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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论在后”的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探讨——读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有感

作者: 李巧毅  来源:《中国律师》2006年第3期
日期:2006-06-09  点击:

   史尚宽先生(1898—1970)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早年留学日本、德国,1927 年返国,曾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考试院秘书长、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总统府国策顾问,是“ 民国民法”的起草人之一。1949 年去台后,任教于法商学院、东吴大学。1952 年任“ 考选部长”,1958 年任“ 司法院”大法官,1969年任“ 司法官训练所”所长。史尚宽先生的著述近千万字,涉猎的领域包括民法、宪法、行政法、劳动法和刑法,其中影响最大也最具学术价值的当推其“ 民法全书”。“ 民法全书”包括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约 420 万字。1997 年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了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

 史尚宽先生“ 民法全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民法总论写在各分编、分论之后。史尚宽先生文中交待:“ 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次及其他各编,著者反先债总、债各,而以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领纲,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详细内容,而后能豁然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取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度,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实于演绎方法之中,兼寓有归纳之意。”(见《 民法总论》自序)。史尚宽先生所讲的道理,笔者且将其称为“ 民总在后”的“ 民法全书”著书顺序,笔者认为该道理不仅仅限于著书,对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笔者从一名法学本科生走来,现在是高校法学教师,对于总论性的内容总是被安排在最初教学的弊端颇有认识高校法学教育,一开始总是安排法理学课程,然后才是各部门法学,最后没有寓有归纳之意”的课程。其实法理学是高度概括的一门学科,其法理是寓于具体部门法之中的,在完全了解各具体部门法学的内容之前,学习法理学是不能真正理解的,笔者自己大一学习法理学课程时的感觉就是一知半解。及至临毕业前考研,全面复习本科所有课程时才顿觉豁然贯通,始真正领会法理学。然而,只有少数学生会在完成本科学业前再学习一遍法理学,对大多数学生而言,仍旧是云里雾里。具体到民法教学也是这样,先学民法总论,然后再学物权、债权、人身权、亲属、继承等,其弊端是一样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应进行一次小的改革,各部门法学在学完分论之后,再指导学生重读总论,完成所有法学教育内容之后,指导学生重读法理学,这样先总后分分后再总、有分有总,以帮助学生真正理解高度概括的总论性的专业知识。相应于史尚宽先生“ 民总在后”的著书顺序,笔者将之称为“ 总论在后”的高校法学教育顺序。

     总论在后”的高校法学教育顺序在教学各环节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大一的学生刚从中学毕业,并不能马上适应大学的教育方式,一上课又遇上法理学这门归纳性的专业课程,许多学生难免会觉得难以理解。这时,如不给予必要的引导,有的学生可能会产生焦虑的情绪或者厌倦的情绪,从而失去学习的兴趣,对于以后部门法学的教育也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开设专业课之前先行开设专业课导论,向学生交代法理学是一门归纳性很强的课程,有的内容暂时没有完全理解并不要紧,但必须通过以后的各部门法学的学习加强对法理学的理解。

    二、教授各部门法学的教师不能各自为政,应当注意引导学生运用部门法学的知识去理解法理学的知识,就像民法学课程中,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这些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去理解民法总则中“ 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抽象的、高度概括的概念一样。这样做既便于学生理解法理学知识,又能做到所学知识的前后贯通。

    三、在毕业班中开设一门专业课总结的课程,对四年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知识来一次“ 总复习”,既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利用这个机会指导学生重读法理学。专业课导论和专业课总结都不需要太多的学时,一般来说 10 个学时比较合适。

    笔者希望,动作不大的“ 总论在后”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能够帮助学生真正理解高度概括的总纲性的专业知识。

(作者:广东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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