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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日期:2007-06-21  点击:  作者:《新西部》2007年第8期  来源:李艳秋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检察官、法官、律师从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中录取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学教育工作者把法学教育应从知识型向素质型的转变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几年各种实践性教学纷纷出现,其中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具体操作的原因及模拟法庭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我们教学工作者进行分析、解决来不断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以弥补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技能培养的不足。

1.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开展的随意性大,缺少统一安排

目前, 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应在哪个学期进行,占多少学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教学大纲可遵循,完全由部门法授课教师自主安排。许多教师并不认为“模拟法庭”是“教学”而认为是“活动”。由于缺乏“事前”的系统的计划指导,受“事中”的偶然因素(教师个人喜恶、理论课授课进度)的影响,使得模拟法庭教学开展的次数较少,所传授的知识重点不突出,知识点之间缺乏衔接,甚至存在重叠的情况。

1.2 片面注重庭审程序的流畅,而忽视实体法的具体适用模拟法庭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庭审的程序,更要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能力。然而,多数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是否流畅,即关注在庭上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宣判等过程,而忽视诉讼过程中的提起诉讼、送达等程序,特别是忽视实体法的具体适用。所以,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也因此产生重程序轻实体的思想。

1.3 角色分工不合理

模拟法庭中,有控方(原告)、辩方(被告)、法官、证人等角色。参与庭审全过程的人员通常需学生十名左右,多数学生是听审的观众。如前所述,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的次数较少,那么能在庭审中担任角色的学生不多,所以,每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积极性较高的只是在庭审中担任角色的学生,其他的同学态度不是很积极,影响教学和学习的效果。

1.4 忽视庭审后的评价与总结环节

教师往往只对学生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过程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学生们对案件难点问题的理解与把握的情况,以及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情况的总结,学生们也同样缺少自评自检的意识。

2. 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的完善

2.1 庭审前的准备阶段

2.1.1 案例的选择

案例应由学生自行选择,教师只是方向上的指导, 这样能使学生感受到自己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教师对案例把关,并要求学生尽可能选择那些疑难、争议性较大的案例,教师可利用它们来制造学生认知冲突,以拓展案例所涉及的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2.1.2 分派角色,对案例进行研究

分担角色的方式应改“个人角色”为“集体角色”。把一个班的学生根据案件的性质分成几个大组,例如法官组、辩护人组、公诉人组,组内的成员根据本组的角色先书写个人的判决书、辩护词、公诉词,然后再进行集体讨论,最后拿出一个方案并选出本组在庭审中充当法官、检察官等角色的同学进入庭审程序,这样就使每个学生参与到每次教学活动中,会极大的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也会增强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再者,要注意每次模拟法庭中角色的转换,力求让学生们都得到庭审实战的锻炼。教师更要关注那些胆子小的同学,鼓励他们担任庭审中的重要角色。

2.1.3 准备诉讼文书

学生按要求准备好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如起诉书、答辩状)传递给对方。在制作诉讼文书的过程中,除要符合规范外,教师要引导学生善于捕捉问题、提出问题、并准备好应变。

2.2 开庭审判阶段

在以往的模拟法庭教学中,为了开庭顺畅,多数教师会带领学生进行“预演”。笔者不认同此种做法,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真正控辩(原被告)双方不会预先演练一遍再走上法庭,所以在教学中不必要进行“预演”,过分重视“预演”会使开庭审判更象“表演”而非“实战”。开庭审判是整个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庭审的工作,都由学生自己完成,教师不得参与,即便是开庭时遇到了没有准备的问题,也要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再有,笔者认为,当学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进行完毕之后,也就是进行了法庭宣判之后,应附加一个环节,要求审判长对自己所宣读的判决做法理评说。因为,模拟法庭的落脚点还是应在“教学”,“审判长”详细地进行法理评说,更有助于学生深化法学理论。我校已有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桌椅、各种标志是按照正式法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并配置了法官服、法警服,这样会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言行举动是在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对于整个庭审经过,最好进行全程录像,这样有利于教学评价,也为今后的教学积累资料。

2.3 庭审后的评价总结阶段

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及时点评与总结。对于点评的人员不应局限于教师,可以请现场的普通观众,还可以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学生们还要进行自评自检,最后指导教师要做总结。总结应全面,从准备阶段至开庭审判阶段,既要有肯定与表扬,也要有批评与建议。特别要从学生们对案件难点问题的理解与把握的情况,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运用程度的进行详细总结,并且指导学生要本着“理论——实践——理论”的模式来进行学习,从而进提高学生对理论深入研究的能力。

3. 模拟法庭教学的保障机制

3.1 建立完整的课程体系

将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进行建设。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明确规定开课的学期和开庭的次数。笔者认为,模拟法庭的开课学期应设在第三到第七学期。尽管在第三、四学期时,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的较少,但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让学生越早地接触实践,越能锻炼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教师完全可以根据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为学生选择案例给予方向和范围上的指导。为了达到一个较好的教学效果,这一阶段应遵循“只求质,不求量”的原则,可以每学期开展两次模拟法庭教学。随着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第五、六、七学期可每学期开展四次,以给学生更多的锻炼和学习的机会。

课程建设中要有教学大纲, 授课计划书,授课教案,对课程开展的环节与步骤作出规划,包括每次开庭的时间、内容、预期效果等内容。建立对教师的评价制度和学生的课程考核体系,教师与学生在课程进行之中有章可循。

3.2 配备专任的指导教师

实践教学对教师能力的要求更高,要建立固定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的一支教学队伍需要进行系统的培养与训练, 要给教师充足的时间和良好的机会, 去接触社会司法实践。

3.3 实践基地的保障

模拟法庭对于一些纯理论性课程和非诉讼业务难以开展,如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等,但是在日常的办案中这些环节是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的关系,将其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延伸。同时这些实践基地也可以为我们模拟法庭指导教师提供与社会司法实践相接触的机会,我们还可以请实践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亲临模拟法庭教学现场进行指导与专业点评,以丰富我们的“实战”经验。

参考文献:

[1] 孙晓搂.《法律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2] 丁纲.《新世纪的教育使命》.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0 版。

[3] 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载《法学论坛》. 2001 年第9 期。

[4] 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载《法学评论》. 2003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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