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法律专业考试的基本宗旨惊人地统一,即主要的目的是考查学生对于教科书或教师上课所讲授内容的掌握程度,换句话说就是一种寻找“正确答案”的考试,而这种考试既无法考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又压抑了考生的原创精神,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1〕因此,改革和改进考试制度,搞好考试工作,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科考试制度中存在的一般考试所共有的弊端分析
(一) 教学目标模糊、教学任务不明
教学目标是学生预期的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一切教学活动都必须以教学目标为定向。现行法科考试制度在这一环节上可谓是任重道远,一是绝大部分教学目标因缺乏科学的分类和明确的表述而变成了“摆设”;二是鲜有教师对教学任务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准备性和形成性考试少有被应用就是这一不足的集中体现:按照考试的目的不同,考试可以分为准备性考试、形成性考试和总结性考试等三种不同功能的考试。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灵活选用不同的测验。但现实的做法通常是一锤定音,即一门课程只举行一次总结性的考试并以此作为学生学业的评价。至于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考试则较少进行,准备性考试就几乎没有教师组织过。
(二) 命题缺乏科学性
1. 选择适宜的题型。根据应答方式的不同,考题可以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主观题是让应试者用自己的语言或动作来对一问题作出回答,主要用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巩固程度以及对材料的灵活组织和分析综合能力,但因取样代表性和评分客观性较差,在标准化考试中很少使用。而客观题主要用来测量知识的广度,有利于全面考查学生对所学材料的掌握情况,而且评分客观、省时,因此,在标准化考试中应用广泛。但是,它难以测量学生的分析综合、组织连贯等高级心理能力。当前有许多法科考试题不是题型单一就是与考试目的不符,以致测验浪费时间、评分困难,难以实现既定的考查目标。
2. 遵循命题的一般规则。虽然试题形式繁多、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但试题的编制必须满足命题的一般规则:一是试题要适合测验的目的,测验的目的有选拔、诊断、评价或分类等,要根据不同的测验目的编制不同难度和范围的试题;二是试题内容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应能代表该学科的全部内容,不能只偏重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三是题目格式应多种多样,应根据考试目的与要求的不同,选用不同的试题形式,考查不同的知识技能,形式不宜单一化;四是试题文句要简明扼要,既不要漏掉必要的信息,又要排除与题目无关的多余信息;五是标准化试题答案应正确无误;六是试题应彼此独立,各试题不能含有暗示本题或他题正确答案的线索;七是试题的难度梯级要合理,保证必要的区分度。在现实教学中,教师命题一般是按照自己的喜好收集已有试题然后进行裁减,命题缺乏一般规则的拘束。
3. 做好命题的准备和搜集工作。编制试题就如建造房屋,在编制之前必须要有周详的“图纸”以作命题的依据,该“图纸”就是根据教学大纲而列出教学内容与行为目标的双向细目表和本次考试的性质、目的。计划编好后,就要搜集有关资料作为命题取材的依据,这要求教师在日常的教学中随时注意标注重点内容、记载学生常见错误和收集已有现成试题或自编试题以建立试题库,只有这样才能使试题的内容更有针对性,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才能达到较高的水平。但现在有许多教师忽视了这一过程,平时既不标注重点内容,也不记载学生易出错的地方,试题库不是没有建立就是非常简陋,甚至还有部分学校实行“教考合一”,命题的准备和搜集工作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三) 评分标准模糊、尺度不一
通常评分工作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评分标准要客观公正。因为各个评阅者的偏好不同会影响到主观题的评分,而即使是同一个人因受情绪、疲劳、试卷前后的对比效应等因素影响,标准可能也不一致。为了使评分尽量一致,一般可采取多人评阅求平均和每人负责评阅一题的办法加以解决。二是评分标准要规定答案要点及可接受的变式。对主观题严格按照要点给分,并对评分规则做详细的说明以涵盖可接受的变式。三是评分标准要依据题目的难易及要点的主次配给分数。四是分析评分和综合评分相结合。但在实际评分时,评分标准往往因制定的非常粗糙或根本没做,以致评分尺度不一、随意性大,考试的信度和效度大打折扣。
(四) 忽视对考试结果的处理
考试结果的分析是整个考试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包括对考试本身(每个考题、整个考试) 的分析和对教学活动的分析两个方面。对每个考题的分析主要集中在难度和区分度上,以进一步了解该考题的性能、提高考题编制技术、积累好的试题;对整个考试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信度和效度的分析上,并确定其分数分布来反映测试的难度,以此调整试题的难度梯级。教学活动分析是教师先对学生在考试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登记和分析,然后找出学生发生错误的原因,以此说明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此促进教学活动的开展。在现行考试制度中,考试分数给出来后,
二、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错位
传统法学教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的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轻学生个性的张扬、道德品质的培养等做法,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相距越来越远,甚至阻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2〕笔者认为,法学专业教育目标必须与时俱进,必须符合法学教育内在的发展规律,现行不适时的法学教育目标必须得到修正。科学的培养目标分为智育(狭义的教学) 目标和德育(狭义的教育) 目标两种。
(一) 智育目标
1. 陈述性知识。知识的掌握是一切学习的基础,其包括对符号、概念和命题三个层次的学习,其中概念和命题的掌握是高等教育学习的主要任务。对法学专业人才而言,专业知识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扎实,也是衡量法律人才是否合格的最基本的指标。就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而言,最起码的要求是要掌握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所规定的相关知识。另外,面对日益纷繁的法律关系、日渐完善的法律制度时,法律职业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还要洞悉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而这些如没有复合的知识结构是难以办到的。
2. 认知策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育的本质不在于简单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应当使学生通过学习掌握该学科的思考、分析方法,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心智技能。“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实践性是法学的显著特征。现行法学教育不能只单纯地传授知识和进行学术培养,而是应该进行适当的职业训练,掌握相关的职业技能。现代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以下技能:“首先是具有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辨别与判断是非是一个法律人才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而这种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应该是在接受法学教育中不断受到熏陶修养而成的,而不能通过专门授之以辨明是非的方法来实现;其次,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通过语言和文字来表达其意思,使法律的内在力量和价值作用于他人和社会。否则,无论其理论造诣如何精湛,如无良好的表达能力,充其量只能是独善其身而不能兼济天下;最后,是实际运作能力。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它需要将法律熟练、准确运作于社会之中,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的运作来使法律本身更趋于合理,这对于合格法律人才来说, 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要求。”〔3〕
(二) 德育目标
1. 自我意识的培养,包括全面认识自我、正确对待自我和积极控制自我。有“手握刀把子”之称的法律职业人尤其需要良好的自我意识,否则极易迷失自我。
2. 态度与品德的培养,即培养对待社会和他人的积极态度,具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良好的道德意志行为。这一点对法律职业者尤其重要,因为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人才如不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即使业务能力再强,也很难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实现法的价值。因为法律捍卫者如利用法律本身的缺陷来恶意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其危害性要远远大于普通违法者。正如培根所言:“一次裁判不公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破坏了。”因此,坚定不移的法律信仰、强烈旺盛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刚正不阿的思想品格、献身法律事业的人生价值追求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的道德操守。
3. 人际关系的调适,即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与他人的关系,建立和维护健康的人际环境。好的人际环境有助于工作、生活的通畅和稳定,是法律职业人开展工作的前提。而自我中心、物质崇拜等不健康的人际关系对大学生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三、对策与建议
(一) 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提高教师命题的技能
在法学教育界,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绝大部分教师都是科班的法学专业毕业而非师范专业毕业,大部分法学教师没有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更缺乏相关教学技能的训练。当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新进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此中就包含高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等课程,但毕竟培训时间太短而无法系统、深入地加以学习,以致法学专业教师在考试理论和技能方面基础相当薄弱,在实际教学中就显得有点儿力不从心。为此,法学教师必须加强考试基础理论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命题的技能。具体而言,首先必须明确高等教育目的与高校的培养目标、熟悉高校学习和教学心理、掌握高校教学的一般方法;次是灵活应用对教学成效进行测量与评价的技能,包括如何确定并表述培养目标与教学目标、命题的原则和技巧、试题库的建设、试卷评分和对考试结果的分析等技能。另外,考试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其除了与高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密切相关外,还需其他知识技能作为支撑,教师应加强相关技能的培训,如多媒体的制作需要掌握相关的计算机技能、双语教学需要扎实的外语功底等。
(二) 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制度
考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考试制度改革的关键,各校必须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制度。具体说来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时、高质完成教学大纲、教案、讲稿、教学进度表等教学基础文件,这是考试实施的前提和依据。二是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教学管理部门应该对每一个考试科目建立一个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试题库系统。在题库建设时,要依据培养目标、学科特点、教学内容,科学地安排题型,合理地选择题目,避免出现自己出卷、自己改卷、自己评分的模式,这样的考试离标准化考试的要求甚远,也很难达到考试的预期目标。三是建立和完善命题的审核机制,加强对命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四是实施评分标准的数字化,减小评卷的误差和随意性。五是完善考试体系,除了总结性考试,还需发挥形成性考试和准备性考试的功用。六是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处理,通过对信度、效度、难度等指标的分析,找出教学活动中的不足并加以弥补。
(三) 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准确定位教学目标
1. 法学专业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实现合理对接,即法学专业考试考查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是现代法律教育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学科体系庞大、理论成果丰富的社会科学, 其专业化、复杂化的程度决定了法律学术教育的必要性。各国法学学术教育通常是由作为学术中心和教育中心的大学来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的原理、知识和方法,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另一方面,法律教育还应包括法律职业训练。作为未来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学生除了要掌握一般化、抽象化的法律文本,还需掌握与其职业实践相关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因此法律职业训练必须在法律实践中进行,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的综合运用能力。但是,中国法律院校的功能目前主要是进行学术教育,职业训练主要表现为大学期间的实习,而实际上实习时间非常短暂且缺乏严密的组织和管理,未能达到职业训练的实效。因此,一些法律实务部门常常质疑和批评中国法律教育的方向、内容和方法。为此,把法律职业训练内容加入大学法学教育现已成为法律教育改革刻不容缓的工作。〔4〕
2. 法学专业考试必须与司法考试实现合理对接,即专业考试符合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目前的高校,学生每学期修几门功课,修完后参加由学校任课教师出题的期末考试。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即可拿到毕业文凭,走上工作岗位。而司法考试是目前我国所有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必须迈过的门坎,报考统一司法考试,则需要重新购买司法考试指定的大纲、教材、参考书,重新参加考试。在此种情形下,高校如果仍然沿袭原来的考试模式,既不利于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提高,也影响学生参加统一司法考试的水平发挥。依笔者所想,从宏观上讲,高校考试制度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接轨应是最佳选择。〔5〕具体操作如下:“首先,国家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内容对接。国家司法考试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基于二者的关系,我们应对目前大学法学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尽量向司法考试靠拢。同时,在确定司法考试内容时也要以现在教育部所确定的14 门核心课程为依据。其次,国家司法考试和本科法学教育方法的对接。从满足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的需求角度,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这就要求我们对目前的法学教育方法进行适当的改革,在采取教师课堂主动传授知识模式的同时,逐步地采用案例教学和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实践性教学方法,此外,还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一系列实践活动。”〔6〕
3. 法学专业考试应当考虑各校的办学特色与实际情况。现阶段,法学教育所处的大环境显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社会各领域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社会各行业需要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二是近几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进入公、检、法、司等传统强力部门的比例锐减,而企业、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则显现出旺盛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法学教育不得不对传统的培养目标作出修正,修正的方向就是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与本校的优势结合起来,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4. 法学专业考试应当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保持法学专业考试必要的独立性与实现法学专业考试与法律职业、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学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而非应试教育和职业教育,大学要保持其追求真理、传承文明的独立,其考试制度当然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否则,大学就沦落为职业训练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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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雷 军1 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统一司法考试引发的思考[J ] .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3 , (1) :571
〔6〕曾鼎忠. 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对接探析[J ] . 高等农业教育,2003 , (6) :2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