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思想,它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法学教育的发展是构成整个社会的一个小的子系统,科学发展观对其所具有的指导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对于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学界对此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借鉴意义上分析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一
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它用科学的态度和精神揭示社会发展的本质和规律,强调社会发展系统内部的复杂性和有机统一性。其核心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法学教育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法学教育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推进政治文明以及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输送必要的法律方面的人才。
其次,法学教育发展应当确立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这是合理定位法学教育的必要前提,是保证法学教育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关键。法学教育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对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需要采取科学的态度。面对法学教育,需要科学地回答为什么发展、在什么背景下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怎样发展等诸多问题,只有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和判断,才能为法学教育设计出科学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原则以及发展策略。
再次,法学教育应当关注以人为本的问题,关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是法学教育本身就是以培养人、塑造人为目的的,人在其中应当处于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实现法学教育的真正目的;二是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同样需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教育,通过教育实现人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全面发展必然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法学教育所面对的教育对象是多个个体,个体的多样性要求教育照顾各个层面学生的不同需求,实现协调发展的目标;法学教育的目的决不是制造考试型机器,而是要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方面的人才,这种人才应当具备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应当具备在新形势下不断自我更新的能力。
二
科学发展观对于发展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具体化为法学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 科学发展原则
科学地把握法学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中的关键是要科学地把握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把握教育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从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来看,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既应满足通才教育的需要,也应满足专才教育的需要,通过前者所培养出来的人才有助于法治观念在社会中普遍传播,这对我们这个以前强调“无讼”的社会来讲是重要的;而通过后者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则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以保证法治的发展有专业力量的推动。法学教育这两个要求存在一定矛盾,解决这对矛盾可以通过在不同层面设置不同人才培养目标来实现,即把法学本科教育设置为一种通才教育,把法学硕士教育设置为一种专才教育。同时,必须科学把握教育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法学本科教育对象为例,这些受教育者大都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其生理发育“具备了从事复杂的思维活动、独立学习比较复杂而高深理论知识和技术的生理基础”,且“心理智能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科学把握教育对象的这些特点无疑为教学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 以人为本的原则
教育本身联接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是教育活动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应对教育中“人”的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确立教育活动双方的主体性地位,尤其是要改变以往简单地把教育对象当成是被动接受者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是要关注学生在教学活动的积极作用,以提高学生能力为教学所追求的目标。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尤为重要,因为法学本身就是权利之学,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学习法律本身就意味着学习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也意味着法律学习者应以其所学服务于社会和公众。
(三) 可持续发展原则
培养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一方面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法律专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法律规范的内容相当庞杂,而“高等教育只有四年的时间,学生实际上不可能完成职业教育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张镭,2003) ,因此,学生的后续学习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二,法律虽然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但法律也必定会随着社会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尤其当代中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立法活动比较频繁。第三,制定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制定之初难以穷尽现实中的各种可能性,并且制定法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如果仅仅掌握制定法的内容则难以应对千姿百态的现实。可见,从法律专业本身的特点来看,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要胜任其职业,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各种能力获得全面发展,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
遵循法学教育发展的原则,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重点发展策略。
(一) 科学设置课程
这需要处理好必修课与选修课之间的关系。必修课的设置应当能够建构起法学体系结构的基本框架,其中有必要加强对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实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树立学生法治理想和信念。选修课的设置则需要涵盖面广泛,尤其在本科教育阶段,通才教育的模式要求关注学生对法学之外其他知识的不同需求,保证设置的课程能为学生提供充分的选择。
(二) 革新教学方法
对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引入案例式教学方法,可以采用模拟法庭、模拟各种现场方式进行教学,通过这些模拟让学生参与到其中,使其通过亲身感受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对于那些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和某些法律学科中的纯理论部分来说, “灵活启发式”的法律教育则应当得到重视,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都值得尝试。总之,引入这些方法的目的在于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使法学教育成为一种真正的双向互动教育模式,实现最佳教学效果。
(三) 合理配置教学人力资源
传统的高等教育往往按照课程配备教师,教师以课堂活动为中心,这种配置方式不利于学生的学习。设置任课教师助理制度则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任课教师助理制度要求任课教师和其助理密切配合,共同对学生的学习负责,任课教师负责课堂上的教学活动,教师助理辅助任课教师,负责课堂之外的辅导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在课前组织模拟案例,保证课堂上有时间集中讨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题性讨论会或者辩论会,完成课堂教学难以完成的工作;组织学生直接到实务部门进行实践和学习等。
[ 参考文献]
[1 ] 孙晓楼. 法律教育[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 张 镭. 大众化教育目标下的精英人才培养[ Z] .“法学教育的目标与模式”学术研讨会论文,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