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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nar源流及对当前法学教育的意义

日期:2007-05-14  点击:  作者:雷安军  来源:《福建论坛》2007年第2期

改革开放20 多年来, 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引起人们对法律教育发展带来的一些问题的关注。例如当前法学教育面临转型的问题, 面临从泡沫式的繁荣中走出来的问题。“在十字路口的法学教育”( 贺卫方先生语) 该如何转型, 这是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应当关注的问题。本文仅仅关注教学方式转型的问题, 因为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由于关注单向讲授已经引起人们的不满与反思。从德国产生、传至美国, 并且成为法学教学重要的方式之一的Seminar 对中国法学教学方式的转型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那么Seminar 是如何产生的?如何进入法学教育的? 对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有什么意义? 如何构建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的Seminar 课程? 笔者认为,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澄清对Seminar 的认识, 有助于我们思考并改变当前的法学教学方式。

一、Seminar 的源流

Seminar( 音译为习明纳, 意译为讨论课) 纯粹是舶来品, 其含义是指: “大学或者研究生院中在教授的指导下从事原创性或者集中性研究的一小组高年级学生, 教授具体通过定期会见这些学生并同学生讨论他们的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来指导他们。”[1]

Seminar 最早见于18 世纪虔敬派教育家佛兰克创办的师范学校中。1737 , 德国著名学者格斯纳在德国哥延根大学创办哲学Seminar,从而把Seminar 引入到大学中。后来柏林大学对Seminar 进行了改造, 把它发展成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 教学— —科研研讨班。在Seminar 课程中, 通过教师和学生畅所欲言的讨论、自由地发表意见, 从而发现真理。由于这一制度形式的诸多优越性, 再加上政府的大力资助, 其影响力日益扩大, 从而发展成为19 世纪德国大学一种基本的教学—— 科研方法。[2]从德国法学高等教育方面看, “德国大学里非常重视习明纳。他们认为, 作报告和参与讨论有助于增强学生的独立科研能力, 其笔头和口头表述能力也会有所提高。因此, 在任何德国大学的课程表里, 习明纳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3]德国的Seminar 渐渐传到美国教育界。而对Seminar 传入美国起到很大作用的是当年留德的美国留学生。Seminar 是当年美国留学生在德国考察学习的重要内容。[4]19 世纪20 年代哈佛大学留德学者蒂克纳等第一批留德学者学成回国, 把德国大学中流行的习明纳尔介绍到美国, 由此开始, 习明纳尔逐渐成为美国大学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5] Seminar成为美国研究生院中最普遍采用的教学形式。对于Seminar 在美国大学中的作用, 哥伦比亚大学一位经济学家在1892 年这样评论道:Seminar 是轮中之轴,是生活实际的中心,是现代化大学创造力的源泉。如果缺少了这种教学方法, 大学将是不完善的。有了这种教学方法,并加以恰当运用, 大学才能实现其宗旨。”除了对美国的影响外, 近代德国大学的Seminar 对英国、法国、日本、希腊、荷兰、比利时、俄国、丹麦等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6]

二、法学教育与Seminar

如前所述, Seminar 从德国产生后传到美国, 对美国的大学教育包括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讨论课( Seminar) 是法学院教学中的一种重要方式。[7]而美国的法学教育一开始采用的是讲授法( lecture method) , 及至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兰代尔大力推进案例教学法( casemethod) 和苏格拉底( Socratic method) 问答法之后, 讲授法渐渐退到次要的位置了。[8]案例教学法很重要, 但更重的是与苏格拉底问答法的结合。而在兰代尔时代的哈佛大学法学院, 案例教学法经常与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讨论方式相结合, 以适合于大班教学。苏格拉底式对话通常由教授利用试探式问答和提出一系列难题的方式, 引导学生作详尽的分析, 教授设法使学生掀起热烈的辩论。苏格拉底式对话是案例教学法完美的补充, 能够充分调动参与者的学习积极性, 并且使他们在与教师, 同学的语词交锋中锻炼自己的才智与反应能力。[9]在二战以后, 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 以及学生对枯燥乏味的课程厌倦, 使得一些著名的法学院逐渐摆脱了对案例教学法的完全依赖,开设的选修课数量有所增加, 而且经常是讨论课( seminar) [10]美国法学院开始探索多种教学方法, Seminar、诊所式教学等等才渐渐进入美国法学院的课堂。美国的法学课堂教学包括了案例教学、课堂讨论(seminar)、诊所教育等多种手段。

此外, 新世纪哈佛大学本科生课程系列改革中就包括加强Seminar, 促进Seminar 课堂小班化, 更有利于加强讨论功能。[11]事实上, 今天的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中, seminar 是必不可少的课程。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 笔者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网站上看到, 在宪法理论这个学科的课程中, 就有好几门都是Seminar。并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年总课表中, Seminar 课程就有50 多门之多。[12]不仅在美国,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 Seminar 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三大教学方式之一。[13]它的价值在于参加Seminar 的学生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研究领域里的最新信息和其它领域的发展动态, 又能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 因此值得引入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中来。

三、Seminar 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现行法学教学方法多为法条注释的解说, 教材的编著也围绕法条而展开, 每逢新的法律出台或法律修改, 教材也随之增删修改。教学的中心, 集中于使学学生明了法条的规定, 学生的法学素质没有得到较好的培养。[14]这种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在改革开放之初有其合理性, 能够迅速向学生传播一套基本理论体系。但在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明显地不能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因为它缺少活力, 缺少学生的主动参与。正如兰代尔时期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助理法学教授、积极推动案例教学法的埃姆斯在描述讲演式教学法的不足时指出: “教师徒劳地把水灌进了筛子里。水可能是有用的, 但却白白地流走了。”讲授式教学法重视的是学生的背诵, 而背诵并不是一种有活力的教学方法。教师没有把学生作为成人对待, 只是把他们视为仅会背书的儿童。[15]

在现行的教学方式下, 法学课堂千篇一律地从概念入手, 有关概念的“定义”、“广义说”、“狭义说”、“构成要件说”是课堂常用语。概念的区分成为课堂的重要内容, 以至于台湾学者李清潭将这种法学教育成为“说文解字”式的教育。在这种教育下, 学生被动接受知识, 不能置疑知识。学生要么因置疑而丧失学习兴趣,要么不假思索地接受被传授的观点, 成为他人的传声筒。[16]所以才有学生感叹, 大学学的东西都还给老师了。[17]

而从历史上看, Seminar 一直也在影响中国的高等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近代以来, 留美的学者就将美国的Seminar 带到中国的课堂上来,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18]比较典型的是民国时期代表法学最高水平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和北京朝阳学院( 号称南东吴、北朝

) 都受到了美国法学教育中Seminar 的影响。东吴大学法学院是美国人兰金创办的, 其师资、课程、教学方法等都源自美国, 以至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被成为“搬到中国来的美国法学院”( 王健语) 。而朝阳学院在课程、师资、教学方法上多采用大陆法系的一套, 但在20 世纪40 年代以后, 也引入了Seminar 课程及案例教学等方法。[19]

由此可见, 近代以来Seminar 一直在影响中国法学教育。但由于新中国建立后对苏联法学教育的极端模仿导致讲授式、灌输式教学方式一直居主导地位, 其他的教学方式都受到忽视, 以至于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 Seminar 还比较薄弱。虽近年已在研究生教学中开始采用,但是尚处于起步阶段, 而引入本科生教学则更为罕见。[20]

根据已有的经验来看, Seminar 课程的教学效果非常好。郑永流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大四下半学期和研究生研一上期开设了Seminar课程受到学生好评, 很多学生都觉得是大学阶段最难忘的课, 而且在大四下半期大多数选修课因人数过少而被迫停课的情况下, 每次的Seminar ( 比较法总论) 都能保持20 人的教学规模并正常地展开讨论。[21]更具有实证分析价值的是来自中国科技大学对Seminar 课程教学效果的统计资料。中国科技大学的统计资料表明, 选了Seminar 课程的学生普遍认为该教学方式明显优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方式, 87%的学生认为选修Seminar 课程收获较大; 83.6%的学生认为学习Seminar 课程获得的知识多于普通课程; 92%的学生认为Seminar 课程对能力培养有突出效果; 92%的学生表示有兴趣再次选修Seminar 课程。[22]

由此可见, Seminar 课程对于大学教学尤其是法学教学有着重要的意义, 值得法学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推广。

四、如何构建法学本科阶段的Seminar 课程

结合所阅读的文献以及在教学中的经验,笔者认为应当在本科教育中加强Seminar 课程的建设。借鉴国外将Seminar 课程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的常用分类法,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也可以开设如下三类Seminar 课程。

第一, 笔者认为可以在大一的时候开设初级Seminar 课程, 课程“侧重于讨论和研究学科的重要文献, 研究文献作者的思想和方法。[23]事实上, “目前美国有80%的大学和学院开始了大一学术研讨课程。新生研讨可已经成为美国大学核心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生向大学学生角色的过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4]因此, 在大一开设Seminar 课程不仅理论可行, 而且在实践方面也是行之有效的。

第二, 可以在大二和大三的学生中开设以研究问题为主的Seminar 课程。

先由教师根据课程的内容开列一个问题清单, 由学生自主选择某个专题并围绕该专题搜集资料和准备发言提纲, 随后根据教学安排在课上做专题报告, 之后全班同学围绕这个专题及其报告展开讨论, 可以针对报告提出问题, 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最后由负责此专题的学生在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篇专题论文并由教师评定成绩。[25]最后组织课堂讨论, 教师应当主持好辩论、讨论程序, 并及时总结双方的争议点, 避免双方自说自话。

第三, 在大四的学生开设研究前沿问题和最新问题的Seminar 课程。高级Seminar 课程与中级Seminar 课程的差异就在于研究的问题不同。高级Seminar 课程研究的是前沿问题, 而中级Seminar 课程研究的是一门课的基础问题;高级Seminar 课程更注重对问题的关注, 而中级Seminar 课程既关注问题, 同时也关注学生对经典文献的阅读、对经典理论的梳理。在大四的学生开设研究前沿问题和最新问题的

Seminar 课程主要是促使学生对当前最新信息的了解、对前沿问题的把握, 为他们进步的深造打下一定的基础。

五、结论

Seminar 的产生和演变对传统讲授教学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冲击, 并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显示出其合理性与可采性。Seminar 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主动性行之有效的手段。更重要的是, Seminar 是学生学习和展开科学研究的联结点。要打破当前法学教育课堂的沉闷, 要培养真正高素质的人才, 进而言之, 要产生影响世界的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学家, 法学课堂教学方式就不得不改, Seminar就是改革的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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