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的发展脉络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法学教育价值观在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表现为主体通过法学教育这一客体的属性、功能,同本身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认识而形成的观念模式,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不同态度和评价[1]。回眸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脉络,中国的法学教育深受法律工具主义和人治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始于清末的近代法学教育,主要招收“已仕人员”,对在职文官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为清政府培养符合其统治需要的法律工具人才,其教育观念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和官学化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除去文革期间法学教育被撤销之外,几十年教育目的虽时有变化,但其宗旨一直未改,培养专政人才和掌握刀把子人才的观念始终主宰着高等法学教育,这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仅未摆脱官本位的阴影,反而通过'专政工具'的理论将学习法律进入仕途、掌握统治权的观念加以正当化、合法化,导致许多法律工作者不仅未确立平等、自由、正义的观念,有的甚至视法律为其'掌中之物,成为其为所欲为的凭借。”[2]我国的法学教育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法《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在智力资源作为发展因素与物质资源相比越来越占优势的社会,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的重要性必将日趋增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马约先生在该组织1998年世界教育报告中说:“我们留给下一代什么样的世界给子孙后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给世界留下什么样的子孙后代”,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主战场,始终是社会得以进步的基础和支撑,法学教育作为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21世纪,如何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是每一个从事和关注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人都应考虑的问题。法学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3]。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价值观需要重构。
二、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必要性
(一)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定位与法学教育的脱钩
(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层次性与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模糊性
在人才培养层次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层次过多的问题。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大量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试验班、专本连读,等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谈论法学教育本身的时候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我们要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可以拿来培养法科学生”[5]?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6]。一方面,人才培养的多层次会带来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准确定位的问题,也会削弱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事实上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比较模糊,缺乏针对性。法学教育目标基本上定位于“高层次的专门法律应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法学教育的单一性人才的培养与知识经济对复合性人才的需求
剖析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其他课程由学校自定。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和封闭性已经不适应知识经济的对人才的需求。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以后,势必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要有国际观念、全球意识,还要具备竞争观念、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从培养目标的素质结构来看,要熟悉我国国情,具有很好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规则及国际经济法律,这样,才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规则和国际通用手段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维护我国正当权益。
(四)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趋同态势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分支,是以高深的法律知识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具有学术性;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又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职业性。因此,在历史上形成了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多是以职业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换言之,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侧重实用技能的训练。大陆法系以理论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表现为重学生理论素养的教育,致力于培养法律政治、经济、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通用的人才的培养目标[1]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价值观主导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互补性,随着两大法系教育改革的实施,两者之间的差异大大缩小,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出现融合和趋同的态势。我国法学教育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
三、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基本途径
(一)借鉴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德国,其完备的法学教育制度为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基础。德国法学教育时间之漫长是世界各国少有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正常情况需要4年以上的时间。之后,至少要用一年的时间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准备,通过后还要用两年的时间到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单位或公司企业进行实习并准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如果把所有的受教育时间和实习时间加起来,法律学习的时间要持续七八年。美国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职业教育。美国法学教育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法律博士、法学硕士
(二)明晰不同层次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改革现行法学教育培养体制
我国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能够胜任法律事务的专门合格人才,但就具体的教学实践而言,我们是培养法律方面的通识人才,还是专门人才;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从事一般法律事务的人才;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这些都不够明确。党的十六大做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按照可以预期的改革方向,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司法人员与书记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等将采取不同的资格限定标准和人事管理办法;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提供的准入标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本科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研究生教育主要对应高级法律人才,着重在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至于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的存在,笔者认为也不会降低法律教育的质量,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其可成为守门人的角色。同时,法学大专和高职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能够培养从事对应法律事务主任工作的人员,即培养法警、书记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等,以期形成一个与法律职业层次相对应的递进式的法学教育体系。当然,在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以法学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为内容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改革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
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能局限于法学知识的传授,还应当培养学生丰厚的人文素养,使得法学院的学生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把法律学科的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人文素质、知识结构合理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多为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典型代表即为讲授式教学法或称之为讲听式——教师讲学生听、问答式——教师问学生答、讲记式——教师讲学生记、演看式——教师演学生看。知识传授方法存有的缺陷学界已有充分认识。系统传授法律知识应该说仍是目前较为有效和现实的方法,但是,在法律知识的传授过程中,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即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据此,学生
(四)引进诊所式教学模式,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
法律诊所式教学是指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而引入法学教育中的教学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等活动,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式教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教学的兴起最初缘于人们对传统法学教学方式——案例教学的反思和批判,传统的案例教学还不能充分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昔日法学教授待在大学之内,但属于法学职业——他们都认为自己主要是训练下一代律师的法律人,但通过法律学术——法律评论的论文、专著、模范法典和法律重述——来指导法官和实务律师进行坚实的法律推理。”[1]“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学到的,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一门艺术的最好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指导下进行学徒式的训练。”[8]我国传统的教育方式“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长期以来,多数法律院校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主要环节是社会实习,事实上社会实习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法学诊所教学模式的引进,能够使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例,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也具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实现法学教育对职业法律人才培养的价值要求。当然,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也有待于我们进行经验总结和探索。
[ 参 考 文 献 ]
[1]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法学论坛,2004,(4).
[3]霍宪丹.论当前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2002,(春季号).
[4]曾宪义.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J].中国律师,2002,(4).
[5]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
[EB/OL].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402/20040226204619.,
[6]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J].法学评论,2002,(1).
[7]苏一星.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比较研究[J].教育研究,2004,(11).
[8]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