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的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 这一点已经引起了整个法学教育界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分析我国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的具体矛盾及其原因, 并尝试对如何解决这对矛盾略呈管见。
法学教育是专门培养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的, 所以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招生规模、培养方向上都应当以社会需求为指针。连接法学教育和社会需求的纽带就是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专业学生, 衡量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供求是否平衡的最重要指标就应当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在学生就业这一指标上形成了三对矛盾。
1.精英教育的培养理念与实用型人才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所谓教育理念, 简而言之就是教育者希望通过教育活动培养出什么样的人的观念。长期以来, 高等教育在培养理念上都定位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这是一种精英教育理念, 即高等教育活动培养的学生都应当是专业素质强、道德品质高尚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作为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例外, 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十几岁的高中毕业生, 在传统精英教育理念的指导之下, 通过四年的法学教育, 他们在本科毕业时应当成为道德品质高尚、专业知识广博的高级专门人才。而这种培养理念与社会期望通过借助法律人才解决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的需求之间是存在矛盾的。
首先, 精英教育模式下的教学内容过于宽泛, 不符合社会对法律人才专而精的要求。在精英教育理念的指引下, 法学教育和其他学科教育一样担负着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基本任务, 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所开设的课程中也同样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就专业课的设置而言, 各个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除了根据 1998 年教育部法学课程设置标准开设 14 门专业必修课之外, 还分别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教学计划,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学习的课程多达几十门, 几乎涉及我国现行的所有部门法,“ 以北京大学法律系近年来的教学计划而论, 它开设的本科生课程已逾 70 门”[ 1] 433, 其他学校法律系的课程设置情况也大致如此。虽然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在知识体系上是具有一定联系的, 但毕竟不同部门法都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不完全一致的研究方法, 因此学生在四年内学习几十门课程的结果往往是导致学生对每一门课都知其皮毛, 却都无法进行深入的学习和钻研。这种课程设置的结果就是学生学习的虽说是 “专业”知识, 但实际上却是广博有余而精深不足, 缺乏运用法律知识深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 精英教育理念导致知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脱节。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 法学教育也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 在就业市场中其竞争力才会增强, 法学专业的整体就业率才会提高。但自古以来中国的教学方式是“传道授业解惑”, 就是教师讲授学生倾听, 不同于西方学园式的教学方法。受这种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整个高等教育在教学方法上都依然沿用教师系统讲授为主的方法。虽然在法学教育中也会有一些部门法课程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 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 因而在教师讲授和课堂讨论的过程中都主要是围绕该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 而不是实行像美国法律学校中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 1] 434。所以,这种课堂讨论依然是为教师讲授服务的, 依然是以教师所讲授的知识为前提和中心的, 或者说课堂讨论是教师论证自己所传授的知识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教学方法的影响之下, 法学教育方式依然停留于知识的传授, 而没有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传统的精英教育的法学教育培养理念实际上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 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也就是说, 现在的法学教育模式依然是知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脱节的, 不能满足社会借助法律人才解决具体问题的实用性需求。
在全社会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发展国际化的大趋势之下,各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都在迅速增强, 所以不同市场主体都需要法律人才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但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很弱。相当多的公司企业也都不愿意录用刚毕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2. 法学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模式的提出, 全社会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社会对专门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急速增长。各个高校适应这一需求纷纷开办法学专业, 一时间, 法学专业在全国各大高校遍地开花。在 2005 年 4 月 1 日至 2 日由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与美国法学院协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的“ 2005 中美法学院 校) 长会议”上,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教授指出:“ 目前, 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 400 所, 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 36 万人”,而 2005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约 338 万人 [2] , 可见从规模上看, 法学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法学教育办学规模的扩大, 客观上对于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 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整体学历层次也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 例如, 我国法官队伍中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达到了 47%[3] , 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大规模招生和办学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 随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逐年增加, 学生毕业时难以就业的情况也日益突出。在 2001 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平均只在50% 左右, 远远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约 84%的平均就业率[4] 。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难以就业, 那么, 法学教育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目的就没有能够充分实现, 由此形成了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第二对矛盾。
3. 供过于求的现象与供不应求的实质之间的矛盾。
如果仅仅从表层上分析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这对矛盾, 那么我们可以从供求规律的角度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法学教育已经供过于求了, 于是可以通过缩减法学教育的招生和办学规模来解决这一矛盾。但是, 更为突出的问题在于, 我国法学专门人才的供应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虽然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 但相比之下,律师为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法律需求的主动性更强, 而法官则完全被动、检察官也相对被动的为社会服务, 所以笔者在此作一个假设—前文已经提及我国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 36 万人, 假定这些学生已经全部从事律师工作, 再加上我国现有的约 10.2 万多的执业律师[ 5], 共计约 46.2万名律师, 而我国人口约 13 亿多, 也就是平均2 800 多人中才有一名律师, 而美国 “ 平均约 360人中即有一名律师”[1] 238,显然我国律师能够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难以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 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供不应求, 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还需要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来推动和实现。
由此又出现了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关系中的又一对矛盾: 一方面, 法律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法律人才供不应求,另一方面, 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有限的学生又难以就业, 法学专业学生似乎是供过于求。法学教育的办学规模应当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为指针进行变动, 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量大, 法学教育的规模当然也应当随之扩大, 但是正是由于连接法学教育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纽带即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出现了瓶颈, 导致法学教育和社会需求之间出现了矛盾。由此可知, 要解决法学教育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工作者是指从事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在我国主要是指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 也就是说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为其职业。2001 年 6 月 30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 次会议通过了《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国家对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考试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同年 12 月 29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 25 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修正案,更加完善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了与《 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作为制度名称表述时, 完整地表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基本资格要求就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前尚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即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前不可能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能从事律师工作。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取得除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外,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其他专业教育相比, 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门槛大大提高, 学生很难在毕业时顺利就业。可见,法学教育无法直接通过实现 培养法官、 “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来满足社会需求。排除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主要就业渠道之外,社会依然在其他方面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 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成立法务部、合同部就是这种需求的一种最直接的表现。而且在公司、企业的法务部或合同部从事法律工作并不需要特殊的资质, 在现有的体制之下也应当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正如前文已经论述的, 由于高等法学教育在理念上的长时期定位不准, 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不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所以,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现有体制客观上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门槛, 二是法学专业学生自身的专业素质由于长期精英教育理念的引导而难以适应社会需求。
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是制约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平衡的瓶颈, 或者说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矛盾的最直接表现就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难以就业, 只有有效地解决了学生就业问题才能够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平衡和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同时, 学生能否有效就业不仅影响学生本人, 同时还会影响学生背后的一个家庭甚至更多的人, 所以, 学生就业问题更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
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三对矛盾之中最根本的矛盾, 在于传统的精英教育的法学教育理念导致法学教育定位的不准确, 后两对矛盾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而且这两对矛盾的出现也主要是由法学教育理念的定位不准确而导致的。所以, 解决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就需要从转变法学教育理念, 重新对法学教育进行定位入手。
调整法学教育理念, 改精英教育理念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理念。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由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 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 第二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第三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6] 传统的精英教育 理念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并不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 这就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具备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精英教育理念对法学教育的定位是不准确的—法学本科教育不足以将学 生培养成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 法学的精英教育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甚至博士生教育阶段完成,本科法学教育不应当定位于精英教育。基于这种分析,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职业教育, 即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即将从事法律实务的学生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 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 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 美国的法学教育就是这种职业教育。
笔者认为单纯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理念亦不可取。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是以其特有的法学教育特点为基础的———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一般学习 3 年, 其入学资格之一是已在大学本科毕业, 即已经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 B.A, B.S)[ 1] 234 。可见, 美国法学教育是以学生已经具备良好的人文学科知识为前提的, 这种在四年本科毕业之后进行的法学教育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阶段。我国法学教育是从中学直接过渡而来的, 所以不宜单纯进行职业教育, 因为法学属于人文社会学科, 而学生尚不具备必要的人文学科知识, 所谓的职业教育便缺乏必要的知识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采用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理念——低年级的法学教育注重“广”, 即注重素质教育; 高年级的法学教育则注重“专”, 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
调整法学教育模式, 使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符合社会需求。调整法学教育模式就是改变教学内容过于宽泛、教学方法过于陈旧的现状,它是转变培养理念的具体化。就教学内容而言,教育部 1998 年修订的法学专业 14 门专业必修课的作用就在于搭建学生法学学习的总体知识框架, 在完成这些课程的基础上应当注重深入学习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联系密切的相关部门法, 如合同法、经济法、商法等课程, 因为这些部门法的深入学习有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纠纷的解决, 同时这些部门法方面的法律人才也是市场迫切、大量需要的。就教学方法而言, 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可以采用美国法学教育中长期采用的“诊所式教 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不同于我国现阶段大量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教学案例的讲解, 前者在于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案例, 以探讨、分析和评价案例和法律本身, 而后者在于通过案例解释和论证法律条文, 前者更有利于学生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在采用“诊所式教学法”的基础上, 还可以广泛 采用多种手段, 如学生随指导老师审理案件, 开设 “模拟法庭”, 由学生组织庭前准备和庭审全过程的活动, 等等。
古人云“ 法治存则国家兴, 法治废则国家亡”。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学教育对于推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同样具有无以替代的积极作用。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是联系法学教育和社会需求的纽带,同时也是判断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是否平衡的最重要指标。解决好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不仅对于法学教育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更是关乎“依法治国”的重大治国方略能否 实现的大事。当然, 解决好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 有效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 不仅需要高等学校从培养理念、培养模式上进行积极的富有成效的改革, 更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全社会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与完善。在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 法学教育任重而道远, 笔者写作此文的目的仅仅在于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 1]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 2]中美法学教育院(校)长共建交流合作新平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http://www. moe. edu.cn, 2005- 03- 03.
[ 3]肖杨.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年 3 月 10 日—— 2004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 // www. court. gov. cn / work /200403220012. htm).
[ 4] 2004 年底普通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 84%[EB/OL].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2005- 03- 03.
[ 5] 2004 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EB/OL].2004- 04-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http://www.legalinfo.gov.cn/moj/moj/2004- 04/16/content_92660.htm) .
[ 6] 霍宪丹. 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与法律人的基本资质[EB/OL]. 华夏经济信息网( http://www. hei. net. cn/) ,2004- 10- 10.
作者简介: 姚国艳(1977- ), 安徽滁州人,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法学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