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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思考

日期:2006-11-08  点击:  作者:陈铁水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9卷第3期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合格法律人才,是为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服务的,所以,法学教育与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学教育既可以源源不断的输送优秀法律专业人才满足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反之,培养质量不高则对法制建设起到制约作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质量高低,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败。本文拟对法学教育的有关问题予以思考,希冀能从中悟出改革与完善的策略。

一 、法学教育初创与发展

上世纪五十年代建国初期,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处于初创时期,自1950年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之后,1952年院系调整相继成立了五大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截止1956年,在校学生7108人,占高校学生人数的1.8% .031957年反右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由于法学历来被认为是政治性、阶级性极强的领域,因而成为反右斗争扩大化的重灾区,法学界的相当一部分教师受到批判或划为右派,法学教育受到严重冲击,法律专业教研室或被撤销或被合并,教学力量被削弱,法律专业招生人数自1958年开始下降。1963年政法院系又进行调整和撤并,仅剩下四院四系(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湖北大学法律系),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100()1500人,在校生和毕业生人数大大低于1956年。19665月错误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在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涌动下,公检法被砸烂、政法院系被停办、法学师资队伍被解散,法学教育全面停滞。[23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方针,给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批重大法律的立法活动正式启动,政法院系逐步恢复和招生,法学教育进人复苏和全面发展时期。截止1999年统计,全国设有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116所,毕业的专科生5627人、本科生6467人、研究生1401人。在校专科生13007人、本科生28627人、研究生3619人。[]1998年教育部实施《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来,通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合并院校、清理专业目录、院校向综合性学科发展等措施,短短几年间法学教育得到空前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有400多所院校设置了法学专业,几乎不论理工文农医凡是高等学校必设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致使法学招生人数及在校生人数在普通高等学校各科类中,增长最多最快。至此,法学教育进人了繁荣时期,整个法学教育界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春意盎然的景象。

二、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与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提出及实施相对应,法学教育进人历史上最好发展时期,但如此庞大的法学教育如何才能保障教育质量?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行法治,溶人了世界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的浪潮,法制建设正逐步与国际接轨,法制与经济的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正发生质的变化。如何才能使我们培养的学生适应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法律国际化的要求,这是二十一世纪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挑战。法学教 育 经过迅速增长后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形势的发展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首先,要求具备国际竞争力。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法律随之全球化,我国的法制建设正逐步与世界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是世界法律人,是能够适应国际法律事务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是能够在国际组织(法律机构)中提供服务的法律人才;其次,要求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经济贸易范围的扩大,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不仅限于法律知识的掌握,而是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创新型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知识结构的核心自然是法律知识,但围绕法律知识之外还应当有相关相邻的知识相交叉环抱,核心与外环形成一个整体的知识体系;能力并不仅仅是指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事务的能力,还应当包括对社会、对用人单位、对各种关系具备和睦相处、处理矛盾和困难的能力。第三,要求具备知识经济相关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就是发明发现的能力,表现为善于从已知当中发现未知,从未知当中发现已知— 曲径通幽的能力。第四,要求具备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用人单位对法律人才的实践动手能力期望愈来愈高,即要求具备适应岗位需要的实践动手能力、完善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适应环境和条件的应变能力等实践工作能力。

时代不同了,社会进步了,法学教育发展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制建设增强,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从质和量方面均有大幅提高。我们必须对原有的法学教育认真反思,尤其是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弊端进行认真思考,从而改革与之不相适应的教育观念、创新意识、人才标准、教学质量、师资队伍、能力培养、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以提高法学人才的教育质量。

三、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就我 们 的 实际情况而言,改革应注意:法学教育观念更新是先导,创新意识是重点,人才标准是目标,师资建设是关键,质量提高是目的,实践教学是难点,教学方法是突破口。

()教育观念

上世 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改革风起云涌,世界主要国家都进行本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如俄罗斯提出新的高等教育计划,法国修改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法,日本的高等教育改革进行得轰轰烈烈,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形成了世界性的高等教育改革风潮。可以预言:二十一世纪改革的主战场在高等教育。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确立教育兴国的方针,2005年提出构建创新型社会,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仅可以为国家的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还可以把人口包袱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不仅可以提高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质量,同时为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培育创新型人才。

教育改革,观念更新是先导。如果说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那么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其培养人才的质量就是决定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经济基础,培养人才的观念不同。当今的时代,本科教育的观念应当包括:教学工作是中心、学生是主体。本科教学是中心、教师授课是天职。学校的中心工作很多,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中心工作,但大学恒久而不变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我们的一切工作和服务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工作来展开和服务;本科教育是一个大学的生命线,没有本科教育就没有大学存在的基础。因此,本科教育是一个大学的根本和基础,为本科生上课是教师的天职,好的教师更应该为本科生上课,只有本科的质量上去了,大学的硕士、博士教育才有发展的后劲,大学的生命才得以延续。所以,我们的教育观念要更新。在教育关系中,应当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学校生存发展的本和源,没有学生就失去了学校存在的意义,没有高质量的学生学校就很难发展,因此,我们的教学过程就应当围绕学生来设计和安排,我们的教学观念、教学态度、教学目标、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管理、教学手段、教学内容等都应当围绕学生这一主体予以改革和重构,以建立和健全适合学生成才和发展的教育体系,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创新意识

改革法学教育培养高质量法学人才,首先要具备改革创新的意识。江泽民同志曾多次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指出:“面对世界科技飞速发展的挑战,我们必须把增强民族创新精神提到关系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教育在培育创新精神和培养创造型人才方面肩负着特殊使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创新的教育制度才可能培养出创新的人才。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应当包括教育教学观念的创新,培养模式的创新,课程体系的创新,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创新,是整体性的、制度性的创新。只有创新的教育体制形成,创新意识贯穿和体现于整个教育过程中,我们才可能培养出创新的法学人才,才能造就出具有创新能力、开拓精神、具有时代竞争力的新人,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是一个人的素质中最重要的素质,是最具有社会价值的一部分,但也是最难于培养的部分,这就需要教育创新来培育和实现。营造必要的环境、条件、氛围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前提,构建知识、素质、方法、技能的合理结构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基础,加大创新能力的训练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手段。只有具备了前提,完善了基础,丰富了手段,我们才能培育出创新型人才。检讨我们的教育,我们应当加大改革力度,改革僵硬的管理制度为柔性和弹性的管理方法,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改革“师道尊严”教师过于威严为师生平等、和谐民主的师生关系,形成学生积极、主动要求创新的和谐气氛;改革刚性单一的教育模式为灵活多样的教育模式,给学生更多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改革结构比例失调的不合理课程设置为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知识性和方法技能性课程的配置合理,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改革只注重基本知识的灌输而忽略方法技能训练的弊端,给学生多一些创新方法与技能的训练,培育创新能力;改革单一的教学方法为教学方式多元化,鼓励学生个性和多样性的发展,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发展的个性或多样性。

()人才标准

过去的法学人才标准注重的是人才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的合格性,但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法制建设紧密与国际接轨的时代变化,时代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也相应的提高。二十一世纪的法学人才标准除人才政治素质合格外,在人才类型上应当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分支,所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化的社会现象,即以法律的理念、思维、标准去分析和评判一定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对象的性质决定了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着紧密的联系,呈现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交叉重叠的状况。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只是单纯的法律教育,它必须是与多学科相交融,是多学科知识的聚合,只有坚持多学科知识的聚合,才可能实现厚基础、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厚基础、复合型的人才观要求我们适时地改进课程设置,增加多学科知识以夯实知识基础,要求我们拓宽知识领域、增加知识的复合性,以改进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来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宽口径、创新型的人才观,要求法学教育不仅仅以法学为主,还应该掌握其它领域的知识,了解与法学紧密联系的其它科学知识;不仅让学生懂法律科学,还应该懂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仅能够在法学领域娴熟地运用和执行法律,还应该在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领域有所作为(例如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生物科技领域等);不仅能够承袭前辈的经验,还能够创造性发现知识和创新经验;只有学生具备宽口径、创新型的素质,才能够适应复杂社会的需求。

()师资队伍

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教学质量的根本保障。所谓高素质,是指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生敬业;掌握教育规律、积极教学科研;勇于探索创新、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等。作为法律专业的教师,具体而言,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能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兢兢业业履行教师的职责。生源再好、教学条件再优越,如果缺乏高素质的师资,就很难培养出高质量的学生。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是通过语言来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文化、灌输现代民主与法治思想;但教师更应该在教学内外以自己的言行播种理想,指引道路。所以,教师需要具备敬业精神,对教育事业和自己的专业应当有责任感,能以科学和严谨的态度治学,全身心地投人教育事业中;教师要有包容心,能够包容学生创造性想法和独特见解,即便是微小的鼓励和肯定也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力量,而不能以严厉、驯服的教育方式禁锢学生思想和自主的个性;教师必须保持积极和建设性的心态,时刻关注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和发展方向,“给人一杯水,首先自己要有一桶水”,并将研究成果、新见解、新动向不断地充实到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的引路人和顾问,应当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难题答疑解难,指引学生通过努力而能够达到的专业方向。

由于西部地区欠发达,西部院校难以吸引和稳定高学历人才,因此,西部绝大多数院校师资队伍尤其是法学师资队伍的高学历人才比例均没有达到国家的要求,这种落后的现实状况对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无疑是一个瓶颈和障碍。改变这一状况除了学校自身的努力外,更多的是依靠国家倾斜政策支撑,靠优惠条件吸引与稳定高学历人才;同时也可争取特殊政策,赋予自主培养高学历人才的特许,在一定时期内解决高学历人才缺少的困难。

()教学质量

就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发达国家(不论英美法国家抑或是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从业人员至少经过本科以上的学历教育,并于本科毕业后再经过严格的司法实务训练,通过国家考试后才能上岗就业。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以及民主法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为主,受本科教育的毕业生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目前在法律职业岗位上的主要是本科学历,这与发达国家的法律从业人员相比,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的学历偏低,尤其欠缺的是教育体制中没有职业教育的环节,因而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中没有系统的职业实践训练,法学本科教育实践能力弱是一个突出的矛盾,是影响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我们的教育体制存在缺陷与不足,我们更应该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以提高本科教育质量。

我们进行教育改革的目的就是提高教育质量,对无法体现和帮助提高教育质量的思想、观念、制度、做法一一予以革除,营造和构建一个提高和保障质量的氛围和制度体系,实现提高质量的目的。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主要由如下因素构成:高质量的生源,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完善的教育过程,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检测学生质量的标准大致有:学生的就业率,学生的考研率,学生英语级考通过率,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学生其它技能的拥有率(如计算机等级证书、会计师证书等)。机械的比率、枯燥的数字,但它表明学生的教育质量,表明学生的素质、表明学生发展的路径,表明学生未来的光明。

有所争论的是,法学教育究竟是传授法学知识还是训练法律思维和技能?对此没有绝对的答案。传授知识与培养技能两者并不矛盾,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传授知识的目的是夯实基础,因为一切技能、创新都源于基础知识;而法学智慧、点石成金之术则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创新能力。知识与智慧的有机结合,就是能力,就是衡量教育质量的标准。我们应当尽力完善法学本科的教育过程,将知识灌输与实践训练有机地结合,在有限的教育过程中实现最大化的教育效果。课堂教学主要是授予学生基础知识,实践教学则是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高,通过接触社会实际和思考实践问题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从而在现有教育体制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质量。教学质量提高了,教学改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实践教学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人才应当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传统的教育方法过于偏重知识的传授,对实践能力要求不高,缺乏必要的实践(职业技能)训练,这恰恰是传统教育的重大缺陷;毕业生不能迅速适应岗位要求,用人单位再次教育培训增大了用人成本。为克服这一缺陷,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当在现有教学制度下改革传统的教育模式,重构课程体系,增大实践教学的比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育模式的改革和课程体系的重构,可以确立五位一体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即课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模仿法、假期社会实践法、诊所式教学法和专业实习法。前三种方法贯穿于教学始终,后两种方法分布于不同时期,五种方法在本科教学中形成实践性教育模式,共同实现实践教学的功能。课堂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主导型的教学方法,有教师讲解、指导、答疑,目的是引导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了解并掌握基本的实践方法和技能;模拟法庭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师学生的互动结合,全面完整地再现法律程序,学生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体验不同角度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体会,在模仿中体验和思考,是一项有效地实践训练方法;假期社会实践法则是学生主导型的自我实践活动,学校的职责就是组织和引导,要求学生紧密联系所学知识,观察、分析、判断社会问题,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和实践化;诊所式教学法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它移植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于法学教育中,其目标是训练学生如何应对法律事务和处理法律纠纷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诊所式教学法(含法律援助活动)的优越性表现为教学方法灵活、教学内容丰富、置身于真实事列中、实践性真实、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效果明显;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的传统做法,近年来因种种原因影响有所削弱,但一定时间的专业实习是必要不可或缺的,所要解决的是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实现专业实习的教育功能。

()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教学方法来传授,教学方法是否适应学生的需求,与学生的求知欲是否吻合;与人才的标准是否一致、能否实现教育质量的提高,则决定了教学的效果与质量。教学内容如何改革应视不同学科确定,而教学方法则是不分学科可以自由地创新和变革。所以,教学方法改革是教学改革最佳的突破口,凡成功的教学改革,盖以寻找最佳教学方法从而获得预期的改革成效。

教学方法的改革,并不是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全盘否定,也不是脱离传统地大幅跳跃的更新,更不是对长期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好的经验与技能的简单抛去,而是对既有传统的改进。基本思路是:课堂讲授为主,其他方式和电化手段为辅。课堂讲授是指教师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思路讲解教学内容,主要是传授知识、全面地展示教学内容;但单纯的讲授难免沉闷,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参与以形成教与学的互动,因而需要灵活地交织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提问式、讨论式、设置情景式等方法,改单纯的讲授式为多种方式并用,改教师单一的满堂灌为教与学的互动促进,改威严的师道尊严为宽松平等的教学气氛,改口授笔书的古老方式为广泛采用多媒体、声像影视现代化手段。教学方法改进了,方式灵活了,教学气氛活跃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增强了,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教与学双向互动促进,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跟着教师思路走为积极思考,变简单的知识积累为思维训练同步进行,这样的教学自然就能提高质量。

教学方法改革中,较为困难的是双语教学方式的推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局部经济区域化,法律也随之呈现全球化的趋势。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已经不能仅局限于一国或者本地区的设计,而应致力于世界人的观念。教育部明确要求各高校必须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和外文原版教材进行教学,特别是法学等专业,力争在三年内开出510%的双语课程。法律专业的双语教学要求教师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能够用外语流畅清晰讲授知识;教与学能够在外语的语境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这同时也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而实际情况是,西部地区的条件相对较差,能够双语教学并准确解读外文教材的教师匾乏,大部分学生的外语能力很难适应双语教学,教与学双向的积极性不高,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双语教学是新事物,有待于我们积极探索和实践,相信通过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师们的积极努力,双语教学一定会绽放出绚丽多彩的光芒。

参考文献:

[1]刘瀚.中国法学四十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2

[2l巫昌植.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2(3 4 ) :2 4.

[3]2000年国家统计年鉴【Z]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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