参与科研的机会等。但是否能达到能适应社会发展、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从其他实行学分制的院校的情况来看,虽较以往有所改善,但培养目标并没有充分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课程设置还不尽合理,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从很多院校的培养计划以及课程设置中可以看到专业实践课的比重偏少。实践教学大多包括军训、社会实践、专业课程实习、毕业论文等环节、也有的院校增设了学年论文、读书报告等课程。从我校的实际情况来看,专业课程实习一方面是通过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到法院去旁听,还有的是指导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进行。另一方面是安排在第四学年的专业课程实习,实际情况是许多学生并没有真正去实习,即使实习了也是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和专业联系并不紧密。另外,毕业论文的完成,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这与学生的写作态度,指导老师的工作态度,以及学校的观念和体制都有关联。

其次,忽视对学生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在各大法学院系,法律职业道德往往被思想品德教育所取代,实际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一般的思想品德教育并不等同。在西方,法律职业道德虽称之为道德,实际上是相当严格、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职业法规。当然诚实、宽容、谦和、真诚、关怀、正直等良好的品行是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一个法律人,最重要的是要信仰法治,即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因此,除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外,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

再次,忽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思维方式的训练。虽然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比单纯的获取知识更为重要,而且创新能力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成功的关键。

总体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学教学模式还处在一个探索阶段,各高校也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改革措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专业素质,培养学生得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三、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所谓法学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扎实宽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多元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全面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适应我国法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深厚的专业素质是法学创新人才的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广博的知识以及很强的实践能力是法学创新人才的必备条件,也是一般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而开拓和创新的精神正是法学创新人才与一般法律人才的区别之处。要培养法学创新人才必须改革现行的教育模式,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构与法学本科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相吻合的课程设置体系。如前所述,法学本科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只能是一种素质教育,一是要加强法学专业知识的培养,而是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社科知识,既为满足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打好基础,也为培养法律人才作基础性的知识储备。具体而言,一是在课程设置中要注重法学专业中各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符合法学内在规律要求排列各课程。如我院在实行学分制的年级中,连续两年出现了决大多数学生在同一学期同时选修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三门诉讼法理论课程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教学规律,大大降低了教学效果。二是开设可供学生选择的人文社科甚至自然科学的不同课程。很多院校已经作了这方面的努力和尝试。三是可增设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四是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大多法学院系在教学计划中,实践课程包括在专业课的教学中,教师根据授课的情况自行安排,实践课程仅仅是通过教师或学生自己组织一些模拟法庭或辩论或讨论的方式进行。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课时的分配,此方面的教学实践课不可能大范围的开展。而学生的实践活动主要通过假期参加社会实践以及自己联系实习作为补充。但参加社会实践的名额有限,许多学生并没有机会参加,自己去联系实习的更少。因此,在课程设置中,应增加实践课程的课时以及提供更多地实践机会。

2、改变现行的教学方法,适当引进“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由来已久,并经久不衰,主要是其在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方面占有绝对优势,而且与其它的教学方法相比更有效率。但它也存在许多缺点:重教有余,重学不足;灌输有余,启发不足;复制有余,创新不足。案例教学法在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方面不如传统的教学法,但它在启发学生的思维活力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方面却比传统的教学法要强许多。因此,笔者认为,应把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新近引进的法律诊所教育却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方面比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更有成效,在多个高校实行的情况来看,效果的确很好。该种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而且运作成本过高,但从教学的效果来看,值得推广。

3、增加课外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素质、广博的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的素质外,还应具备很高能力素质。这种能力主要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等,只有具备这些能力素质,学生的创造性才能得到发挥,其职业技能才能得到提高。而这些能力的培养除依靠上述各种教学活动外,还可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予以补充。

4、改进教学的评价方法。目前,在大多数高校,评价学生能力的手段单一,仍然采用单纯以考试成绩评定学生能力的评估模式,但在教学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平时学习积极性高,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其闭卷考试成绩却不理想。这表明闭卷考试成绩并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实践能力。如我校采取的是,期末考试成绩(闭卷或开卷)70% ,平时成绩占30% ,二者按比例综合后所得出的分数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这比单纯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评定标准要优越一些,但实际上平时成绩也不能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因为平时成绩并没有客观标准,只能是老师的印象分。而在上大课的情况下,学生几乎没有多少可展示自己个性和才能的机会,因此,印象分也不可靠。笔者认为可建立多种评价体系。可从职业道德、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素养、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包括创新能力)等多方面评价。

总之,上述建议都是从微观层面而言的。由于建构法学创新人才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宏观上来看,需要从教学理念、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教学管理、师资培训、教工待遇、教学软硬环境等方面着手,使各方面协调一致。首先要改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建立一种创新教育为根本的教育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确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使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围绕培养目标进行。其次,在教学管理、师资培训、教工待遇以及教学环境等方面与教学和实践活动相配套,最终形成一个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