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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人学生法治教育的侧重点

作者:任学强  来源:成人教育 2006/02
日期:2006-04-04  点击:

   一、从法治教育的理念上看,以法律价值教育为重点

     ()法律价值体现法律的精神 实质。“价值”一词在哲学上有多重含义。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通 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的需要 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价值就是客观外界(包括人自身)的属性对人的意义,即对人的需要的意义。法律价值相对于法律规则来说,是一种“观念”或“精神实质”,是一种道德价值。它主 要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强调法律的存在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离开了对人的关怀,法律将找不到它的服务的方向。我们对法律本身的善恶好坏评价,也是以法律价值为标准,如凡符合平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认为其为善法。

    ()法律价值的基本内容。法律价值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平等、自由等。安全是一切价值的基础,“稳定压倒一切”。但是将这种价值强调到极端,则会走向其反面,极端的安全只能窒息人的创造能力,扼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安全最终也不会实现。所以安全对其他价值而言,只能处于一种与其保障作用相匹配的地位。再则安全是一种社会安全,不同于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恰恰相反,政府权力的随意行使被认为是对安全的最大  威胁。法律平等是指 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3].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平等不仅指公民之间的平等,也指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当然,这种平等必须是在分工或职责不同的基础上的一种机会平等,而非实质上的权力平等。显然,这种平等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作用。自由在三个价值中,处于最核心和最基础的地位。一方面自由不是绝对的,在坚持和追求自由时,必须同时兼顾安全和平等的要求;另一方面,自由具有优先性。因为自由是发展的根本源泉,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够被限制,也包括以自由为基础的安全受到威胁时而受到的限制。实际上自由应当被看做安全的最好基础。

   ()培养成人学生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尊崇法治,就是信奉法律至上,树立“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观。人们遵从法律价值,而不屈服于任何权力与官位。这种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要求学生准确把握法律价值的精神内涵,树立法治信仰。

   二、从法治教育的内容上看,以程序法教育为重点

    ()程序法除了具有工具价值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目的价值。按照规定内容的不同,法律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主要规定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应遵守的步骤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实体法是主要的,一般称为主法,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现,称为辅助法,但并不意味着程序法不重要,程序法表明决定的形成必须经过法律所设定的步骤,并且向所有参加者开放。当事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裁决者将参加者、实施者的不同意见和要求组织整合为一个结果,这是基本的人权保护机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法律现象给予评判,实现形式正义。

    ()程序法的完善程度是社会法治水平文明进步的体现。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发展过程中,以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4]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法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5]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由于传统诉讼文化中“无讼”价值观的影响,民众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靠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或通过亲友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在程序法方面,不仅“民刑不分”,而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没有截然的区别。由此导致了人们诉讼程序观的淡漠及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的肆意违反和粗暴践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的大批程序法规,民众及司法人员对程序法的认识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普遍存在。和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成人学生,受其影响较大,往往认为程序法只是 “助法”,是工具,往往不予以重视。程序法律知识是其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三、从法治教育的方法上看,以案例教学法为重点

    ()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功能。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要求,针对教学内容选择恰当案例,组织学生全面参与,以平等对话的课堂讨论方式,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从教学过程看,涉及到案例的选择与编制,案例资料的表述,总结评析等环节。案例教学法对成人法律教育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针对性,它能够很好结合教学内容和成人学生的特点。即案例教学可以紧密联系教学内容,紧扣教学目的和主旨,针对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组织案例教学。二是情境性,即以真实法律案例为特定的背景,以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为任务,模拟法律实际角色,给人以解决问题的适度情境压力和身临其境的真实感受。三是开放性,即法律案例以丰富的信息素材和表现形式,展开错综复杂的矛盾结构。它带有未求甚解和未及定论的模糊性和包容性,给人们以广阔的想象空间,可以调动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工作阅历和人生体验的成人学生共同参与讨论,对案例进行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地剖析和透视。

     ()在案例教学的设计上应注意的问题。在案例选择上,应突出针对性、新颖性,即要求案例与教学内容有密切联系,重点突出,有前瞻性,尽量避免空泛,以防止在案例的讨论中出现不着边际、面面俱到的现象。在案例资料的表达上,最好按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或逻辑过程或按案例主体的内在组织结构以及外部关系对资料做适当的结构编排,让资料结构自身具有内在的规律性,但不宜直接揭示矛盾,交付思路,应该给学员以更多的独立思考,深入分析,充分想象的空间,发挥其学习上的主动性和自由度。在案例的点评和总结上,通过联系教学内容,总结案例讨论的基本观点,提炼和概括有价值的观点,并给予肯定和奖赏,对讨论不够深入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思路,倡导和鼓励继续研究,对学员的参与精神、治学态度、思维方式和知识技能的评价,应中肯准确恰当,避免一般性的表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 ,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93 ,

[3] 转引自[]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286 ,

[4][]拉得布鲁赫.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 ,

[5] 转引自季卫东著 , 《法律程序的意义》,载《比较法研究》总第25 

 (作者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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