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大学法律教育中人权法教学的现状与思考

作者:孙世彦  来源:《人权》2005/06
日期:2006-03-15  点击:

    权法的教学和研究尽管主要发生在学术界之内,但其效果和影响远远超出学术范围,具有广泛、深远的现实意义。法律院系的学生将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将从事各类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而这些工作都将对人权的尊重、促进和保护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明显的或隐含的作用和影响。②因此,法律院系的学生接受人权方面的教育,有助于他们在将来的工作中有意识地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进而有利干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的全面发展。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我国的若千大学中,已经开设了某些人权课程,举办了各种人权讲座,人权已经成为法学教育领域中发展最迅速、气氛最活跃的方面之一。然而,还很难说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权法教学的成熟体系。考虑到“人权入宪”的最新发展,在法学教育中纳入人权法课程的重要性,以及我国法律院系及其学生数量之多,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继续加强人权法教学是非常必要的。

    截至2004421,全国共有1607所普通高等学校。③对于其中多少所学校有法律院系或专业,没有权威的统计,但一般认为应该在300所以上,甚至达到将近500家。在若干法律院系中,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人权法教学。大概而言,法律院系中的人权法教学有如下几种形式。一类是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专门的,但形式有别、名称各异的人权法课程。一类是在博士和/或硕士的国际法和/或法理等专业中设立了人权法的研究方向,并为这些学生开设了有关人权的课程。另外,所有法律院系均开设的诸如国际法学、宪法学、法理学等课程中,人权一般都构成了其中的部分章节,但这并非独立的人权课程,因此也不能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人权法教学。

    然而,在300多所法律院系中,开设专门的、独立的人权法课程的法律院系为数很少,只有大约不超过15家,即不到所有法律院系的5%;即使在已经开设了独立的人权法课程的法律院系中,也存在许多的不足。下面将介绍在我国大学法律院系开展人权法教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权法教学的实质与内容

()人权法课程的必要性

对于设置专门的人权法课程,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开设单独的人权法课程。原因大致有三个:首先,在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中已经包括了大量有关人权的内容,设立独立的人权法课程将会出现与这些课程的无必要的重复;其次,目前法律院系学生的课业压力已经很大,很多学校目前正在削减课程数量,因此增加课程不合适。第三,如果仅仅因为在我国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就要单独设置人权法课程,将使法学教育频繁变动而缺乏必要的稳定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必要开设单独的人权法课程。原因也大致有三个:首先,在其它课程中对人权的讲授都是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没有对人权法成体系的、全面的覆盖;其次,尽管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已经很多,但鉴于“权利”是所有法律规范的核心而“人权”又是所有权利的核心,因此系统地讲授人权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更深入、全面的了解;第三,法学课程的设置本应随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变化,因此增设人权法课程也顺应了我国加强人权保护与促进的潮流。

    由此看来,要在法律院系中大规模开展人权法教学,必须证明人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在没有与“人权法学”相对应的具体部门法的情况下,要证成人权法作为专门课程的合理性;其次,在人权法学与其它某些课程在内容上存在重复的情况下,要证成人权法作为独立课程的必要性。不过,这些问题并不是我国所独有的,很多国家的情况都是类似的。

    ()人权法课程的内容

    对干“人权法学”这样一门课程究竟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这些内容应该按怎样的体系编排,已经开设有关课程的院系的做法以及有关教师的看法都各不相同。一般而言,主要有两类做法与观点。

    一类典型的做法是,将人权法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人权的原理,包括人权的概念、本质、特征、分类、历史发展等。在有些院系,这一部分有时也被作为单独的课程讲授。第二部分是具体的权利,其中介绍各类主要的人权,但也主要是从“应然”的理论角度论述这些权利,其中也会涉及人权的实体规范,且主要集中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上,偶尔也会提到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人权标准。第三部分一般是人权的国际方面,其中主要介绍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及其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区域性人权制度等。

    另一类典型的做法是将人权法理解为就是国际人权法,一般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人权的基本理论,内容与第一类做法相似,但在整个课程中的比重很小。第二部分是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概况,其中包括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等。第三部分是具体的权利,但与第一类做法很不相同的是,其中对各类主要人权的介绍不是从“应然”的理论角度出发,而是完全以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实在”规定为基础,讲述国际人权法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其中也会涉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只是附带性的。第四部分是对国际人权法中实施和执行机制的介绍,其中有时也包括区域性人权制度。

    至于究竟有哪些人权即人权法的具体内容,这两类做法与观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尽管对具体权利的把握一个主要是从“应然”的理论角度,另一个是从“实定”的规范角度。④它们的最大差别在于对“人权法”的主要内容的编排方式不同:第一类的编排是“理论—权利(主要是‘国内人权’)—“国际人权”,,另一类是“理论—权利(‘国际人权’)—实施和执行机制”。再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这两类做法与观点—我们不妨称之为“理论路径和国内法视角”和“规范路径与国际法视角”—与所涉及教师的背景有某种必然的联系:持第一类做法与观点的主要是法理学专业或其它国内法领域的学者,而持第二类做法与观点的几乎无一例外是国际法领域的学者。然而,有关学者的学科背景的不同导致讲授人权法的不同做法或认识人权法的不同观点,只是一个表面的原因,我们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人权的不同认识,对“人权法学”的不同定位,以及对国际人权标准的地位的不同认识,即究竟“国内人权法”自成体系,而国际人权法不过是一种可资借鉴的规范体系,还是国际人权法具有价值意义和规范层次上的“优越性”,因此应该成为人权规定的终极权威标准,所有的国内人权规定和实践都应服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可以认为,若要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健全的人权法教学体系,就必须对这两类做法和观点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提出从各方面都能证成的解决方式。

    ()人权法课程的目的

    对于开设人权法课程究竟应该和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目的,也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如果套用联合国对人权教育的定义,则可以说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人权法课程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传授知识及技能”,即该课程应该和其它的法学课程一样,是法律学生专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种看法认为人权法课程不同于其它的法学课程,尽管也要传授知识和技能,但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塑造态度”,即该课程应是一种“素质教育”。前一种看法的立论基础是:一方面,学生在其它课程中获得的对法律的态度就将影响和决定对人权法的态度,因此没有必要以培养人权意识为课程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大学生的人生观和对社会的认识已经基本成型,很难通过人权法这样一门课程加以改变。后一种看法则基于这样的出发点:一方面,对人权的认知不仅是一种知识学习,而且是一种信仰培育。尽管在知识的传授中也能潜移默化地达到这一目的,但有意识地加强对态度的塑造会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大学生的思想和态度依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人权法的教学影响他们对人权的态度。

    很自然地,这两种看法似乎并不矛盾,人权法教学的两个目的也完全可以互相结合。不过,达到这两个目的的方式和难度并不一样。“塑造态度”显然要比“传授知识及技能”要求更为特别的方式,实现更为困难,而且其效果也不易衡量。实际上,无论是传授知识还是培养意识,在任何国家讲授人权法首先都面临着一个问题,即“任何敢于教授人权的人都必须解释在教学计划中列入该课程是要做什么,并且必须就该课程如何可能与学生相关做出选择”。即是说,除了人权法课程的客观必要性以外,讲授人权法的教师还必须使学生在主观上认识到学习人权法的重要性,因为无论是对知识还是信念的接受都取决于学生对课程的认同程度,而对人权法课程重要性的证明并不像证明民法或刑法课程的重要性那样不言而喻或轻而易举。在这方面,考虑学生的态度和需要是极为必要的。很多学生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表示出极大的知识上的兴趣,即对于究竟应该怎样认识人权及相关问题非常好奇,另一方面又坦言这样的知识对于他们今后的实际工作,特别是寻找工作的过程,几乎没有帮助,甚至会起反作用。因此,无论人权法教学的目的是什么,使学生认同这样的“知识及技能”和、或“态度”的重要性都将是第一要务。甚至是整个课程能否实现其目的的关键所在。

二、人权法教学的形式与位,

    ()人权法的课程类型

    目前,绝大部分为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的院系将其作为选修课,只有极少数学校将之作为必修课或必选课。不同的做法完全取决于所涉院系对人权法课程的重视程度,即在人权学习和研究已经颇具规模或甚至成为其法学教育的主导特色的院系,有可能将人权列为必修课,而且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提倡者的个人魅力(Chrisma)有关。而在认识到人权法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将之提升到如此高度的院系,则将之列为选修课。

    大部分教师和学生都从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出发,认为将人权法开为选修课比较合适,因为首先,很多学校只将教育部规定的14门“主干课”列为必修课,此外任何课程都只能是选修课:其次,必修课的开设需要更高的硬件如师资队伍和软件如课程规划的要求;第三,目前人权法还没有达到必须列为必修课的重要程度;第四,对于很多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将人权法列为必修课有相当的困难。但也有部分教师和学生从人权法课程本身的重要性提出应该将该课程列为法律院系的必修课程,而其它课程设里的制度性安排都是可以调整的。

    对于将人权法列为哪一类型的课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有些能够由学校自主处理,有些则需要更高一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另外,最近几年传闻教育部可能将人权法增列为“主干课”,但到目前还没有确凿的指示。许多人特别是法律院系主管领导相信,如果人权法成为“主干课”,教育部就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划与安排,到时只要照做就可以了。

    ()人权法课程的设里层次

    目前,在法律院系开设的人权法课程针对的学生层次或者是本科生,或者是研究生(硕士、博士),或者兼而有之。由于本科生不分专业,因此为他们开设的人权法课程对所有本科生开放,而在研究生层次上的人权法课程,一般是作为诸如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的专业课程,同时也开放给其它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选修课。适应这两个层次学生的不同水平和需要,为本科生开设的人权法课程主要介绍人权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而在研究生层次上则着重对人权理论的深入领悟和对人权知识的更多了解。但是这种区别并非总是容易把握:从实际效果来看,在研究生层次上的课程内容并不见得一定更加高深,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与本科阶段人权法课程的重复。

    对于究竟应该在哪一层次上开设人权法课程,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人权法属于某种“高级”的知识,因此比较适合在研究生阶段开设,可以作为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提供系统的、专业的训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两个层次均可开设人权法课程在本科阶段应介绍人权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培育人权意识与观念,而不要求学生成为人权方面的专家;对于在研究生阶段学习人权法,其看法与第一种观点基本相似,即在某些专业设置人权法的专门研究方向,其目的是使某些学生掌握人权法的系统知识和专门技能,成为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可以看出,我国大学法律院系中的人权法教学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已经有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也必须承认,在大学的人权法教学方面,我们的工作才刚刚开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克服的困难远远超过已经取得的成就和积累的经验。如同在许多国家一样,人权教育对学者和学术机构都是一大挑战。我们因此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进步,而需要继续探索,努力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人权法教学体系。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完中心研究员)

    注释: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资助的“大学法律院系中的人权法教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②从Plan of Action far the United Nations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中可以推导出对法科学生进行人权教育的重要性,见paras. 24-25.学者和大学在促进人权中的作用,见Larry Cat b Backer, "Human Rights andLegal Education in the Western Hemisphere:Legal Parochialism and Hollow Universalism"21 Penn State Int'1 L. Rev. 115, pp. 131132(2002).

③这是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其中没有包括军事院校和党校。这1607所大学的完整名单,见教育部网站<httpa/www.moe.edu.cn/highedu/gxtz/ptgx-20040421.htm>2005115登录。

④在其它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一位学者称,看待和分析人权有两种墓本的方向。一种从国际法开始,另外一种从权利的道德、哲学和法学规条开始。见Melinda Jones. "TheTransformative Potential of Human Rights'(1999) 5 Australian Journal of Human Rights<www.austlii.edu.au/au}ournals/AJHR/1999/18.html>, 15 January 2005.对于人权教育的"国际”视角和思路,参见ClaudiaLohrenscheit, 'International Approaches i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48 Int'I Rev. Edu173 (2002).

(5Peter Rosenblum, supra note 9.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