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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意义

日期:2007-05-28  点击:  作者:夏凤英  来源:《中国成人教育》2007年2月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 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一种反应。美国早在三、四十年代就注意到了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 尝试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育应运而生, 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之所以称“诊所”, 是因其利用了医学教育中临床实习教育模式的经验。在医学教育领域, 学生一般在有经验的医生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围绕病人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学习, 通过临床实习学习诊断和治疗。

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下, 通过对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并开出“ 处方”, 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诊所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所以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关注,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 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 忽略学生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特点。

第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真实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 突出了实践性特点。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 因此常被称为“在行动中学习”。诊所的教学训练需要学生从初步的案件受理和当事人陈述开始, 最初, 在法律诊所中, 面对当事人和错综复杂的案情, 一些学生常会束手无策, 不知从何处下手、应该做什么, 一段时间后, 通过亲身体验案件的处理过程, 学生的潜能得到了发挥。学生不再像做案例分析题一样, 从法官或检察官或者旁观者的角度, 而是从代理律师的角度审视案件。诊所法律教育给予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 从语言组织能力、证据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 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训练。

第二, 在师生关系上, 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 师生均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 没有了教师的居高临下。学生们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 教师甚至只担任次要的指导角色, 而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由于课堂教学紧紧围绕着所承办案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课堂上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 教师不直接告诉学生什么是正确的, 而是引导学生去寻找答案。一切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学生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人。

第三, 在教学方法上, 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并非不要课堂教学, 在国外,“大多数诊所都有课堂教学的内容”。因此, 诊所教学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 课堂内教学主要讲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训练学生的诉讼技能, 具有多样性, 主要教学方法有: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等。课堂外主要有: 代理真实案件, 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以准律师的身份, 代理当事人, 办理真实的案件, 通过课堂所学, 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结合起来,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 在课程设置上, 诊所式教育通常是给大学三年级的高年级学生开设的。在我国, 除清华大学允许一、二年级的本科生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修诊所课程外, 我国开展诊所教育的法学院多将其作为三年级学生的选修课。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受师资和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 二是因为开展诊所教学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只有掌握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才能够利用这些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真实当事人的诊所通常位于法学院, 这样使得诊所师生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更加便利。因为建立在已知案件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模拟法庭还是案例教学课程都是如此, 在这种模式下, 事实和证据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 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未知情况或突发问题, 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法学教育不同于以往的案例教学。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 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与技能教育的重要手段, 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 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是由教师按照课程体系和基本理论阐释现有的法律条文, 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 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和预定的教案进行系统讲授, 学生记录课堂笔记, 被动地接受教师讲课的内容, 在课堂上较少开展讨论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交流, 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应用, 学生缺少学习热情, 常感到法律抽象枯燥,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 学生成为主角, 一旦学生有机会处在真实和有压力的环境中, 当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时, 学生会主动去查阅资料和法律法规, 或者向诊所教师求助, 学生完全沉浸其中, 学习兴趣得到培养。

第二, 有助于提高学生解决真实案件的能力, 突出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纸上得来终觉浅, 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 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实践, 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有的能力和素质,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 而且按不同法律部门分门别类进行教授, 每门课程都只限定在一个范围内, 这种纸上谈兵忽视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虽然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 尚有毕业实习这一实践性教学环节, 但这种毕业实习并不能达到实习的目的, 原因在于, 实习期较短,仅两三个月的时间, 学生在实习单位很少会得到重用, 大多数学生所能从事的只是一些琐碎之事, 如整理文书, 装订案卷, 发送文件等, 实践技能无法得到提高和锻炼。因此, 许多学生毕业后,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胜任法律工作。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能够接触到社会上真实发生的案件, 对其中哪些是主要事实,需要哪些证据, 从什么角度进行分析等一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学生自己去发现、判断, 这里面不仅有程序法的问题, 也有实体法的问题, 有些还涉及不同的实体法问题, 这是分门别类教学中不可能遇到的问题, 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处理, 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分析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会谈、咨询、辩论、进行文书的写作, 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综合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 也可以帮助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法律职业和律师技巧。

第三,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学与医学一样, 对从业者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学教育一直追求的目标。在诊所教育的故乡美国, 法律诊所常依托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 旨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不仅在美国, 而且在诊所教育已经制度化的印度, 诊所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目的也是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学生必须具有社会正义感、责任感。从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现状看, 也是通过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委托人代理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即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目前, 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还比较贫乏, 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现实情况下, 法律诊所中的教师和学生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辅助力量, 目前, 各地法律诊所都与当地的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取得了联系, 有些还签署了双方合作协议, 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派出援助站的形式, 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领取案件, 参与法律援助服务。法律诊所为学生为社会底层人士的服务提供了一个平台, 让学生有接触社会的机会。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 加深了学生对律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理解, 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 增加了其社会责任感。

第四, 补充完善了案例研究教学法, 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一直以来, 法学教育都在进行教学方法的探索,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学中的重要一环, 但传统的案例教学是建立在已知案件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模拟法庭还是案例教学课程都是如此, 在这种模式下, 事实和证据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未知情况或突发问题, 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法学教育不同于以往的案例教学。它强调在行动中学习, 案例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 在处理真实的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 要求学生深入思考各种问题, 应付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这个过程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及法律职业的理解, 它比以往的任何法律实践活动都要生动。诊所教育为我国法学实践课程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

目前, 诊所教育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普及, 但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引起越来越多的院校重视。由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存在着制度上的差异, 在引入诊所教育后, 如何将其进行改造,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要求, 尚有许多问题有待于学界的深入探讨和研究。首先, 诊所课程如何设置?诊所法律教育不能孤立于传统的法学教育, 也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教学, 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诊所课程只有融入法学院的全部课程, 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次, 诊所的资金从何而来?诊所是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而进行的实践性教学, 所需要的办公费用、日常管理等费用如何解决, 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没有资金的支持, 诊所将无法开展。另外, 开展诊所教育还涉及诊所教师的培养和配备问题, 诊所课程的评估问题, 政府及司法界的支持问题, 等等。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 诊所教育才能得到普及和推广, 诊所教育的重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①甄贞: 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载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

Robert MacCrate: 对一个发展变化中的职业进行教育: 从诊所教育走向教育的连续统一体。载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 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72 .

Clinical Law Review: 构建一个法学院内的诊所。载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 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294.

④甄贞: 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载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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