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论大学生法学认知能力的培养

日期:2006-08-13  点击:  作者:武玮厚,张 婧  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法律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的理念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而人,尤其是职业法律人则是这一切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如何形成职业法律人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权威空间究竟如何,不能不说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的课题。当第二次司法考试刚刚尘埃落定,人们就迫不急待地又开始讨论法律人的命运与未来。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标尺和诉求,已强烈地影响着法律人的价值取向,导引着法学教育、法学学习的终极理念。长期以来人们所争论的法学教育(或法学学习)与司法考试(其实是法律职业)之间如何形成互动关系的问题,正是法学学习者,尤其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倍感困惑之所在。

在中国,法学是一门后中学的理论性与应用性极强的高级专业知识系统,对几乎毫无法学知识背景和法律实践经验的学习者来说,学好法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法学的许多概念和术语在字面表象上与其他社会科学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或相似性,而其实质内涵有时稍有不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所以,在整个法学学习过程中,学习者的旧有知识系统与所遭遇的法学语境不断发生着冲突与碰撞。这种现象在初次接触法学的学习者中表现尤甚。那么,学习者如何走出知识间的冲突与碰撞的困境,完成它们间的转化与融合,进而以学法为乐,并在终极意义上学会用法,这在方法论层面上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学生法学学习目的

学习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心理现象,广义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凭借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变化[1](82)。学习不是本能活动,而是后天习得的活动,是由经验或实践引起的。任何水平的学习都将引起适应性的行为变化,不仅有外显行为的变化,也有潜在的个体内部经验的改组和重建,而且这些变化是相对持久的。次广义的学习是指人类的学习。尽管人类学习与动物学习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试错”与“顿悟”,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狭义的学习专指学生的学习,它是人类学习的一种特殊形式。

学生法学学习或称“学生习法”,是学习的一种更狭义的概念。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的,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接受前人所积累的法学知识,并以此来充实自己的过程。这种学习要求学生不但要掌握法学知识经验和法律技能,还要发展法律思维能力,形成依法行事的习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人品格。因此其学习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学知识的掌握与技能的形成;二是法律思维能力的开发和非智力因素的发展;三是法律行为规范的学习和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

  三、学生法学认知结构的形成

美国著名的认知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认为,学习任何一门学科的最终目的是构建学生良好的认知结构,而良好的认知结构常常需要经过获得、转化和评价三个过程。所谓认知结构,他认为即编码系统,其主要成分是“一套感知的类目”。学习就是类目及其编码系统的形成,并认为一切知识都是按编码系统排列和组织的[2](98)。据此,笔者认为,学生学习法学的过程就是其法学认知结构的构建过程。其编码系统的最终形成,就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理念和方法与学生原有知识进行一系列切换、转化后在学生头脑中的内化定式结构。

  四、触类旁通

法学的逻辑推导要求极其严密,语言是逻辑推导得以进行的符号表象凭借。由此可见,法学与语言密切相关。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曾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与辩论。法律语言与概念的运用,法律文本与事实相关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律文书的相互沟通,法律语境的判断等,都离不开语言的分析”[1](1)。学生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法学语言的掌握与驾驭,是其法学认知结构形成的关键。

  五、学生学习法学的实用方法

()以“活记”代替“死记”

从理论上说,记忆是通过识记、保持、再现(再认或回忆)等方式在人的头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以上所说的记忆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经验我们知道,“理解”了的东西比较容易记忆,即“活记”的效果明显。笔者认为,“理解”一词重点在“解”(解析或分析)。法律语言是在法律职业的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语言变体。只有对法律概念、法律原理的语言外壳进行层层剥离,一直到词语、单字甚至偏旁部首,从而“望文生义”,把法律语境尽量还原为自己所熟悉的语境,这就是我所说的“解”。然后再进行“理”,也就是“梳理”、“整合”之意,在整体上把握被分解开的各个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体会其中的内在理路。

学生要想学好法学,达到“活记”,笔者认为,只要遵行

“一做到三改掉”就行了。

“一做到”就是要做到“一快二慢三选择”。“一快”是指快读、跳读。在拿到新书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把内容大概浏览一遍。具体方法是,先看目录所列的编、章、节,以达到从总体上进行框架式的把握;然后,再读每一节之下所列目的第一句话。具体方式是囫囵吞枣、不求甚解,不要希求把每一个意思都搞明白,只要有印象就行了。这样做有利于在课堂上跟上讲者的思路。快翻两三次的效果要比不快不慢地翻一次好。

“二慢”是指慢读,读细节,务求明白内容。这个步骤是在听过教师讲课后进行的,即把不明白的地方用铅笔在页旁作问号,不宜用其他底线或记号标记。”三选择”是指选读,读重点,读难点。强调记号是要到这最后一关才加上去的,因为哪一点是重难点要在细读后才能选出来。而需要先经前两读的主要原因,就是若没有经过一快一慢,会选错重点和难点。

“三改掉”就是学生要改掉在中学阶段形成的三个“积习”。

第一个“积习”是思维僵化,缺乏质疑精神,唯师、唯书至上。法学学习是一种专业性学习,所用教材只起一定的指引作用,是参考性质的,不要把它当成是基督徒眼中的圣经。学生要注意利用好大学教师的理论与实践资源,领会他是如何提出问题的,如何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法律现象运用法学理论进行分析的,为什么一些问题会出现多种可能的答案等等。同时要循着教师的指导多读一些法学经典著作和精品文章,以拓展自己的理论视野和了解理论热点;经常观察自己周围的人和事,运用法学理论思考、分析他们。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人品格。

第二个“积习”就是上课时一字不落地抄笔记。笔记有两种方式:(1)当堂笔记。只记要点,略记即可。讲者的内容很多在书本上可以找到,学生没有必要一字不落地全抄。老师与书本的主要分别,就是前者是动态的分析着的知识,后者是静态的结论式的知识。上课主要是学老师的思维推理、分析问题的方法。听讲时抄笔记分心太大,往往不能专心理解教师所讲的要点,舍本逐末。这在时下盛行的多媒体教学中表现尤甚。(2)课后补记。在上课时听不懂的,若见同学太多而不便发问,就可用笔记写下不明之处,于课后问老师或同学。换言之,用笔记记下不明白的要比记下已明白的重要。

第三个“积习”就是将法学课程内容人为分割、零打碎敲、首尾不顾。为了应付考试,学生将每一个课题分开而孤立地学习,强记、硬记、死记,一见试题,不考虑答题要求,只要沾边,就大肆“灌水”、“堆砌”。岂不知,法学是一个整体,它的节与节、章与章、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逻辑关系非常紧密;忽略它们之间的关系,分开来学,理解就无法融会贯通,会觉得内容繁杂而难记;连贯起来,要知要记的就少得多了。任何学术都是从几个单元的基础相辅而成,然后带动千变万化的应用。学得愈精,所知的就愈基本。若忽略了课题之间的连贯性,就不得其门而入。学法学也要注意从点到线、从线到面、从平面到立体的方法。笔者经常对学生说,从一个“法”字,可以扩展幅射到整个法学体系。

()法学学习需要是学好法学的内驱力

法学学习需要是指学生在学习法学的活动中感到有某种欠缺而力求获得满足的心理状态。它的主观体验形式是学习法学者的学习愿望或学习意向。这种愿望或意向是驱使学习者学习的根本动力,它包括法学学习的兴趣、爱好和学习的信念等。内驱力也是一种需要,但它是动态的。从需要的作用上来看,学习需要即为学习的内驱力。所以,学习需要对学习的作用,就称为学习驱力。

奥苏伯尔在其《学校学习》一书中提出,学校情境中的成就动机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内驱力组成,即:认知的内驱力、自我提高的内驱力和附属的内驱力。在学生学习法学的过程中,这三种内驱力就是法学学习需要的三个组成因素,也就是说在个体内部至少有这三种需要是指向法学学习的。(1)法学学习的认知内驱力是一种要求理解法律现象、掌握法律知识,系统地阐述并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这种内驱力主要是从个体对法律的好奇心和探究欲中派生出来的。它以探求法律知识作为目标,从法律知识的获得上得到满足。(2)法学学生自我提高的内驱力是指学生由自己法学学业成就而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威望的需要。它可以使学生把法学学习行为指向在当前学校学习中可能取得的成就以及在此基础上将自己的行为指向未来法学学术和法律职业方面的成就和地位。法学家、律师、法官、检察官所代表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以及社会尊重是学生学习法学的外部动机,是一种间接的学习需要。在当前大学生扩招、就业压力逐渐增加的环境下,学生不可能始终以掌握法学知识为目标,这在法学学生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现象学生通过阅读法律人名人传记和社会实践导向,会进一步得到强化。(3)附属的内驱力即交往的内驱力是指法学学生为了获得别人的赞许和接纳而表现出来的把学习搞好的一种需要。它既不直接指向法学学习任务本身,也不把学业成就看作是赢得地位的手段,而是为了从别人那里获得赞许和接纳。这说明法学学生对别人在感情上具有依赖性。

培养忍耐力与集中力是形成内驱力的关键。学贵有恒,只有能在法学上长期集中注意力,才能产生学习法学的兴趣,进而产生恒久的忍耐力。由于法学的理论性、逻辑性很强,初学法学者认为法学学起来很费劲,字句艰涩、理论难懂,很难提起学习兴趣,往往对着书本几小时却心不在焉。这是学习时集中力不够造成的。集中力如何培养呢?其实方法很简单。第一,分配时间。学习的时间不需多,但要连贯。明知会被打扰的时间就不应学习。第二,没心思学习的时候要尽量离开书本。“饿书”可加强学习时的集中力。凡学生都有这样的感受,每学期刚开始时学习的集中力很强,学习的效果也很明显,这就是“饿书”的道理。第三,学习时若觉得稍有勉强,就应索性不学而等待较有心情的时候。“厌书”是大忌。将一只手表放在书桌上,先看手表,然后开始学习。若你发觉能常常在30分钟内完全不记得手表的存在,你的集中力已有小成。这时学习法学的兴趣也逐渐养成,忍耐就自然而然形成,不再是一种痛苦,学习法学的内驱力就此生成。

()学习法学要有问题意识

没有问题的学生不是好学生。不敢问问题(即不积极寻求解决问题方法)的学生是懒学生。法学理论很深奥,法学应用技能很复杂。没有问题或不敢问问题的学生是不可能学好法学的。人们常说,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那么,为什么很多学生没有问题、提不出问题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懒于动脑、思维僵化。法学学习过程也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首先学生不可尽信书本,“尽信书不如无书”;其次要勤于分析法学原理、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再就是要善于观察、思考周围的法律现象,密切关注法律实践活动。经过这几个方面的努力,问题意识自然而然造就。

最后,笔者郑重申明,“罗马非一日建成”,学好法学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细心研磨;“自古华山并非一条路”,学好法学没有一成不变的套路,要结合笔者所抛之“砖”,引自身所体悟之“玉”,这是需要法学学生在整个法学学习过程中不断揣摩和体会的。

[ ]

[1]伍新春.高等教育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泰安271018)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