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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新思路

日期:2007-04-19  点击:  作者:刘洁辉  来源:《教育与职业》2007年第9期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 而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 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具有极其重要作用。围绕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目的, 法学教育工作者对于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如何完善法学实践教学、如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出更加实用的法律人才, 成为法学教育工作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 如何寻找最佳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则成了本文关注的焦点话题。对实践教学是否重视以及采用何种实践教学模式决定了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的“ 质量”。本文试以通过对改革现存法学专业实践模式必要性的阐述, 拟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新模式的构建思路作粗浅探讨。

一、当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灌输的是一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 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之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真空中的逻辑推导, 它涉及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 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 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提供这种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 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非常注重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近年来各法学专业院校开始逐步重视实践教学, 教育部也将实践教学作为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尽管如此, 各法学专业院校的实践教学模式却仍然属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现阶段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实践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从各法学专业院校法学本科整体教学情况来看, 理论教学一直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 实践型课程和实践教学诸环节是培养法律执业者基本素养的理念尚未得以确立, 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地位较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 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理论界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界定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 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提供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 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 应当是一种通识型教育①。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 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3. 师资力量缺乏。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既能贯通理论, 又能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但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不多。

4. 实践教学投入不足。相比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 现在各高校普遍面临专业实习经费不足等问题。经费的短缺, 必然制约着实践教学的实现。

二、重新构建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由于法学专业现存的教学模式是重知识的继承与吸收, 轻知识的突破与创新; 重学习的结果, 轻学习的过程; 重教师的指挥, 轻学生的参与, 因此, 在提倡创新教育的知识经济社会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②。而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唯一办法, 依笔者的观点, 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重新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 开放性实践教学模式。开放性实践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得到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的真实训练。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在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培养既有应用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又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专门技术人才。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是具体法律操作过程参与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养成。这是因为:

1.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 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实践教学, 就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 而且还要有熟练、完善的法律业务技能、善于思辨、善于表达。在英美国家, 法律的实践品格更为突出, 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应当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而这些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是难以在法学理论的课堂上实现的。

2. 法律职业是一种现代性和专业性的道德实践。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的历史要求, 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在谈及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问题时, 认为法律人才至少有三个要件: 法律学问、社会常识和法律道德。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 而缺少了法律道德, 那就不免沦为腐化的官僚政客, 并不能算作是法律人才; 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 三者俱备, 然后才可称为法律人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职业伦理是随着法律工作日益专门化而逐步形成的, 只有在现实实践中, 思想观念才能深刻地扎根于头脑意识之中。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可能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 从而无法使学生真正体验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③ 而实践教学则使学生成为真实案件中的角色, 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 也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 确立自己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 并从始至终保持着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新思路

() 架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体系

1. 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传统的教学评估体系一般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 但是, 由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评估体系中没有详细的评估标准, 所以对实践教学的评估实际上就是走过场, 根本不可能起到促进实践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的。为此, 笔者主张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套独立平行的教学评估体系。

2. 建立实践教学激励机制。为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应该将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的总工作量中, 并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及指导学生改革创新的情况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 从而建立一套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3. 开设实践教学独立的课程体系。尽管目前许多法学教育也极力倡导提升实践教学的地位, 但由于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 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仍然没有多大的改善。为此, 笔者建议: 第一, 必须把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独立出来, 单独开课。第二, 提升实践教学学分, 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学科地位。法律职业是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职业, 在现代社会, 法律职业与医师、建筑师等职业被相提并论为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的职业, 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 而且还要有熟练、完善的法律业务技能、善于思辨、善于表达, 在英美国家, 法律的实践品格更为突出④。

4. 建立实践教学管理信息反馈系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和政策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能够有力地促进实践教学, 只有通过教学管理实践才能得到检验。而教学管理者了解和提高教学管理制度与政策实施效果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一套教学管理信息反馈机制, 从而促进实践教学的规范发展。

() 灵活运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

1. 规范专业实习的实践模式。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也是加强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最重要一环, 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就是希望学生在几个月的时间里, 在法律专业人员指导下, 以司法工作者身份直接参加司法工作, 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及实务知识, 熟悉司法工作的操作, 锻炼实际工作能力。但是, 近年来, 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经费不足和学生管理的困难, 许多学生几乎处于“ 放羊”状态。因此, 有专家提出, 应该取消法律本科生的实习。⑤ 我们认为, 法学教育实习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工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重要的渠道, 其作用是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无法替代的。只要我们高度重视, 始终从学生成才的角度去考虑, 并筹集必要的专业实习经费, 与政法部门保持着密切联系, 是一定能够克服困难, 顺利完成实习工作的。

2. 重视法学第二课堂的实践模式。社会实践是学生的第二课堂,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 则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 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可以将自己所学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初步检验。这种模式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参加普法宣传、挂职锻炼、走访优秀司法工作者、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 以增长见识, 接受锻炼。近年来, 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模式在运转专业实习和模拟法庭模式基础上成为实践教学探索的主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 大学生法学社的法律咨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活动) 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 将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以法律援助为主体的实践教学模式也逐渐得到了学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但是, 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应当有专门的章程为依托, 有专门的运作机构和指导教师与辅助机构。

3. 发挥实战性模拟法庭的作用。20 世纪80 年代末以来, 各高校法学专业纷纷选择模拟法庭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因为单纯地在课堂上讲授实践, 只能让学生从感性上了解, 但不足以让他们增强实践能力。于是, 许多大学在实践中就摸索出了在校内建立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 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实战性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 通过模拟法庭演练, 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 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 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 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 真实”的环境。

应当指出的是, 当前许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带有表演性质, 不仅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角色事先已经定位, 而且各方将在法庭上作出的言论、乃至动作、情感表达都是事先反复演练的。针对这种表演型模拟法庭的不足, 笔者认为, 现在的模拟法庭应当由表演型模拟法庭向实战性模拟法庭转变, 以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真正锻炼和提高。具体来讲, 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 仅确定该庭将要争议的案件目标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名单, 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在开庭之前可以寻求老师、同学或真实司法人员的具体指导, 认真地分析案件, 自行全面搜集材料, 充分准备己方论点论据并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论据, 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的角色, 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在模拟法庭的“ 实战”中, 学生不仅要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还要根据诉讼过程随时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反应。

注释:

①李劲.论法学教育对实践能力的培养[ J] .辽宁工学院学报, 2004( 2) : 100.

②李元元, 蔡敏, 李伟刚.创新教育的理论与实践[ J] .高教探索, 2001( 1) : 41.

③余新科, 曾志新, 蔡敏.新形势下我校创新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2) : 79.

④潘嘉玮.法学教学模式改革与教学环境建设[ J]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 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C] .2003: 59.

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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