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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日期:2007-04-20  点击:  作者:张宗高  来源:《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0 世纪80 年代,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开始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但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基本理论的传授,案例教学法并没有被认真开展起来。

我国现行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要教育方式。法学本科学生四年近30 门必修和选修课,基本上采用的是课堂讲授方式,教学方法是“填鸭式”的满堂灌,讲授的内容多是概念、原理。教学的整个环节以教师为中心,学生是被动者;课程结束时一次性闭卷笔试是主要的考试方法。大学四年级半年的实习是学生获得法律实践的唯一机会,但是学生忙于写论文、考研和找工作,实习往往走过场,学生动手能力较差,学校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种教学模式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使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很大。我国法学教育不重视职业技能培养,与司法实践要求严重脱节,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和发展,也影响了司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需要应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优点

案例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 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 19 世纪70 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 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1 ]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情景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在群体讨论中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启迪教育者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有:主要以法院的判决生效的案例为教学内容;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提倡学生主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案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是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形成了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学习氛围。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有利于改革现行的教学模式。现行教学方法大多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从概念到原理,关注的是向学生灌输了哪些知识,忽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相脱节。而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被设计在特定的情境中,锻炼了学生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2 ]18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对案例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表达自己的见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对于一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说,最重要是他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2 ]2案例教学具有鲜明的真实感,与实际生活很贴切,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案例有故事情节,学生参与讨论、辩论,满足了同学们的求知欲、参与欲和表现欲,使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变得主动、积极和有兴趣。

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自2002 年以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际上已成为检验高等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尺之一,成为法学院系学生就业的一道高门槛,因而法学教育不能不关注司法考试的题型、内容及考核目标。司法考试从法律职业素质着眼,以法律职业综合素质为考核的中心目标,全面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分析与解决法律事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切合了司法考试的要求,促使了法学教学模式与统一司法考试的接轨。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1. 精心挑选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典型性原则。以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作为教学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主要是通过最高法院公报公布,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此外,我们还可以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部分案例。客观真实性原则。以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

件作为教学案例。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更能引起同学们的思考。这种案例时效性强,真实可信,能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

目的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够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与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教学性原则。以相关案例为基础,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重新设计案例。有的教学内容生活中没有典型的案例,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可自行设计案例。这种案例针对性强,教学效果十分明显。

2. 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环节。根据国外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案例讨论的课前准备,它包括学生的课前准备和教师的课前准备。学生的课前准备主要是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离不开专业理论,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课前预习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没有充分准备课前预习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因而也不可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教师的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课堂教学计划。在课前准备中,教师必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

第二阶段:呈现案例。教师将案例介绍给学生,为讨论做好准备。案例呈现的方式有: (1) 给学生发一份案例的文字材料; (2) 通过多媒体播放教学案例。如选择《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教学参考软件播放给学生,由于形象生动直观,受到学生的欢迎。(3) 模拟法庭庭审。教师让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课堂上演绎故事情节,极大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阶段:案例的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在布置相关案例后,可以组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展开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可以分学习小组进行,5 8 名同学为一个学习小组,各组自选一名小组长负责本小组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围绕讨论的案例陈述自己的观点,大胆发言,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辩论,学会分析案例。教师巡视讨论地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小组在讨论中出现的问题,并正确引导学生。讨论完毕后,各小组应选出1 名代表进行总结发言,表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课堂讨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第四阶段:课堂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评价,总结讨论中的得失,进行补充与提高性讲授。分析讨论中的得与失。教师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教师分析学生的发言,回答学生的提问,并对案例进行总结。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相关理论或知识点。教师可以在评析案例的基础上深入讲解相关理论,加深学生对该部分理论知识的掌握。

3.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最后一个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求每位学生在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撰写一篇五千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促使学生拓展思维空间,提高写作水平,为毕业论文及相关学术论文写作奠定基础。教师从写作规范与理论研究进行指导。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有助于把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熟悉判决书、公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写作。

4. 处理好案例教学与学生学习基本理论的关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十分注重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学生基本理论的掌握。教师可采取以下几个途径:指导学生课前预习掌握基本理论。学生课前主动预习课本和相关参考书,既掌握了理论知识,又锻炼了自学能力。自学能力的培养对一名大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可以不断地更新自己所学的知识,终生受益。

通过课堂讲授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教师在案例教学开始前可先讲授相关理论,为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做理论准备。

通过教学的总结掌握基本理论。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讨论中的得失进行总结,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并予以讲授,以兼顾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叶秋华. 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925.

[2]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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