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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教育目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致性

日期:2007-03-25  点击:  作者:徐立  来源:《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一、何谓法学教育

1.法学教育。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和最佳手段,法律保障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确保最大多数人能够得到最大幸福。在现代社会,法律在人们生活当中的影响已经和吃饭、穿衣等日常活动一样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层面上,每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鉴于法律在人们生活当中的重要作用,与法律息息相关的学问— —法学,被人们誉为是关于“智慧”,“正义”,“公平”和“权利”的科学,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应用。几千年来,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精英,这些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舞台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他们对国家和社会所做的贡献一直为后人所尊敬。从古罗马法学家招收的学徒式法学教育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对法学教育的专断,至波隆那大学开创的近代法学教授模式,再到当今法学院正规式学校教育,人类法学教育走过了几千年的漫长历史,并在此过程当中逐步摸索出了十分完备和先进的法学教育方法和理论。从早期对法律条文的条分缕析,到备受推崇的案例教学法,再到现今十分流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法学家和法学院为法学教育的完善和发展作出了十分有益和卓有成效的尝试。但不论其形式、方法以及课程设置如何改变,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一直都是十分明确的,即“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当然,由于法律的时代性,法学教育的目的也不可避免地受一定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因素特别是哲学思潮等因素的制约,十分明显的带有特定时期的时代烙印,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可能会加上这样或那样的要求。

2.法学教育的一般目的。

教育目的问题是关于人的培养目的及价值取向的问题,通俗地讲,就是关于“为谁培养人”和“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教育学上认为,教育目的是指教育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反映对教育在人的培养规格标准、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性等方面的要求。教育目的既包括国家对教育人才培养所确立的总体要求,又包括教育活动要达到的培养目标(职业技能和道德素养水平等)。教育目的问题是教育的导向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教育目的的选择和确立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和社会的人才发展方向。一般认为,教育目的既要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的要求,又要根据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实际来确定,即既要重视教育中的社会本位要求,又要重视个人本位要求,简言之就是要在兼顾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张扬个性,做到社会与个人的和谐发展。

法学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科型社会的今天,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发扬一国法律传统和法律理想、传播法律知识和职业技巧、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早在民国时期一些法学家们就对法学教育的目的做了十分精辟的论断,丘汉平在《法律教育与现代化》一书中开篇即指出:“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1](p137)燕树堂在《法律教育之目的》一文中也谈到:“法律教育于训练所得专门知识外,尚需有别种的东西,以为调剂。”也就是“法律头脑”,包括社会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理想,历史的眼光四个方面。[1](p140- 144)孙晓楼认为,法律教育之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引用了美国康奈尔大学校长White 于该校创立之日的讲话:“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1](p13)应该说,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在英国模式的影响之下,实现了法学教育的初衷,为民国政府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和一批十分优秀的法律教师,并且这些人都能学以致用,为中国的法学以及法律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这与当时的法学教育目的的正确指向是分不开的。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断层,并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之下,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法学教育曾一度荒废。改革开放之后,尽管法学教育重新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喜人局面,但长期以来司法系统的不良做法,使得法学教育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局面。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大多数人并未像最初所预想的那样,活跃在法律工作的最前线,相反,他们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不足以执业,退不足以治学)。

因此国内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不绝入耳,关于法学教育目的的重新定位和思考,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和关注。李龙教授指出,我国教育目的的总要求落实到法学教育领域就应当使法律学习者具有以下的能力,包括:1.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和全面的法学知识,特别是能掌握与运用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具体问题。2.有执法如山,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高尚情怀与品德。3.知识面广,不仅精通法学、法律,而且还具备一般的人文知识、技术知识和时代的要求。4.知法、守法。[2]博登海默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但是,法律教育不应当仅局限于上述即时性目的,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的最为宽泛的视界。这些视界能使他们关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会一般哲学中的地位,法律的伦理目的以及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个社会能够期望从具有正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3](p507)综观上述各家对法学教育目的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不仅包括法律学习者对法律知识、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并且似乎更看重这些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育。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是关于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否属于法学教育的应然范畴,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教育学上对教育目的做了几种类型的区分,包括价值性教育目的和操作性教育目的(从其作用的特点分)、终极性教育目的和发展性教育目的(从其要求的特点来分)及正式决策教育目的和非正式决策教育目的(从被实际所重视的程度分)。价值性教育目的是指具有价值判断意义的教育目的,即含有一定价值观实现要求的教育目的,表示人才培养所具有的某种价值取向,是指导教育活动最根本的价值内核。操作性教育目的,是指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教育目的,即现实要达到的具体教育目标,表示实际教育工作努力争取实现的某些具体目标,一般由短期、中期、长期教育目标所组成。终极性教育目的也称理想的教育目的,是指具有中级结果的教育目的,表示各种教育及其活动在人的培养上最终要实现的结果,它蕴涵着人的发展要求具有的“完人”的性质。发展性教育目的,也称现实的教育目的,表示教育及其活动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要实现的结果,表明对人培养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前后具有的衔接性的各种要求。正式决策的教育目的,指被社会一定权力机构确定并要求所属各类教育都必须遵循的教育目的。非正式的教育目的,指蕴涵在教育思想、教育伦理中的教育目的,它不是被社会一定的权力机构正式确立而存在的,而是借助一定的伦理主张和社会根基而存在的。参照上述教育学理论,结合各家的论述,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学教育的最基础价值即传授法律知识。法律知识的传授是法学教育产生的最基础的动机。通过法学教授活动,不仅使得一代一代积累的法律知识得以传承,并且在这种教师与学生的互动碰撞中还可以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法律知识与方法论。因此,法学知识的传授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是法学始终保持活力的重要因素。法学被誉为是“强国”和“治国”之学,[4]法学知识和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和民族得以强盛的有力保证。

第二,就法学教育的操作性目的来说就是要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知识传授和学术研究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法律是入世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的。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5]因此,我们更应当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重视法律职业思维培养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包括法律分析推理能力训练、法律调查和询问技巧的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巧等。

第三,培植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是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诚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法律自身的优良品性和法律至上的传统,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法律至上原则又是法治建立的基础。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法学教育旨在通过法律的讲授活动,剖析法律本身的优良特性,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当中对人权、正义、公平、效率和秩序的积极推动和保护作用,通过法律的实践活动培养人们自觉遵照法律规定行事和思维的良好习惯,从而确立法律在人们心目当中的无上地位,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法律得以认真地贯彻实施的基础,是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第四,培养实用性、综合性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现实目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律师,因此,他们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为国民素质教育,主要培养法官。但总的来说,法律教育需要培养经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包括具有精深法律理论的学术人才和理性实践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第五,法学教育应当遵循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关于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因此,法学教育也必须重视人的和谐发展。法学教育不应当停留在普法教育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要培育法治理想,塑造法律人才。

第六,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法学院的职业道德教育由来以久,不少法学院都设有法律伦理,律师职业道德等课程。法律职业道德不仅包括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职业)伦理规范,还包括法律职业者的个人品格修养。法律工作者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被世人所尊敬。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职业守则都要求法律工作者要为了社会正义和公平而奋斗,坚决反抗邪恶、黑暗势力。然而,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法律职业领域,职业讼棍和违法乱纪现象屡见不鲜。对此,“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法学院。法学院要实现这些目的,必须抓住机会使学生适应律师职业,其方法是通过向扮演律师角色的学生提出律师所面对的道德问题。法学院最好让学生在学术环境中面对并反思这些问题,由此使学生适应社会生活,因为在学术环境中,没有私利和现代律师事务所社会化给律师施加的负担 .[6](p201)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目的的一致性

1.诊所式法律教育简介。

关于将“诊所式”方法引入法律教育的构想早在19 世纪2030 年代就已经产生了,Edwin Recosh 谈到,在美国,“诊所”一词与法学教育最早联系在一起是在19 世纪20 年代、30 年代,它反映了当时法学教育的发展潮流,倡导者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的一群学者。[6](p394)20 世纪初,耶鲁大学的Frank 教授将法律诊所的理想变为了现实,成立了类似法律诊所的组织,让学生在该组织中进行法律实践,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其尝试引起了很多学校的效仿,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为人所知,并日益壮大。20 世纪70 年代左右的民权运动推动了法律诊所的振兴,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各种形式在法学院活跃起来,成为美国法学教育成功经验的典范,并逐步在欧洲和亚洲地区传播开来。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培养法律人的执业道德,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在这种方法中,学生扮演律师角色,帮助现实中遇到法律问题的人,而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从这种经历中获得实践经验,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准。这对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诊所教育案件材料具有真实性,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可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的处理,实现教学方法上的互动性,并训练学生的多维性思维,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能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

2.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法律诊所所承接的真实案件是学生学习的第一手材料。学生通过接待、询问当事人、制定诉讼计划等参与案件的全过程,学生的意见和做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2)学生是课堂的主人,老师只是负责提供指导和帮助。在法律诊所当中,主要是由学生来行为的,学生可以充分地运用自己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并且按照自己喜欢的办案方式和程序来进行,老师至始至终都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宏观的监控,只是在案件讨论的过程当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修正学生的偏差。

3)评估方式的独特性。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评估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师对学生的考试作为教学效果的评估,而诊所式法律教育直接以代理的真实案件的成功率作为评估的方式,其方式和效果都是十分现实和直接的,同时也是更加有效的。

3.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1)提问式教学法。

主要是在处理真实案件或者是在角色模拟的讨论中,有诊所老师不断地提出各种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这种教学法主要是为了启发同学们积极主动地从不同角度去全方位地思考法律现象、法律事实与法律知识之间的关系,做到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的融汇贯通。

2)指导式教学法。

前面已经讲到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是课堂的主人,老师只是提供帮助和指导。在法律诊所当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通常是单独的指导,并且这种指导不是随意的,老师和学生都事先对学习的内容和目的等做了十分充分的准备,因此老师的指导也不是教条式的,灌输式的,而是通过对等谈话的方式,从谈话当中发现问题,针对该问题进行具体的指导,这种指导是抽象的,有目的的,通常也是一针见血式的。

3)合作式教学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诊所学生在合作当中学习,在学习当中合作,学会与人交流的技巧,学习律师职业方式和技能,这种合作既包括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也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还包括学生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4)模拟训练教学法。

这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让学生模拟各种不同的角色,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律师,有不同的角色分工,这些角色可以是虚构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真实模拟。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角色来感受角色的心理、背景,从而获得真实的角色经验,给学生以实际锻炼的机会。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趣味性,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深受欢迎。

4.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目的的契合。

AALS 委员会在《校内诊所的未来》中根据诊所式教育任务确定了诊所教育的9 项目标:

(一)发现处理上诉案件中处理的情况不同,确定未经处理的案件的计划与分析模式;

(二)在诸如会见、咨询和事实调查的必要领域中进行职业技能的指导;

(三)教授学习经验的方法;

(四)通过学习,使学生亲身接触职业律师的习俗来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

(五)告诉学生做律师的要求以及工作方法;

(六)提供合作学习的机会;

(七)告诉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义务、如何进行代理的信息和有关法律制度对穷人的影响的知识;

(八)检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的机会,提供一个学生和教职员能在其中研究法律的特别领域的实验室;

(九)批判地看待律师和法律体系的优点和不足。

从上述目标上我们可以看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律师从业技能的学习(第一、二、五条);法律知识的传授与学习能力的锻炼(第三、六、七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第四条);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第一、九条);社会服务意识培育(第七条)。这正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所在:让学生们在实际处理案件和日程的法律服务中,自觉地把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学习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诉讼、选择性纠纷解决程序等技巧,培养自觉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思维,并在此过程中塑造法律职业道德品格,这是传统法学教育很难做到的。

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于2000 9 月正式实施的。作为第一批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校的中国人民大学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做了如下表述:[7](p323)1.从法律技巧和能力方面培养训练诊所学生;2.从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方面培养训练诊所学生;3.培养学生以批判和思考的眼光分析其实践经历的能力,以及从他们的经历中再学习的能力;4.培养学生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5.实体法知识在诊所法律教学中的应用;6.对学生的其他文化教育目标。并确定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社会目标,即“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益法律服务,促进国家深化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其他高校在设立法律诊所时也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准则、教学大纲等对法律诊所的教学目标、内容、目的、课程设置等作了十分完善的规定。

从以上这些资料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诊所式法律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完美契合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是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良好的手段,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在对某些技能的培养方面有着传统法学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比如在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服务方面,传统的法学教育多重视理论知识的教育,在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是十分薄弱的,学生们在课堂上学到的职业知识是极少的,并且是机械的和单一的。尽管法学院一直灌输给学生法律应当是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科学,但是在事实上,法学院的学生能够一展抱负的机会是很少的,他们很希望获得直接的现实的体验来实现自己的理想,检验自己的学识和能力。法律诊所满足了这方面的要求。具体来讲,法律诊所满足了法学教育目的的多方面的需求。

第一,传授法律知识。诊所式法律教育相比于传统的课堂教学而言,它的形式和规模,决定了它不能讲授系统、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在对话式教学中,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代理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对法学理论、司法程序有了具体而切实的理解和把握。学生在真实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在教师意见的指导基础上, 平等地交流和调整自己的设想,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结构。当然,法律诊所毕竟不同于真正的律师事务所,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并不是职业式、学徒式的律师教育,它只是法学教育的一种成功的方式和手段。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传授法律知识都应当是法律诊所的重要内容。

第二,培训法律执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基础知识的灌输,忽略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参与真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老师只是学生的指导者和帮助者,包括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和职业技巧上的点拨。老师们常常通过真实案件的分析,剖析法律条款背后的现实原因,理顺法律发展的现实脉络。通过法律诊所教育使学生们能够学到重要的、基本的专业技能,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咨询、谈判、诉讼、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诊所里的课堂学习通常会围绕着诊所处理的相关案件展开,大家一起讨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教会学生如何创造性、批判性地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

第三,法律执业道德训练。传统法学教育中利用教科书进行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常常显得苍白无力,而“诊所教学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价值在于将学生置于一个真实的人与人的关系:律师与法官、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律师的关系中,使学生体验到了律师角色的活动并使其面临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更复杂的、更有创造性和更令人尴尬的道德问题,学生在试图解决这些道德问题的过程中,领悟道德规则在实践中的微妙之处”。[8](p116)法律诊所处理真实的案件的过程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的现实性、复杂性,在解决这些具体问题时,学生的道德责任感与现实的残酷性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使他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法律诊所真实的角色扮演过程中(主要是律师角色的扮演),学生还被要求做到在职业责任上的过硬,包括保密义务的遵守,严肃认真对待案件和当事人要求的敬业精神,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坚决抵制违法行为的责任心等,最终让他们形成一套比较固定的律师哲学观以及良性的道德观与责任感。这是诊所教学所要达到的主要培养目标之一。

第四,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意识的培养。法律诊所最初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更重要的还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几乎所有的法律诊所都有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有的是针对残疾人,有的是针对妇女儿童,有的是针对农民,还有的是针对其他社会的弱势人群,不一而足。学生在诊所当中所处理的案件,也基本上是来自于这些相对贫穷的人的诉讼请求。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监督与指导下,对那些在现实社会中渴望或急需得到公正、公平对待或法律保护,但由于自身的经济、资源能力受到限制或无其他承负能力的人们,即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争取合法权益。这种锻炼是诊所学生获取知识的过程,同时又是用所学法律知识回报社会的过程,学生在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的过程中,能够体验到法律的伟大,正义的神圣和为他人服务的乐趣所在。因此,在参与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过程当中可以让学生反思身边的社会现象,树立社会责任感、正义感,找到法律执业的深层意义所在。

第五,法律信仰和法治理想的培养。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法律信仰的建立,是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向纵深层面发展的瓶颈问题。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当人们自愿把自身置于法律权威之下,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时,法治才能获得广泛的心理支持,这是法律的信仰的力量。法律信仰是一个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体,只有从心理上完全认同了法律的权威,才能表现出客观行为上的依法办事。

可见,要实现法治,就不能不培养人们对法律的献身的激情与神圣的崇拜的感情。法学教育是培植法律信仰的有力手段,法学教育为信仰能力的形成奠定知识基础,可以启蒙和激发法律信仰,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并且法学教育为法律信仰能力的形成提供目标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法学教育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讲解,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和认同,通过对法律作用和实际效果的认识,可以树立学生崇尚法律,热爱法律,树立以法律职业作为实现人生和社会理想的人生目标。在法律诊所中让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活动,可以培养学生自觉地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现实问题,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为,产生对法律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激发他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而献身。这样,他们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才能真正地做到依法办事,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并为法治的最终形成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结语

诊所式法学教育所确立的培养目标更加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对专业技能熟练,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的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很好地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这种教学方式的引入是法学教育的有益尝试,是一种十分新颖的教学方式和更加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它并未占据法学教育方式的主要位置,但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教学成果正在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优越性,它必定会在今后的时间内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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