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现阶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由法学专科、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及以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等几个层次构成。在此体系中,法学本科教育的位置最为重要,其任务最为艰巨。以本科层次为主的高等法学教育在培养、训练具有创新观念和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从事法学研究、发展法学理论,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知识、人才和智力服务等方面肩负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
一、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制度大量地借鉴了前苏联的经验,法学教育也莫能外,这就决定了当代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缺乏独立性,与中国的实际存在一定的脱节。改革开放以来,再生的法学教育仍未摆脱外来模式的影响,并使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直接限制了高等法学教育的视野、内容、方法和进一步发展。
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法学教育所共同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出现有着必然性。与早期发达国家自发、渐进的法治过程相比,发展中国家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内生法律秩序都极端欠缺的前提下开始法治进程的,法治的实现过程是一种移植和借鉴的变法过程。[2]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外加于社会的,在社会法律实践还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因此,必然缺乏有力的社会实践作为支撑而不具有实践性。[3]从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现状来看,课程设置上一直与主要的法律文件对应,课程内容大多偏重于法律规范的介绍和注释;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知识的传授、课堂教学,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模式上还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是关门办学,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在师资队伍上,不少教师是终身的职业教师,且大多注重于学术研究,在任教前后都没有多少法律实务经验,很少有法律实践的传授。
2、高等法学教育的封闭性。与缺乏实践性紧密相关的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封闭性。表现在:只将法律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加以讲解、研究,仅仅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忽略了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及市场与法的替代等宏观方面来研究法律;[4]在高等法学教育内部,专业划分过细过密,严格的专业界限使得不少师生缺乏本专业外的其他法律知识。这既是我国法学研究的滞后所造成,也表明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科学整体发展还不够充分,其他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人类学等都还处在非常不成熟的发展时期,这些学科还不能为法学的繁荣和跨学科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法学还很难从其他学科吸取营养,而其他学科也少有人对法律现象从自身学科角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3、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发源于西方。在西方国家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在美国,法学教育本质上就属于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在德国,接受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制度联系的缺乏,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分离状态。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不少法律职业培训学校代替大学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一方面导致高等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高等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的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的道路。[3]
4、片面的发展观。由于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制约,[1]近年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发展过热,不少高校纷纷开设法学相关专业,一些理工院校、专科院校也蜂拥而至,导致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规格缺乏保障,办学效益不高;发展不均衡,建设法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与法学教育在低层次的过量发展和盲目发展并存,一些学校脱离自身实际,片面追求多科性和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将法学学科、专业的牌子匆匆地立了起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仍然突出。加之社会上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的人才高消费观念,造成了新的教育资源与人才的浪费。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分析
要解决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其进行科学定位。对此,学术界有多种观点:
1、学历教育说。我国近几十年来形成的狭义的法学教育概念,使人们长期以来在观念认识上已经习惯于将法学教育视为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将法学教育的概念等同于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以为高等法学教育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在此种观念的浸染下,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长期以来被赋予了三方面的任务: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精神的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无法在短短四年中完成这三大任务。一是学生高中毕业的知识基础和社会阅历使他们很难在四年中养成法的精神;二是我国法学院系现有的教学水平不可能养成学生较高的职业技能;[5]三是受英语过级、就业等压力的影响,学生的浮躁心理愈发明显,对知识和相关技能的掌握程度呈下滑趋势。
2、精英教育说。有些学者提出,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法律精英教育,尤其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6]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并不是很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尤其是在我国法律职业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实施职业精英教育,必然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如前所述,一些早期发达国家的法治之路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进程,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其法制相当完善,并有着一整套严格的、较为科学的、适应其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法学教育主要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而中国的法治环境和实践证明了照搬别国的教育模式终究会“水土不服”。我国现阶段社会各阶层都急需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法治进程,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所培养人才的走向是多方面、多途径的,远非国外“法律职业精英教育”的惟一指向所比。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门槛相当高。在美国,其法学院只招收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其入学程序更为严格;在德国,法学教育分为两阶段,入学者要通过两次考试才可能进入法律职业,前后要花费六七年的时间;日本也开始借鉴美国的教育模式,在大学设立法律大学院,其招收的是大学毕业生。日本所谓的“法律职业精英”其实指的是司法考试的严酷化和司法考试合格后所须接受的为期两年的第二阶段法学教育,其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也只是普通的文化素质教育,完成大学法科学习仅仅是迈向法律职业人的第一步。[7]
3、通识教育说。也有一些学者指出,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通识教育。[8]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从其培养的目标及教学的各个环节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的确是一种通识教育,但作为基础性教育,它由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必须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从法学教育的发展实践来看,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就会脱离社会的需要,迷失前进的方向;反之,适应了法治的要求,尽可能满足了不同法律职业部门的需要,就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并顺利的发展下去。这是因为法律人才从总体上讲属于应用型人才,法科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因此,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在保留通识性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分,以适应法律应用部门和职业部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为法治建设服务。
4、职业化教育说。对于不少学者所指称的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9][10]笔者认为这与精英化一样,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趋势,但在现阶段同样不适合我国国情,有些矫枉过正。事实上,从高中升上来的学生所接受的法学本科教育,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只能算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第一个阶段和重要基础,但并非全部内涵更非终点,其主要任务就是学历教育。由于时间有限,在短短四年中,实际上真正用于法学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职业技能相关课程的学习时间是很有限的,[11]加之我国法学院现有的课程结构体系、实践实习模式,因此,对本科生提出的业务上太专的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法学本科教育只能是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起点,它主要起到提高学生思想品德,使之掌握法学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基础作用。本科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并不能直接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职业,而是要经过统一司法考试和职业培训。同样,本科生也不具备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相关素养,而是需要进一步的深造,通过读硕、读博来加强自己的理论修养。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是为研究生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为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备选力量,同时培养一批社会其他行业和部门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如法律辅助人员。
5、基础性教育说。霍宪丹先生将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这个根本任务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概括为三个层面:一是解决做人的问题,使学生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决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的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解决做事的问题,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2]笔者认为,这种概括是相当中肯的。事实上,在现阶段的条件下,以本科学生入学前的知识基础和四年的学习时间,也只能让他们掌握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在强调职业性的同时,我们必须对之加强法学及相关各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参加司法考试或是从事其他职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础性教育。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方向
基于科学定位,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学教育改革步伐
1、提高法学教育层次,适当延长法学本科教育年限。针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结构混乱复杂的局面,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法学教育市场进行规范,提高法学教育层次,将法学教育系统化与正规化,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可取消专科教育和针对法学的双学位教育,强化硕士段教育,尤其要提高法律硕士的招生比例;在办学主体上,取消各成人高校的法学教育,强化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建议延长本科年限,也可以通过延长学制实行本硕联读的方式来提高层次,以更从容地包含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学习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的,也包括法学知识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还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2、多方面着手,规范法学本科教育管理。截止到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为20多万人。[12]一些理工科的院校,如农业类、机械类、电力类院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要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法学教育评价体系,改善简单的以数量评价人才与业绩的做法,对法学院的调控和管理坚持两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建立起严格的法学本科教育事前准入制度和事后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严格限制其开办法学学科、专业;要在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法学本科的核查,督促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限制招生人数,停止法学院系的扩招步伐,坚持选拔录取最优秀的学生;在法学院的设置上,由于专业化的政法院校使学生失去了系统化大学教育和跨学科教育的弊端已暴露无疑,因此,应尽量避免独立法学院校的设置和存在,已有的政法院校,也应通过与其他高校合并或自身转型为综合性大学的方式,将法学本科教育纳入普通大学教育,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法学院系的学生接受到法律理论教育和跨学科教育。同时,即便是在综合性大学内部,法学院系也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容许和鼓励学生选修跨学科课程,使之真正享受综合性大学提供的学习机会。
3、课程结构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合理的课程结构是进行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韩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学者们对传统的课程结构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各种有益的建议,这或许对我们有一些参考价值。其主要思路有:(1)把法学教育从供给者中心的体制改为需要者为中心的体制,以需要者的需求为基础确定课程结构,尽可能减少必修课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根据自己的毕业去向与兴趣自由地选择课程,强化课程结构的逻辑性与规范。(2)根据法学专业化的趋势,及时地增加新的课程,尤其是大量增加与特定领域有关的课程,如环境法、税法、文化遗产保护、水资源保护法、国际通商法等新领域的课程。(3)实行课程自由开设。除专业必修课外,可根据教授的研究领域,开设专门化的课程。同时,由于法律问题本身的综合性和专业的领域互相交叉,必要时可实行几个教授共同开设一门课的共同教学(Team-teaching)方法。[13]
另外,有必要加强与法学相关学科基础,开设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课程;加强职业技能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方面的知识传授;教学内容上突出法学理论与法学方法的学习,重点是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上要兼顾讲授法和案例法,注重学生参与性,激发学生的批判性思考;等等。
(二)与司法考试相结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发展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这种做法在这些国家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4]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脱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统一的司法考试等制度上的联系。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就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衡量标准,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其他人员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没有联系的桥梁,不仅在客观上造成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的忽视,而且使法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并最终制约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影响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
2002年正式启动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至今已实施四年了。这是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而且对法学本科教育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15]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机遇,为法学本科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前提,是基础,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应试者。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本科教育的管理模式;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必然促进司法考试的兴旺,促进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基于此,我们必须抓住司法考试提供的契机,通过与司法考试的结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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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文理学院高教研究所,四川达州6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