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于2002年3 月举行了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第一次将律师考试、初任法官考试、检察官考试三合为一,确立了进入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证。但是,无论从2002 年至2004 年的三次司法考试,还是从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我们都发现这样的现象,即法学专业的考生成绩往往不如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学历高者的成绩还不如学历低者,一些硕士生,甚至博士生在考试中败给了小师弟小师妹们;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往往要比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刚出校门的学生成绩好;这些都说明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距离,本文试对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改进法学教育的途径进行以下粗浅的探讨:1
一 对于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几点认识
(一)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也可称为通识教育,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大学法学教育“首先教授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作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1]。这样一种教育模式使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与法律实践脱钩,学生往往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或者就某个法学专题能够长篇大论,却不会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简单问题。这说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知识理论、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而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另外,从学生就业来看,我们的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现在的司法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军转干部,或其他专业出身的人员,许多法学专门人才没有被吸纳到司法工作队伍中来。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产生了负面影响,因为学生既然不一定要到公检法等法律部门工作对于法律实务知识的了解也就没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忽略了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和学习。
(二)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以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为测试重点的法律职业考试,对考生理论修养没有过高的要求作为职业技能考试,必然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要解决的问题为重点,因而虽然出题的形式多样,但是基本上都离不开案例作为题材,注重考察考生对基本理论的运用和掌握,而对于考生对理论知识作系统的掌握并没有太高的要求,只要能依据基本理论知识和法条解决实际问题就可以了。这也就是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考生为什么还考不过没受过法学教育的考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正因为现实中出现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脱节的现象,于是出现两种错误认识倾向:一是认为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根铁轨,互不相干。通过司法考试与是不是接受过法学教育没有多大关系,接受过法学教育也丝毫不比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更加有把握通过考试,因此两者完全可以独立起来。二是认为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高,就说明该校的法学教育水平高,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衡量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或是最主要的标准。把司法考试看成是法学教育的指挥棒。这些无疑是与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精神相违背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要培养和造就适应我国法治进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实现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化和精英化,要求他们不光要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构架和崇尚法律的人文精神,还要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北京和上海举行的司法考试研讨会上,许多学者已经明确指出:法学教育永远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两者应当互相促进,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所以结合司法考试我们既要看到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不足,又要进一步明确法学教育的任务,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紧密结合,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二 改进大学法学教育的途径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把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在一起,并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这一结构性问题。”[2]针对传统的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大学法学教育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二者紧密结合,达到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一)改进课堂教学
1.扩大信息量。传统法学教育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往往注重对某个概念或者学说进行讲述,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当前关于某个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哪几种观点等等。这样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各种传媒的发展为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如果教师不把自己的教学与学生从各类媒体所获取的信息紧密联系起来,依然仅限于法学理论的讲述不将其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就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脱节。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当尽量多了解与所讲授的内容相关的信息,尤其是目前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件和法律界的重大事件,在授课时恰当予以运用,既为学生提供了大量信息,又为理论课增添了生气和活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现代社会飞速发展,部门分工愈来愈细,随之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环境法律问题、互联网法律问题等,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的学习,必须让学生对相应领域的知识有基本的了解。法学教师应当对此作出简要的介绍,为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信息,以利于法学教育的顺利进行。所以法学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法学知识,还应当涉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学人才。
2.优化课程设置。
(1)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理论课的课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的则干脆把实践课的课时安排在理论课中,不另行安排实践课。比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一个学期共安排54 节课,没有再安排实践课,这对于行政诉讼法这样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来说明显是不合适的。所以应当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实践课课时,确立实践课的地位。(2)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应当除了设置法律基础这一门公共必修课外,还应大量开设选修课、旁听专业课。因为司法考试所面对的对象不只是学习法学专业的人员,还包括非法学专业的人员,面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学课程对他们今后参加司法考试无疑是有帮助的。同时这也是普及法学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法治进程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①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开设相关法学课程。如:对于管理专业的学生开设行政法、劳动法等,对于中文专业的学生开设知识产权法,对于师范专业的学生开设教育法等。②允许非法学专业学生旁听法学专业课。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他们的法学知识系统化,另一方面也是满足一些学有余力的学生的需要和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的需要。
(二)加强实践教学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把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在一起,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这一结构上的问题。” [2]这说明司法考试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法学教育通过这座桥梁与法律职业连接。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是法律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三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员、司法秘书、律师助理等,他们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助手。)大学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就是前两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从事法学教育科研的人员。其中大部分学生走上社会后要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他们将来所面临的大多是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所以大学阶段的实践课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在教学计划中,应当适当压缩理论性法律课程,增加实践性法律课程,如律师实务、司法文书、演讲学、谈判学等,使课程设置体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2.加强模拟法庭的演练。模拟法庭有利于学生直观感受和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切忌模拟法庭走过场,只是安排几个学生往审判席和原被告席上一坐,读一读早就写好的法律文书,这样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3.将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法庭旁听制度化,使学生更多的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要改进和完善目前毕业实习的形式,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制定科学规范的毕业实习制度,如延长实习期限等,使学生在较长的实习期内学以致用,巩固理论知识,获得实践经验。
(三)建立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司法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这给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只注重理论灌输式的教育模式已经行不通。教师不光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作为现代高校的法学教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合理的法学知识结构体系。对于年轻教师来说,主要是提高学历。因为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对于师资的要求也应该更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应该达到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历以上水平,对于没有达到相应要求的年轻教师应该组织其进修或培训。同时,法学教师也应主动学习,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知识不断更新,教师只有积极主动的学习,才能适应时代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
2.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法学教育是人文科学的教育,一方面要使学生受到法学精神,法学理念的熏陶,树立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要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所以法学教师除了应具备法学理论素养外,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如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精辟的分析能力、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等等,为学生做出榜样,使学生耳濡目染,积极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教师的素质从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现在,有的学校进行法学教学改革,把理论课和实践课绝对的分离开来,将法学教师也相应分为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大家各司其职。在大学前两年把理论课上完,后面两年专门讲解案例和见习实习。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理论和实践是不能绝对分开的,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的划分在法学教育中本身就不具有科学性,也不利于教师的全面发展。
(四)加大教学投入,搞好硬件设施建设在只注重理论教学的体制下,教师往往只需要一本教材,几本参考书就可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学校对法律课教学的投入少之又少。司法考试引起了人们对法学教育的重新认识,二者实际上具有同样的目标即培养既掌握系统理论,又能进行实务操作的法律人才。要达到这个目标,像过去那种只投入购买教材的少量经费的做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大教学经费的投入,配置和更新教学设施,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总的说来,司法考试将带来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发展和需要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正确认识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有助于法学教育顺应时代的发展,促进法律职业的繁荣,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建构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论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J].法学评论,2002,(4):139.
[2]霍宪丹.论当前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2002,(春季号):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