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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反思

日期:2007-03-26  点击:  作者:张静 张金娟  来源:《社科纵横》2007年第1期

  一、法学教育的意义

法学教育在这里是一个大概念,是一个广义的法学教育,是与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对应的观念,是把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或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来对待的,是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一个全部过程、全部环节和全部制度来考虑的。具体来说,其制度内容主要是由法律的学科教育制度、法律的职业教育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①。由概念可以看出法学教育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是理论意义,第二种是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讲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开设法学教育这门课程,教给学子们具体的法学知识,这些法学知识中绝大一部分是理论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只是书本上的,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差距很大,这就需要法学教育有其实践的意义,法学教育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意义是说法学教育除了教给学子们理论知识,还要引导他们与实际的生活靠近,能够适应复杂的法律职业的需求,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两者是相互依从的,而实践却是最终的目的,要使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就必须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致命的,会造成人们对不止是法学教育本身有看法,也会对法律有看法,影响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学教育是建立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基础。法学家、法官和律师存在于一个共同体中,法官和律师的知识源于法学家所积累的知识,然而现实中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常常脱节,法学家依据书本认为法官和律师们不理智,而法官和律师依自己的实践觉得法学家太理想不现实。这样就出现了你做你的学问、教你的书,我想怎么办案就怎样办,谁都不牵扯谁,本是一个共同体,却不想往来,不沟通。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与我国目前的形势有关。

在古代崇尚道德而不尚法律,没有形成法律共同体也没有一种法律环境。同时我国目前又处在一个转型期,在急剧变革的过程中,旧的体制正在瓦解而新的体制又没建立,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就出现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在以前法律有规定的地方有不适应现实发展的情况,同时法律对新出现的现象存在空白,这样就出现了法学家们所接触的知识不能满足法官和律师的需求,法官和律师要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而又缺乏法律的依据。法学家对社会的适应相对而言较慢,这就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很多问题。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要培养为数众多的治国之才,使他们成为国家或各部门领导人的后备军,促使法学教育跳出狭义的范围和司法领域的局限,而形成广义的法学教育体系,使法学教育成为治国之学、强国之学、安邦之学、正义之学②。

二、法学教育的危机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科学没有很好地结合,而是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目标,统一的意识,缺乏合作意识,各自有各自所追求的目标和利益,导致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导致了很多才子走了许多弯路,失去了很多选择的机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学子们学到的知识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有很多单位需要人才,但为什么将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拒之于门外,理由是没有经验,导致大量人才的流失。现在法学院又在扩招,设置法学院的院校认为招聘单位应以学历为标准,而招聘单位却以有无经验为标准,目前这种情况在许多国家都存在,要消除这些潜在的危机就需要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学院的设置缺乏统一的条件。在我国,几乎每一个高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对法学的重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种进步。但我们又发现了许多问题,很多高校无论从办学的软件还是硬件上都缺乏条件,而是一种盲目的办学,很多学校的师资力量很薄弱,课程设置也很不合理,最终损害的不止是学生,也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使本来就没有达成共识的法律意识,又落进了另外一个为难的世界。对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强的我国,简直就是雪上加霜。现在许多法律人都在夜以继日地努力想改变这种现状,却被这些目前存在的他们又必须赖以生存的高校单位的办学方式在慢慢抵消。因此要使法学院的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首先要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数量。

()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与法律实践科学之间的脱节。法学院的课程大部分都设置了十四门核心课程,这对将来要适应社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只是在扫盲而已。课程设置本身会限定老师的教育方式,老师一般不会特意追求适合社会实践科学的教育方式,而是按照课程的设置来教学。虽然有一些新的教育方法但是没有达成共识,迟迟没有在课堂上尝试。很多学校都将许多实用的法学课程未开设而是作为选修课,有的连选修课都没有,比如说证券法等许多课程。针对目前国际交往的频繁,法律变得越来越重要,而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没有法律英语这门课,原因是没有专业英语老师,如果不开设这门课程就没法打开这扇门,哪来的专业英语老师,有需求才有供给,不然又造成人才流失。大学都开设了公共英语这门课,那为什么就不能开设专业英语呢? 最起码专业英语有用武之地,社会有需求,而我们在大学本科期间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学英语,只是为了拿到一张文凭,而不想是否对自身有用。与其这样还不如开设法律英语这门课更实用。

()法学界各自为政,缺乏交流与合作。法学界由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不同,并且职业性质之间有一些本质差别,追求的利益也不同,导致了法学界之间的疏远。目前存在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在各自办学,这种办学是为了适应职业的需求,在当前是一种应急措施,却使法学教育成为虚设,所以说要使他们之间能够合作就需要法学院的教育靠近法律实践,法律界能够接纳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法学界很难形成一个共同体,表面上属于一个群体,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却变成了陌生人甚至成为了对手,这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失败和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偏差。

三、法学教育的出路

在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具体的制度和社会的实际来寻找出路。制度层面上需要改变目前的办学状况,需要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对办学的硬件做出相应的改革,需要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办学标准。实践层面上需要根据社会的具体需求对学校的软件进行相应的改革。

()法学院的设置需要满足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硬件上要有办学的资源,不能只要有招收的资格就一再扩招,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家园不是浪费人才的地狱。批准一个高校设置法学院的时候应该对其具体的硬件资源进行视察,对条件不够的在条件满足后再批准。这是硬件方面的要求。软件上要有师资,如果连师资都达不到要求谈何办学,师资很重要,师资的判断标准并不单凭文凭,还应看他们的教学方法和学生对他们的接受和满意程度,如果不能满足这样的条件就不能让他们继续教学,可以通过再学习和培训才可以上岗。老师的教学方法不止是新还要实用。现在高校的老师只管上课不管自己的教学效果,需要加强老师的教学责任。虽然现在对老师的要求在不断地改变但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可以通过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老师不了解学生需要什么,而学生认为老师应该能够给自己最好的教育,这些问题常常被忽视,往往是这些小问题引发了大问题。

()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应该合理。大部分的法学院只设置了十四门主课,对一些实用并且必开的课程却只列为选修课,在学生的心目中形成了一种观念,只要学好这几门课就可以了,而忽视了其他学科。实践中恰恰需要的就是这些没有开设的学科,到用时再学习就会失去很多机会。

因此法学院对一些实用的科目应该作为必修课开设,增加学生的知识积累。除此之外,还应该设一些法律实践课程,比如说案例教学法,虽然目前受到了一些批评,笔者认为利还是大于弊。如果有条件可定期带学生去听审,这是增加知识和发现问题的最佳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督促学生学习一些实用的知识。

()法学教育要与法律界的目标相一致,减少各自为政的情形。我国没有形成法律共同体,罗马城不是一天就可以建成的,法律共同体的建立也同样是这样的,需要法律人的共同努力。所谓合格的法律人,是指要成为一个法律人,一位“法共体”的成员必须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大基本资质。法学家的知识是法官和律师运用知识的前提,但法学家的理论知识要切合实际,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能够解决问题。现在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已有了共识但就是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说明是理论和实践缺乏切合点,彼此不能融入到一起。要建立法律共同体就需要法学家到实践中去发现问题,法官和律师到课堂中发现法学教育中的缺陷,这样才能互补,不致于脱节。法学家要到实践中做一些调研,去发现社会和人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不同的研究。法官和律师到课堂中去,不但可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可以发现发现法学教育的缺失,可以对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这样可以弥补法学家所看不到的一面。只有法学界之间的多交流和沟通才能建立法律共同体,才能使法学教育的质量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使法律界形成共同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追求。

法学教育在我国当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要真正的解决法学教育中的问题,需要首先从制度层面上进行相应的改革,制度改革了,教学的思路和观念就会发生变化;其次法学教育中要将理论和实际结合,法学界和实务界需要交流和合作,为形成法律共同体努力;后需要老师和学生的配合和交流。当这些具体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就会有大的改观。

注释:

①霍宪丹. 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 见曾宪义、张文显. 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 C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99103.

②夏锦文. 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代优化的原则[M ].21世纪百所著名法学院院长论坛”.

③霍宪丹. 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 J ]. 法学家,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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