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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从法学本科专业存废之争谈起

日期:2007-05-27  点击:  作者:蔡从燕  来源:《经济师》2007 年第4 期

一、法学本科专业存废之争的意蕴

2006 7 ,在上海召开的中外大学校长会议上,一些著名高校的负责人建议,法律应该作为大学生的基础课来学习,而不是专门设置一个专业,即高校不应提供法学本科教育。如果学生希望从事相应的职业,可以在有了一定的知识背景后到硕士阶段再学习法律。这一建议的主要理由是: (1) 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事相应的工作; (2) 现行法律硕士可以解决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问题; (3) 美国的高等教育中,很多专业是没有本科生的。

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建议经过媒体的渲染,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赞成者固有之,但反对者显然占了多数。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取消本科法学教育对国家与个人来讲成本都是巨大的,甚至是难以承受的。以受教育者来说,四年以上的本科教育加上三年的法律职业教育,再加上统一司法考试之一的职前培训,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大致要经历九年之久的教育期限。由于在现行体制下法律职业并不是受教育者作为最高追求的职业,因此,这一成本对受教育者来说是难以承受之重。事后不久,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表示,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还没有研究过取消法律本科的问题,更谈不上正在考虑取消。他说:“法学的本科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良好本科教育的大学是令人失望的大学;没有良好的本科教育,就没有一个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讲尤其重要。”①从而至少在表面上为这场法本科教育存废之争划上了句号。

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使得近年来围绕着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被推向了一个极致,即对法学本科学教育改革的讨论已经不限于从“改良”的角度寻求解决的路径与方法;相反,从“革命”的角度寻求解决的路径与方法开始进入了至少某些教育管理者的视野。这场法学本科学教育存废之争再次提醒我们应该认真地审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为迄今为止的改革努力以及重新设定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都提供了新的机会与动力。

在笔者看来,一些著名高校的负责人主张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很大程度上是对近五年以来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盲目、无序的发展表达了一种不满、失望的情绪,而近年来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尴尬境地则终于使这种情绪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 基本现状

2001 年以来,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规模急剧膨胀。2001 年时,我国设置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229 ,这一数字到2005 年时急剧膨胀到559 ,这还不包括本科院校下设独立学院开办的法学本科专业。值得重视的是,这种势头还在延续。由于错误地认为提供法学本科教育的门槛校低,许多新开办法本科教育的院校,尤其一些普通院校招生规模相当惊人。比如,就笔者所知,广东某理工院校的法学院虽然是新设立的,但其每年的本科生招收规模达到500600 ,远远超过了许多老牌法学院。在许多新兴院校中,师资队伍建设严重落后。

遗憾的是,就业市场并没有对规模急剧扩大的法学本科教育作出友善的反应。根据2006 年毕业人数统计,经济和法学毕业生人数为2.25 万人,管理类4. 48 万人。从岗位供应来看,经济类岗位占总岗位的10. 6 %、法学类仅占0. 5 %、管理类占18. 27 % ,岗位数约7 8 万人。据2006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初步统计, 农学为78. 35 %; 管理学为58. 02 %;工学为55. 44 %;历史学为51. 58 %;哲学为40. 35 %;教育学为33. 33 %;医学为31. 01 %;法学为37. 85 % 。②

事实上,至少在2004 年时,这种超常规扩大法学本科教育的做法所潜在的风险已经受到了关注。③

() 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导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及就业出现上述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法学本科教育规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热衷于兴办法学本科教育的部门或人士显然是认为提供法学本科教育的门槛较低,成本也较低。④比如,它不像一些理工科专业那样需要购买大量的硬件设施。从教育提供者的角度看,这种理解不无道理。但是,从法学本科教育规律的理解看,这种理解存在严重的偏差。第二,对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业就业市场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某些部门或人士之所以热衷于兴办法学本科教育,其重要理由之一就是,中国正在不断推动建设法治化国家以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及美好的就业前景。从一般意义上说,这种判断是正确的,即建设法治化国家与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的确要求我国必须拥有足够规模的,具有良好法律业务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法律人才。但这种判断存在两种缺陷: (1) 这种判断没有认识到中国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固然存在规模不足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现有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质量问题,许多地方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尚不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为此,近年来我国为提高法律的专业人才队伍素质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针对现有法官、检察官开展大规模的学历培训,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就业市场上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较之英、美等国家,我国目前法官人均审理案件的数量要低得多。换言之,建设法治化国家某种程度上是提高现有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质量问题,而不是扩大现有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问题。(2) 这种判断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之间并不是一种成正比例的关系。其原因是,经济活动是如何做大“蛋糕”的问题,而法律活动是如何分配或矫正分配“蛋糕”的问题,显然人们优先关注的是前者而非后者。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的发展与其对法律的专业人才的需求之间是非对称的。第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缺位。近年来,法学本科教育超常规发展,甚至陷于失控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虽然教育部于2001 年设立了由教育部官员及国内主要院校法学学科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并且利用该学术性机构在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如设立十四门核心课程等,但在遏制法学本科教育在规模上的超常规发展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三点建议

在笔者看来,成功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实际上取决于“一点基本认识,两项基本措施”。下文逐一述之。

第一,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尤其中国法学教育的特殊性,明确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精英化教育。普遍认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所谓的“大众化教育”或“通识化教育”时代。在此,且不说这种论断能否适用地所有院校———事实上,近年来一些著名院校负责人重申其精英化教育的主张,但在笔者看来,至少不能把这种论断适用于所有专业。直言之,鉴于法学教育与“以法治国”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基于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背景,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为一种精英化教育,而不是所谓的“大众化教育”或“通识化教育”。

第二,完善兴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准入机制,严格新办法学本科专业的审批制度,同时在本科教学评估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评估,建立退出机制。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健全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从两个方面规范法学本科教育,确保精英化教育目标的实现。首先,从准入机制方面看,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改变以往在批准新办法学本科专业方面采取较为宽松,甚至颇为随意的做法,实质性地提高准入门槛。其次,建议尽可能地利用本科教学评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兴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评估,建立退出机制。笔者认为,在本科教学评估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评估专家较那些传统专业而言,有必要特别注重对新开设专业的评估,为遏制盲目开设的新专业设立一种退出机制。

第三,明确确认并且有差别地实施学院化与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霍宪丹教授正确地指出,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其结果是,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的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的轨道。⑤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法治化进程及法学教育受到长期冷落甚至压制,20 世纪70 年代末以来我国在恢复法学教育过程中面临着教师队伍严重不足问题,无论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均是如此,因此其后相当长时间内法学院系普遍奉行一种学院式教育,希望为法学教育尽可能多地输送教师队伍。应该说,在特定的背景下,这种政策取向与实践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多数法学院校在外部环境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即高校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在增量需求已经明显下降,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仍然继续学院式教育或学术化教育,没有及时开展职业化教育,从而造成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屡屡被指责为不能理论联系实践。

2001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以及随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职业化教育迅速被提到了法学院的工作议程,以往的学院化教育越来越受到批评。为了促进传统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许多法学院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强调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⑥又如,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的一些法学院校从2001 年以来开始推行诊所式教育。⑦遗憾的是,在推动职业化教育过程中,又出现了某种“矫枉过正”或说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做法。比如,一些院校甚至出版社对于教师在编写教材时提出以司法考试为指导原则的要求,这种要求损害了教材的体系完整性。又如,不乏有人主张法律本科教育要服从和服务于司法考试。事实上,如果以司法考试通过率考察,耶鲁大学法学院还不如二流甚至三流的法学院,但有谁会否认耶鲁法学院在全美法学院中首屈一指的崇高地位。

在笔者看来,固守传统的学院化教育显然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变化了的外部环境,但职业化教育与学院化教育不是水火不相容,职业化教育不能被作为打击学院化教育的借口;适当的做法是,应该确认学院化教育与职业化教育分别具有独立的价值,并且应该差别化地实施学院化教育与职业化教育。具体来说,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确定若干所教学科研实力较为雄厚的法学院校,使它们相对可以专注于开展学院化教育,使其承担起振兴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性使命。与此同时,其他一些普通法学院校则主要承担职业化教育的职责,满足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如此可以较好解决目前许多法学院校,尤其主要法学院校处于一种在学院化教育与职业化教育之间难以取舍的尴尬境地,可以使得学院化教育与职业化教育“各得其所”。

注释:

①张庆水. 相当长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不会取消. at http :/ / www.sifakaoshi. net/ Article/ skdt/ 200608/ 1997. html ,2007. 1. 1

②严丹丹. 法学毕业生就业为何难. athttp :/ / www. dffy.com/ fayanguancha/ sh/ 200611/ 20061126102314 - 2. htm ,2007. 1. 3

③范绪峰. 法学本科“繁荣”背后有陷忧. 中国教育报,2004. 10. 13

④这是一所重要的理工科院校法学院负责人的观点. 参见童之伟.新型综合性大学举办法学教育之前景. 法学评论,2002 (5)

⑤霍丹. 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政法论坛,2004 (4)

⑥详见胡玉鸿. 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转型. 法学,2001 (9)

⑦详见候斌.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践及未来.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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