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学方法及手段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分两大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主要采用的是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演绎法教学方式,教师多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述法律的原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主要采取的是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归纳法教学式。教师总是擅于从具体的判例中去发掘法律的原则。我国秉承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认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将所认为的重要的法学知识传授给学生,至于学生学到多少或有否获益,主要是看学生自己的领会和悟性。由此形成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就是课堂讲授。教师和学生之间始终是一种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全部法学教学活动的内容与方式是在教师主导下进行的。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对于案例的处理也是根据法律原理阐述的需要加以布置和安排的。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也是如此。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能够系统地掌握所学的法学原理,进而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文,并最终能够在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法律。但是,这些年的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法律原理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而且常常是条文罗列,研究方法枯燥,容易脱离实际。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来看。大多数老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这种教学方法形式单一,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书和一本讲稿,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这样的教学模式,缺乏教师与学生之间应有的沟通与互动,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这样使学生容易失去学习兴趣,更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所以,笔者认为,宪法学教学方法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一、提倡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宪法学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宪法学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能力,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可替代的优势。正如劳伦斯·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学生的认真学习和分析提供的依据。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学生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所以,对于宪法学课程,应该适时地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具体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提供给学生,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学生直接讨论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根据所学的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给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学生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二、采用课堂讨论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中心问题,交流意见、相互启发、弄懂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是一种适应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及我国古代孔子的思想,他们常常与学生讨论问题,但却不给学生完整的答案,而是用反问和反驳的方法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他们的思想,启发学生的思维。讨论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学生是整个课程的讨论主体,一般由学生自己发掘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是导演的角色。对整个讨论过程进行隐性的控制与引导;有时,也由老师抛出问题,学生从多角度来分析和讨论问题,以寻求最佳答案,教师则从旁指引、协助讨论进行,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气氛。所以说,课堂讨论式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独立性、思维灵活性的有效措施。这种教学方式,对宪法学是较为适宜的。因为宪法学从理论上讲,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是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的理论问题。从实践上言,本课程的涵盖面广,涉及的是每个公民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重大制度问题,通过这种讨论式教学,由老师或学生自己就宪法学课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例如中外政党制度、中外选举制度、中外人权问题等拟订讨论题目,学生根据讨论题目阅读教材,进行相关材料的搜集和分析,拟订各自的讨论提纲(最好是小论文),再围绕着讨论题目进行讨论。讨论可先在小组内进行,然
三、开设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1]。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在这个课堂中通常是教师设置一个教学主题,学生通过诊所教学方式来丰富其内容,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因此,即使是同一堂内容的课程,由于主持的老师和参与的学生不同,也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教学形式。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学生可以对老师说“不”,课堂上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人。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1]。在宪法学课程中,由于我国宪法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尽管近些年有许多违宪案件的发生,但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宪法学课程的讲授,不适宜采取这种教学方式。但对于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的讲授,则可以采取“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方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在运用宪法打官司,打开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的宪法案例,以及这些国家正在审理或近期内将要开庭审理的宪法案件的原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宪法炙热的美国,每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决,都会成为公众最热门的话题。世界上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最出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往往都是宪法方面的专家,所以,学生通过诊所式教学方式,来亲自感知国外的宪法案例,在真实的情境中学习,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并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同时,点点滴滴积累起学生对宪法的信仰。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多媒体教学方法为核心的现代技术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将逐渐在法学教学中成为主导。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的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教学媒体的表现力和交互性。因为在多媒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动参加者,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受教育者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使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习。同时,学生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世界各地提供的法学课程学习资源。此外,更重要的是,多媒体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方式,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使媒体所展示的教学内容更为形象、具体和生动,所传播的知识更易为学生所接受。因此,宪法学教学应该与多媒体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宪法学多媒体教学的课件教材建设,并利用网络资源,收集大量最新的与宪法相关的案例。同时,还要根据宪法学教学的特点,利用多媒体建立宪法学课程教学大纲、宪法学课程学习指南、宪法学教学参考书目、宪法学案例库、试题库、宪法学法规库、宪法学相关资源以及宪法学背景资料。在教学方式上采用不同于一般课堂的讨论课形式,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讨论相结合;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的目的。
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基本理论、专业知识是必要的,尤其是被公认为是理论法学的宪法课。但是,正如美
总之,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教要得法。一堂课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要视课型、内容及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只要能够达到教学相长就是好方法。应该说,宪法学教学课程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教师在这方面下的工夫越多,教学过程则会越优化。教学效果也就会越好。
[ 参 考 文 献 ]
[1]甄贞.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诊所课程教学方法的新探索
[DB/OL].http://www.chinalaw.du.com
[2]韩大元.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J].法学家,1999,(5).
[3]孙莱祥.我国网络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等教育,1999,(2).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