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产物。法律诊所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模式存在冲突, 在我国不能彻底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情况下, 研究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 给法律诊所教育以合理定位, 使法律诊所教育成为传统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同时,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模式, 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 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一、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绝不是一回事。相反, 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即高等技能。”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们从诊所建立的那一刻起,便开始关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最初, 诊所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被描述为: 为提高应变能力而培养预测与分析的方法; 提供专业化的技巧训练方法; 传授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 培养学生们的职业责任感; 让学生直面所扮演角色的要求与理念; 提供学习合作的机会; 向学生传授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 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 传授法制对社会贫弱者的影响的知识; 提供检验法制在真实生活中的影响力的机会, 为学生和法学院研究特定的法律领域提供实验室; 评价法律工作者和法制体系的能力和局限性。
随着法律诊所教学逐渐趋向成熟, 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的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 即《麦考利特报告》, 最终确立了法律职业需要具备的十项基本技能: 问题的解决; 法律分析和推理; 法律检索;事实调查; 交流; 咨询; 谈判; 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 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通过上述十项技能的学习, 达到法律职业的基本价值目标: 提供合格的代理服务; 努力促进正义、公正与道德; 努力提高职业水准; 作为职业人, 完善自我。[1]
诊所法律教学的评价原则是: 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 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 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对学生所掌握的职业法律技能以及对这些技能运用的评价一般运用在如下方面: 学生制定诊所学习行动计划,确定行动目标, 设计行动方案阶段; 学生实施行动计划, 达到行动目标与检验行动方法阶段; 学生讨论与反思, 比较计划、行动与后果阶段。评价分为学生的自我评价; 学生的相互评价;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 法律诊所教学评价。这些评价方法中, 学生的自我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 学生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败, 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 更加注重自己对案件承办的感受。
在我国, 法学高等教育也有实践教学。一般认为,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 这也是对实践教学的通常定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广义地包括社会实践、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 狭义上则仅指实习。例如, 我国有高校对上述教学环节作了不同要求。[2]开展社会实践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认识国情, 认识社会角色, 完善知识结构, 锻炼意志毅力, 健全心理素质, 锤炼创新精神, 提高社交才干, 增强生活技能, 满足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实践是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 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 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 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其创新能力。学年论文是写好毕业论文的基础, 是本科生在三年级完成的必修作业, 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具有积极的作用, 是培养大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最后教学阶段, 写作过程可以使学生综合运用各种能力并激发创新潜能。
如上所述, 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表现为实习。对于实习的要求, 另有高校这样规定: [3]了解刑事审判程序, 包括立案、庭审全过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各种文件的整理归档; 了解经济、民事、行政审判程序, 包括立案、庭审、证据的搜集整理、判决书及裁定书的写作; 了解法院系统各业务庭、各审判组织的职能及运作程序, 各级各类法院之间的关系; 了解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规范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操作; 了解当前我国审判、检察等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了解律师办案的规则和技巧。
通过以上阐述, 我们可以发现, 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模式有重大差异: 其一是,出发点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出发点是培养一个能独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 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出发点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通过实践, 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其二是, 评价内容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内容包括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水准和职业方面的自我完善, 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内容是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 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获取独立工作的能力。其三, 要求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逐步具有实际工作的能力, 对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进行评价, 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了解实际工作的知识, 对学生具有的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只是一个部分。其四, 评价方式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多种评价方式, 并且学生的自我评价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只是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
二、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之一
自2000年秋我国部分政法院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以来,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部分实现了预期的功能。但是,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路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效还需要实践检验, 法律诊所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价值尚需合理评估, 否则, 只会阻碍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有观点认为, 中国的法学教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较之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而言, 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法律诊所教育是现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4]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 任何教育模式的形成和普遍采用都反映该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社会基础。在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强调人才素质培养的情况下, 现行的教育模式就必然有其市场。当我们强调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时, 诊所法律教育确有其无可替代的优势。如果把诊所法律教育作为现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 势必要触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 与主流观点相抵触。同时, 我国当前并非市场导向型的办学体制, 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大, 学校依靠市场获得的教育资源很有限。正视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缺陷,寻求改革措施, 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是必要的, 但也不能因此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价值。因此, 笔者认为, 引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态度应是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衔接, 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这也是对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合理定位。另外,从教育形式上看, 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划分为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 主要是实习) 两大部分, 美国等实行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国家,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也并没有取代案例教学法, 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直接与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提并论也是不妥的。
我国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社会实践部分, 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 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并使其成为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是可行的。如, 我国有学者认为, 增强和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 诊所法律教育最值得重视和提倡,宜将诊所法律教育单独开设为一门课程, 设置为一门选修课为适宜, 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兴趣爱好进行选择。[5]针对我国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弊端, 有学者认为, 应确定法律诊所的实践课地位, 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 学生进入诊所实习不应当采取自愿原则, 法学院应当将其规定为必修课程, 赋予其相应的学分, 学生必须独立办理一宗完整的案件, 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6]这些观点, 都强调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实践的一个方式, 只不过对其具体的存在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引进必然带来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
引进法律诊所教育, 不论是作为必修课, 还是选修课, 都只能成为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可能替代现有的实习制度。诊所法律教育既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如接待室、会见室、教室、资料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录像机等, 又需要诊所专职教师。在我国当前大学扩招、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 提供充分的资源实施诊所法律教育, 是不大现实的。我国现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已经关注了这些问题。如有高校的报告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 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源和设备等, 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 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 也昂贵得多。[7]
在我国, 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影响着学生的总学分, 甚至能否毕业, 况且法学实践的学分是一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因为部分学生参加了诊所法律教育就另外加分, 否则, 就会带来学生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因此, 在引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下, 分析当前法学教学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模式的弊端, 改革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是十分必要的。目前, 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实践多采用课外法律实践和毕业实习等形式。课外法律实践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的目的是让学生走进社会, 尽早接触社会,了解身边每天发生的事情, 运用已有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学生在咨询和宣传过程中, 发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足和缺陷, 使学生关注社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学生通过参观、咨询活动获得的主要是感性认识, 谈不上对学生的法律技能的训练。模拟法庭教学, 是由学生自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角色, 以虚拟或真实的案例为蓝本, 按正规的法庭开庭的顺序, 模拟开庭审判。老师最后进行全面评价, 指出优劣。模拟法庭教学可以训练学生对审判程序的认识, 但是, 也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模拟审判不给学分, 学生仅靠热情参加。模拟审判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 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参与。这种形式由学生自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角色, 热情非常高, 但一、两次下来, 学生的热情就大大减退。二是模拟审判的局限性。由于模拟审判主要是一种审判程序的训练, 所选取的案例一般都是理论上比较典型的、法律应用结论没有分歧的, 缺乏实践中真实案件的突发性、随机性、复杂性, 很难唤起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其三, 缺少压力, 体会不到成就感。由于学生事前进行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准备, 缺少真实审判中的临场发挥环境, 只是将已背好的台词在模拟法庭中重现, 体会不到真实审判中那种唇枪舌战的压力, 体会不到成功或失败的压力, 因而也体会不到成就感。其四, 不能进行职业道德训练。由于模拟法庭教学参与主体和案件当事人的虚拟性,学生没有职业道德的压力, 也就谈不上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训练。
毕业实习是当前法律专业学生的主要实践活动。一般法律院校都会在四年级安排毕业实习, 时间3个月左右。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地用于社会生活, 熟悉社会, 了解社会, 并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几年前, 实习时, 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 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 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
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有的学校因为经费的原因或者实习单位无法落实, 不能统一组织, 而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学校对实习环节不能实现全程控制, 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毕业实习没有发挥出其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应有的作用。
以上阐述表明,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学实践本身存在问题, 甚至法学教学实践流于形式。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必须经过法学实践获取学分, 可见对学生教学实践的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对课外法学实践不进行实质性的评价,对实习的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来看, 对实习的评价主要是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价。这就是当前我国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最大特点, 也是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
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应该与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同时进行。引进法律诊所教育, 就是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引进法律诊所教育, 就要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笔者认为, 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过分强调法律的理论知识, 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这种现象常常导致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毕业后难于就业, 甚至就业后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法学教育单位要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将实践育人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教学实践环节, 从实践育人的高度评价学生的实践活动和教师的指导活动, 杜绝任何教学实践流于形式的现象。
2、改革评价对象。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 改变我国以学生的报告作为评价对象的现象, 而代之以学生实际具有的实践能力作为评价对象。
3、以法律职业人为标准, 改革评价内容。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 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 在实践教学中, 对学生的法学知识素养、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文化素质积淀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
4、改革评价方法。学生实践能力的掌握和提高, 与指导老师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 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 将老师对学生的评价与学生对老师的评价相结合, 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同时, 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 将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 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 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参考文献:
[ 1] 马海发·梅隆. 诊所式法律教育[ M] . 法律出版社,1998.
[ 2] 广东商学院教务处[ Z] . 教师手册, 2006- 07.
[ 3]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Z] . 毕业实习大纲, 2006- 07.
[ 4] 甘露. 法律诊所式教育可行性对策思考[ J ] .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 2005 , ( 2 ) .
[ 5] 陈晓筠. 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探究[ J ] . 青海师专学报,2006 , ( 4 ) .
[ 6] 王乔. 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 论法学实践课的改革[ J ] .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 ( 2 ) .
[ 7] 蔡彦敏, 黄巧燕, 赵彤. 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 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 J ] . 学术研究, 2002 ,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