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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促进法学教育改革

日期:2007-04-12  点击:  作者:王道国  来源:《社科纵横》2007年2月

    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法学教育①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系统的法学教育能赋予人们法律知识,训练人们法律技能,培育人们法治信仰,锻造人们坚韧不拔地追求正义的精神。故著名法学家周鲠生先生曾言,没有完善的法学教育,就不可能有“适任的司法人才”[ 1 ]。我国法学教育近20年的恢复和发展,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曾起过积极作用。随着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法学教育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是由于受到一些非科学观念的阻碍,我国法学教育在教学、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学教育的新要求。对此,学者们已有不少精辟的论述。如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律条文的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的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重“思想政治”教育,轻职业伦理训导;重办学规模扩大、轻办学质量提高等等。20065,全国高等院校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工作研讨会在西南财经大学举行。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时指出,高等教育战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因此,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学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已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界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任务。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资探讨。

第一,更新理念,树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更新法学教育理念,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是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目前,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已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一是“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二是职业教育说。即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三是“综合说”。如有学者提出,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2 ] 。笔者基本赞同“综合说”,并认为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这个基准点上。当前,随着我国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迈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需要大批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而且在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也越来越需要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因此, 21世纪法学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不再是通才型或学术型的人才,而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第二,理顺体制,确立JM教育的主导地位。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在借鉴美国J ·D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建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下简称JM,这个简称是英文JurisMaster的缩略语)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新途径。截至2006, JM教育招生学校已由当初的8 所发展到49, JM教育得到了飞速发展。JM教育既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又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它与法学硕士相当,属同层次同水平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 JM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 JM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JM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可见, JM所设定的培养目标是层次上高于法律本科生、实践导向上明显强于法学硕士生,并且具有传统法科学生所不具备的复合型知识与技巧的专业人才。因而它能够有效地弥补传统法律教育体制的缺陷,解决我国法律教育现存的众多问题。相信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细化和专业化,这些复合型的人才将会在知识经济时代发挥他们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今后,应在逐年压缩法律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生招生规模的基础上,逐渐确立JM教育的主导地位,从而理顺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深化改革,建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发展素质教育,培养人格力量已被认为是2 l世纪教育的中心特征。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机制,素质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知识背景交叉化、综合能力现代化和个人素质全面化的人才培养目标。我国法学教育要胜任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职责,同样必须深化改革,“以人为本”,建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其一,在教学管理方面。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在人才培养和办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俗话说得好:名师出高徒。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为此,一方面要建立“大师资观”,积极邀请法律素养深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人大代表等参与教学活动;另一方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优胜劣汰的教师竞聘上岗制度。与此相应,应大力推行弹性学分制。在校方宏观指导下,以选课代替排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教师、选择课程、选择学习进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而且可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其次要逐步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法学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制度,以从根本上引导法学教育朝着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发展。

其二,在教学内容方面。首先要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出发,以基础厚实、知识面广、实践能力强、素质高为标准,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在这方面,建立“模块式”教学体系是一个很好的设想。具体而言,这一体系应由公共基础课体系(公共课+文理渗透课+文科交叉课) 14门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根据形势变化可作适当调整)和大量的选修课体系(搭建若干个专业方向平台体系)三大块构成,并且应注重计算机、外语、法律外语、口才学、法律文献检索课等专业技能课程的设置。同时,还应通过专题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及时了解法学学科前沿知识与发展动态,拓宽视野。其次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

在着重培养学生基本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基础上,法学教育之所以应重视职业伦理教育,不仅是因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 3 ] ,“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4 ]。否则,在法律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5 ]

其三,在教学方式方面。首先要对西方法学教育广泛实施的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合理内核进行移植与创新,并综合运用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其次要充分利用投影仪、幻灯机、录像机、计算机等现代电子设备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并通过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以此改变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的原有教学方式,实现纯理论讲解为主向讨论和案例分析为主、教师讲授为主向学生主动学习为主、教师传授教材为主向讲述科研前沿成果和法律实践经验以及跨学科知识等为主的教学方式的转变。再次,要构筑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人才培养手段。今后在实践教学形式上,除了坚持见习、法律咨询、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等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外,还必须坚持新形势下的创新,以构筑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另外,由于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因而还要加强相应的师资建设。

总之,以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切实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实现法学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紧迫任务,也是在高等教育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注释:

①对于法学教育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存在着多种解释。本文所使用的“法学教育”一词,指的是普通高等院校法学院()的学历教育。

参考文献:

[ 1 ]王健. 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20.

[ 2 ]邵俊武. 再论新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 J ]. 法学评论, 2004, (5) : 148.

[ 3 ]张志铭. 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DB /OL ]. 老行者之家网. http: / /www. 1aw - walker. net/detail. asp? id = 1646.

[ 4 ]孙晓楼. 法律教育[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2 - 13.

[ 5 ]何勤华,陈灵海. 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 J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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