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法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对讲授部门法的教师而言,离开了案例分析法,他的讲授很难说是完美的;对于接受法律职业教育的学生来说,离开了案例,便觉得法律是空洞的、乏味的条文。法律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的 一种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分析法应是法律职业教育采用的首选方法。
法律教育的传统模式是这样的:教师先按照教材顺序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然后对具体法条进行释义,只是在对法条的释义过程中穿插举一些案例。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层次清楚、逻辑鲜明,教师的讲授与法律的逻辑和教材编排的逻辑相吻合,教师的讲授方法确实无可厚非。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笔者发现,这种循规蹈矩的讲授方法有很多弊端,集中表现为以卜两点:第一,不能很好地衔接法律原则和具体法条。在学生看来,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的,只有法条是具体的,枯燥的法律原则可以弃之不顾,只有法条能解决些实际问题;第二,所举案例受到一定的局限。教师在讲授具体法条的过程中所举的案例一定是恰好能说明该法条的案例,这样学生的思维受到一定的限制,案例和法条的对号入座不能拓展学生的横向思维,而且学生有理由认为法律的原则和法理与案例无关。造成以土几弊端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把案例分析法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提到显著位置,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虽然也注重案例分析法的作用,但基本上是就事论事,学生在碰到一些跨教材章节、跨部门法的疑难案例时仍无所适从,也不能很好地应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理来分析案例。如果教师打破传统的教学方法,打破教材的编排顺序,直接从案例分析入手,通过个个鲜活的案例,在调动学生积极性的过程中,也演绎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的内含,同时也解释了法理知识,这样也许效果会更佳。但这种方法的采用,要求教师所选案例具有丰富性、广泛性和代表性,能涵盖其欲讲授的绝大部分法律知识,而且教师在分析这些案例时一,尽量不要采用简单的与法条对号入座的形式,而应把法律原则、精神和法理揉合在自己的分析中,对初学者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笔者认为,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培养能分析具体法律现象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确实是成就法律实用型人才的一条捷径。
教师在应用上述案例分析法讲授法律知识时,所选案例和讲授的方法要遵循由易到难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二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也是最基础的阶段,案例所覆盖的法律知识比较单一,基本上可以和单行法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如王海打假的例子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就责任就是《刑法》第232条所涉及的内容,买卖合同的纠纷主要查阅《合同法》第9章的内容就可以迎刃而解,等等。这些案例虽然简单,但教师在讲解时,仍然可以旁征博引、深挖细查,把法律精神和法理知识融和在简单的案例中。如上述王海打假的例子,就可以引出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土海式”的知假买假者却和土海的命运迥然不同的例子,进一步引出关于“消费者”的概念之争,而且由此案例,教师还可以简要介绍一些我国和外国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可见,看似简单的案例,也可以引申出比较复杂的内容,教师要善于深挖细查,从而循循善诱地引导学生。
第二个阶段,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能简单地和单行法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要通过比较分析和说理等方法才能透彻地阐释案例的内容,准确地把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些案例所覆盖的内容是跨教材章节的,是该部门法的综合应用。如刑法学中关于罪名判断有这样一则案例:
关于朱某触犯了何种罪名,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教师在分析这个案例时,就不能急于让学生找法条,而应先从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入手,结合上述几种罪名的特征来分析,让学生学会用比较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案例,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教师在分析案例时采用的理论分析法和前述传统法律职业教育中的理论讲授是不同的,在学生看来,前者是la]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而后者是一种抽象概括。从心理学角度说,学生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度一般要高于对抽象理论的关注度,这也是要改革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原因之一。
第三个阶段,是最难的一个阶段。案例覆盖的法律知识可能跨教材章节,跨单行法和部门法,甚至法律、教材章节,跨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要用法律原则、法理作综合分析的案例。
教师选择此类案例是建立在学生对各部门法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的。如果这个阶段能够真正实现,不仅打破了传统法律职业教育中的条块分割,部门法各自为政的模式,而且也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现象的综合分析能力。我们知道,有些法律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一个法律现象可能涉及到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但传统的条块分割的教学模式对培养学生分析复杂的法律现象的能力是微乎其微的,只有案例分析法才能达到培养学生的这一目标。
总之,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应该改革,取而代之的是以案例分析法作为主线的教学模式,把案例分析法作为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的首选方法。在具体实施中,案例分析法应作为连接各单行法和各部门法的一道桥梁,使教与学都有一个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刘佑生.疑案精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胡先样(1971-),男,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林业法律法规、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