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是西欧中世纪大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它的起源与兴盛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大学法学教育满足了当时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运动对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适用充裕的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最终成为西欧中世纪大学中历史最悠久、实力和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很长时期内,在一些大学曾经超过神学成为“显学”,直接促进了城市法、商法等的系统化,大大推动了城市运动的进程,为西方法制以至西方文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研究西欧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情况,是全面深入理解西欧历史上“城市运动”这一重要事件的有效途径,是解释西方法制史上许多复杂现象的关键环节。法律是整个社会的根本结构因素,属于社会文化范畴,所以对“西欧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及对城市运动的影响”这一课题的研讨,也有助于比较东西方两大文明体系的异同及原因,探究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与规律。
一、西欧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的兴起与发展是城市运动的客观需要
探讨西欧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不能不涉及到中世纪城市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教育以至大学的兴起与发展都是城市运动的一部分,城市运动是法学教育兴起与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宏观背景。
(一)西欧中世纪城市运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类似的表述还有“城市建设”、“城市复兴”等。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集中专门研究已经有百年历史。一部分学者主要从经济和社会结构变化上来看城市运动,对其重要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它比任何后来的革命都更为重要,如文艺复兴运动和印刷术的发明、罗盘针的发现、工业革命等,因为后来这些革命只是十二世纪到十三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化的从属后果而已。汤普逊指出城市运动比任何其他中世纪运动更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的消逝和近代的开端,因为在这一运动中,前所未知的一个新社会集团,即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出现了。一种新的生产财富的方式开始流行,商业和工业所能产生的财富注定要远超过于农民组织和农业所能生产的财富。另有一部分学者则着重从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城市运动。代表性的就是明确提出“十二世纪文艺复兴”概念并给予充分阐释论证的哈斯金斯[1],其后研究十二世纪文艺复兴的学者将罗马法复兴包括其中并给予高度重视,R.NSwanson的《十二世纪文艺复兴》一书即是如此[2]。笔者认为,“城市运动”的定义应该更宽广,因为越来越多具体领域的中微观研究表明,这一时期整个西欧社会,不管是意大利还是法国、英国、德国或低地国家,城市在经济、宗教、文化教育、军事、市政建设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变革是全方位的并且紧密联系,互动协调。所以城市运动应该指开始于十世纪末,兴盛于十一至十三世纪的一场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的深刻革命。从形式和外观来看,当时散布于西欧诸国的残存的古代罗马城市重新兴旺,而在一些主教居住地、交通要道或传统集市贸易中心,陆续出现新的大大小小的城市,这些城市修筑坚固的城墙,与周围广大的农村地区隔离开来,自成一体,城墙内则用测量线和桩子标出用地,修建教堂、广场、市政厅等公共设施,吸引邻近农村以至其它地区和国家的人口来此居住[3]238;在实质和内在机制方面,城市用赎买、暴动等各种手段争取自治,建立独特的法律体系和组织管理机制,创造相对安宁、自由和平等的环境,发展工商业,进行文化建设的伟大实践。
(二)综观西欧中世纪城市运动的过程,可以看出它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法权这一核心。法律在中世纪社会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社会活动的高度程式化决定了法律的重要作用。每一项中世纪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法规,社会关系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生效,几乎中世纪所有事物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拥有的法律地位。行使法律或军事特权的封建主,一定要使他们的法律豁免权具有合法的全权形式;要获得领主的授予,要由特定的法规来赋予,而一个城镇要想得到认可,首要的事情也是要争取授予特定的法律权利。[4]184“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更和罗马传统的法权观念有关系”。[5]315城市运动必须借助法律武器,城市争取自治、城市自身的运转和治理都离不开法律机制。
城市一开始基本上都是受僧俗封建领主控制的。十一世纪初,城市运动普遍开始。在一些城镇,城市居民以有宗教基础的誓约社团为出发点,与僧俗封建领主斗争,一步一步地获取了不同程度的城市法权。这种法权的核心是自治权,即在封建社会的框架中相当于贵族和教会的豁免权以及特殊的社会地位,一种独立的“既非领主亦非附庸的合法身份地位”。作为认可这种身份地位的一个巧妙词语“Bour2geois”(布尔乔亚,城市居民)一词首次出现在1007年一份法兰西特许状上面。[6]55在身份、地位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之后,还要依靠法律进行城市总体事务和居民个人事务的组织管理。“如果说自由是市民的第一需要,那么他们还有别的一些需要。”[7]49城市最终成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区域,有自己城市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自己城市的法庭,自己的城市组织管理机构和机制。“各类城市的市议会,都是主权实体;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各自制订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自行铸币,甚至根据各自需要结成政治联盟,自行宣战或媾和。”[8]174
(三)城市运动最急需的是有一套适用的城市法和商法。
当时的封建习惯法、宗教法、日耳曼法都不能满足城市自治和发展工商业的需要。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法官都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城市市民。城市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更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大约在十一世纪初,由于环境的需要,产生了一种萌芽性的商法。这是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一些常规的汇编,是商人们在交易中所通用的一种国际惯例。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需要对这些惯例进行系统化。罗马法此时的复兴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宗教法的研究与应用也开始发生变化。
随着城市运动的推进,城市与其他组织主体之间的地区性、国际性的外交活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城市内部的立法、司法与其它管理组织工作愈益繁重,需要大量通晓法律的高级专门人才。城市需要将很大的时间和精力花在立法、给予或听取咨询、管理和监督财政、统治臣服地区、进行外交谈判、组织和进行战争等。发布一个法令必然是一个漫长的事,要求许多技术性知识以及很多的时间、大量的工作。这些法令涉及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意大利一些城市公社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行集权干涉主义(tatisme)的粮食政策,控制面包价格,禁止行会组成卡特尔的企图;立法保证街道和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状况。外交事务方面,使节是城市公社的一个特色,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使节应该是“最伟大和最健谈的市民”,意大利编年史作者们经常提到由“最伟大、最智慧的公民”充任的“伟大和庄重”的使节,而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担当出使其他城市,特别是出使罗马或神圣罗马帝国的重任的。
二、西欧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与学术中心
正是在上述城市运动急需系统、完善和适用的法律体系以及大量合格的法律人才的背景下,最早出现的几所西欧中世纪大学波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蒙彼利埃大学都开设了法学学科,法学教育逐渐兴盛。法学教育分为民法(civillaw),即罗马法(Romanlaw)与宗教法(canonlaw)两个专业。
(一)罗马法律体系是在公元前五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之间创建的。在“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债务、契约和民事罪行等法律观念初步产生,公元150年左右,罗马法学著述开始大量出版,后来它们成为中世纪罗马法知识的依据。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民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虽然不是创新,但它把成千上万皇帝诏令和法学论著分类整理,通过选定公元533年通行的惯例或法规来消除矛盾,并使全部内容有了系统序列,按题归类于相应的法律范围。
罗马法所开创的西方法律体系并未随西罗马帝国的分崩离析而完全消亡,它在东罗马帝国及中世纪的西欧不同程度地保存下来,仍然存在于地方风俗、寺院习惯,以及诸如《西哥德人罗马法》之类的不完全的法律集成之中。十字军东征,地中海沿岸与拜占庭帝国的商贸交流,带来了比西欧保存的罗马法律文献更丰富、更符合商业需要的版本。十一世纪开始,罗马法得到复兴,并与日耳曼法、地方习习惯法等因素交汇,为中世纪城市法所吸收,由此产生近代的形式合理性法律思维。这是一个历时几百年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在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中完成的。
如同在所有的高级学科,进入民法学习的学生一般二十岁出头,大多数已经学过人文专业。要获得民法博士学位,已在人文学科学习过的要参加四年的讲座,没有学过的则要六年。在民法博士课程开始之前,一个人还必须给每个民法学硕士生讲一次普通的课程,采用反对和回答等形式。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是民法的主要教材。
中世纪的教会一直宣称是实行法治。一系列的教会公会议宣布了许多领域的规则,从什么程度的血亲禁止结婚,到对付异端的法则。这种宗教法传统已经很好地建立起来并得到广泛承认,但缺乏法典化和组织性却使其明晰性和内聚力大打折扣。将罗马法关于权威的精神移植到教会和教皇制度,承认后者拥有正式的立法权力,使零散的宗教法令系统化,强化宗教法的研究与应用,这一切也都是在大学完成的。
罗马法与宗教法之间互相联系,交叉重叠。宗教法常汲取罗马法的精神观念,教皇的法令就表现出跨越式吸取营养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民法是宗教法的前提,是法学学科的基础。不学习宗教法,一个人可成为民法博士,一个人也可以成为两个专业的博士(iurisutriusquedoctor),但没有民法学的博士学位或进行了至少三年的民法学习,一个人不能学习宗教法。
(二)最早开展法学教育的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波洛尼亚大学。波洛尼亚曾是教皇国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是处于正在出现的共同体(commune)之下的自治,是个较为安定、民主,法治环境和基础好的城市。再就是它有发达的手工业、农业,特别是地处南北商道要冲,商业贸易非常活跃,商业纠纷和诉讼案件相应很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旺盛。这种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和发达的工商业,也利于文化知识、讯息的集聚与交流、传播。
十一世纪七十至九十年代,波洛尼亚大学从教会的法律学校发展而来。伊尔内瑞斯(Irnerius)是波洛尼亚大学的首批教师之一。为了使罗马法重现光明,第一步是用当时通用的语言给罗马法加注释。伊尔内瑞斯注释的第一部罗马法律汇编是《民法大全》,这成为大学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史料。除作注释工作外,他还在修辞课上讲授罗马法。在托斯卡纳历史文献中经常可以看到他的句子,可见当时他的名望之高。伊尔内瑞斯及几代弟子成为当时波洛尼亚大学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学的中坚力量,被后人称为“波洛尼亚派”。[9]37
在宗教法方面,波洛尼亚大学也走在前面。格瑞提安花费10年的时间撰写了《教令集》(theConcordanceofDiscor2dantCanons或Decretum)。这是欧洲第一部系统评论宗教法规的巨著,全面而权威地论述了罗马教堂的组织结构、权利和义务,赋予宗教法规以独立性,并尽量使宗教法与民法融通起来。格瑞提安对宗教法规的研究成为波洛尼亚大学教学及研究的基础,并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宗教法律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格瑞提安的工作并没被教会作为宗教法的正式法典采用。第一部正式的教令集是1210年教皇英诺森三世送给波伦尼亚大学教师,供学校使用的所谓的Compila2tiotertia。1234年,当时教皇格历高里九世又规定Decretals是确定性的补充性的卷本。
波洛尼亚成为公认的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中心。波伦尼亚城市当局认识到了大学的存在之于城市的经济与声望的价值。为了保证教师们留在城市,从1180年起,就规定了一种宣誓。十三世纪的一段时间内,城市还保证教师们的薪水,但没有持续下来。十二世纪中期,意大利其它一些城市开始邀请波洛尼亚大学的法律教授到本地办学。摩德纳大学、维琴察大学、阿雷佐大学、帕多瓦大学、维尔切利大学、佩鲁贾大学、锡耶纳大学,都是由从波洛尼亚大学分离出来的教师与学生创办,基本上沿用波洛尼亚大学的体制。
最早将波洛尼亚大学教学和管理模式输出国外的是伊尔内瑞斯的学生瓦卡里奥。1140年,受泰奥伯德(Theobald)大主教之聘,他将罗马法教学引入英国,并在牛津讲学多年,获得极大成功。他所留下的讲稿成为研究那一时期法学教育状况的重要资料。从这份讲稿来看,当时的大学教授们传授法学知识的方法和体例完全遵循着罗马法的理论脉络。皮亚琴诺则是将罗马法教学引入法国的先驱。他是伊尔内瑞斯的弟子玛尔蒂诺的学生。他曾到蒙彼利埃大学任教直至1192年去世,其它法国大学如瓦朗斯大学、布尔日大学、佩皮尼昂大学都受到了波洛尼亚大学的影响。西班牙、葡萄牙、德国的大学基本都是仿效波洛尼亚大学创建。德国大学受波洛尼亚大学影响非常大。波兰的克拉科夫大学是波洛尼亚大学的一个翻版。布拉格大学有许多意大利人教学。著名学者戈佐·达佩鲁贾除教学外,还应布拉格市政当局的邀请,为当地编纂各种法规。
波洛尼亚大学对所有以法律为主要学科的大学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影响,一方面是由波洛尼亚大学的教授直接带去,更多是由在波洛尼亚大学留过学的学生带回祖国。克里斯托弗#道森评价道:关于波伦尼亚大学对西欧的法理复兴和罗马法研究的影响,无论评价多高也不为过。它是一个伟大的中心,法律学者常常从这里出发走出去散播新学术的种子。[10]215除意大利之外,在法国南部和伊比利亚半岛,法学院和学术评注自十二世纪起一直在增加。很多特许状表明了法学家(称谓有doctoreslegum,judices,causidicit等)的社会地位的上升。在十三世纪的法国,法学学科在大学里占主导,而人文学科和神学,以及它们的毕业生降至次要甚或边缘地位。
法学家们毫不迟疑地用最得意的词来描绘自己:circumspectus,venerabilis,magnificus,
sapientissimus等等。[11]29巴黎大学虽然以神学学科著称,但仍是学科俱全、学术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很高的大学。由于人文学科和神学学科的职业前景不及医学和法学,越来越多的生源涌向有利可图的专业,特别是法学,神学和作为各科基础的人文学科受到负面的影响。洪诺留三世1219年的教令(Superspeculam)禁止修士学习医学和法律,禁止在巴黎大学讲授罗马法。但事实上洪诺留本身是以研究罗马法和宗教法著称的波伦尼亚大学的重要支持者,巴黎的宗教法学家在禁令发布以后继续在其他大学进修罗马法,因为按照当时的制度,宗教法学家也必须懂得罗马法。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是重要的法学教育中心。洪诺留三世禁止在巴黎大学讲授罗马法,并因而阻碍了宗教法的学习,因为民法是宗教法学习的前提,这给英国的大学创造了在阿尔卑斯山以北提供开放和完全的法学教育的良机。十四世纪以降,英国学生越来越多地留在英国完成其大学教育。[12]39
三、西欧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之于城市运动的影响与意义
十二世纪的大学已经成为传播法律知识、进行罗马法与宗教法研究的学术中心,这一世纪也被称为“法律的世纪”。这一切之于城市运动的影响与意义首先是培育了市民的法治理念。这种以大学为中心的法律教育运动使世俗社会以法为基础,以实现秩序、安全与进步的观念得以恢复和确立。西方学者指出,在十二世纪,抛弃以仁慈为基础的基督教社会理想,回到“只有法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以取得进步”这一观念,是一种革命。中世纪城市中,法律的意识空前提高了,人们已经产生了这种信仰,即不管法律是上帝的还是人的,法律应该统治世界。
其次,西欧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促使一套完整的、有很强科学性的城市法律体系的形成。城市法除了汇编、系统化的誓言、习惯及城市统治集团或行会制订颁布的法令、法律这类自行发展的固有渊源外,大大得益于罗马法和宗教法的启示。在商法的形成过程中,商贸阶层在旧有商业习惯的基础上,吸收罗马市民法及万民法的诸多概念和原则,创造了用于商贸实践的商业体系。美国著名的法律史专家哈罗德·J·伯尔曼也认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十一世纪晚期和十二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正是在这些大学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予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大学里出现了注释法学、评论法学和人文主义法学等不同流派。包括城市法和商法在内的西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体系,就这样在大学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西欧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的另一个显著效应是培养出了一个法律职业阶层及许多僧俗权力机构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改变了城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这些大学培养出了一批新的权力人物,与凭借门第和血统的贵族比较,这是中世纪城市产生的第二类贵族,他们可以获得特殊的骑士身份——法学骑士(chevalieres——lois),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成为法学家或法官,并大量进入市政机构。雅克·维尔格指出:中世纪的学术文化并不掩饰其实际目标或其对社会“有用性”的企求。毕竟学习神学是为了布道,医学是为了治病,学习法学是为了成为法官或律师。奇波拉在《欧洲经济史》中评价道:中世纪城市在政治、社会和文化上都受商人和钱币兑换商的支配,正象所有经济史教科书所说的那样,同时也受药剂师、公证人、律师、法官、医生等人的支配。在充满权利竞争的法制社会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逻辑和论辩专长有广阔的应用之地。
大学法学教育最重要的结果之一是律师阶层的产生,至少是极大提高了他们的地位和重要性。他们的正式称谓有许多区别:公证人(notariy)一般是代人草拟契约和其他商务文件,律师则出席法庭代人辩护,此外还曾使用过别的名称,如执法者(magister),源出于拉丁文的master(主管人),这是一种官员,而书吏(scribus)则是代笔人、书记员,等等。几乎所有官员都雇佣公证人作助手。摩德纳的法令规定城市的法官要挑选20个公证人。十三世纪晚期,一些大城镇公证人的数量很大:波洛尼亚可能有2000人之多,米兰1500人,帕多瓦600人。法官与公证人在城市里的政治作用是很大的,不但在职位上占了很大比例,还不知疲倦地参加议事会,他们投票、提供建议咨询等,一些城镇会议备忘录记载的都是律师和公证人连篇累牍的演讲。[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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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历史系,北京1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