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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核心

日期:2007-03-09  点击:  作者:张舒  来源:《求是》2007年第1期

    2006 年秋季新学年伊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教材在全国普通高校新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正式使用。教材中的法律基础部分, 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主线, 概括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线索清晰, 内容丰富,深浅适度, 在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到师生的好评。我们体会, 从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观念的现状及学习需求出发, 以公共政治理论课的方式向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教育教学的核心, 帮助大学生树立义务为先的观念, 能够使法律基础教育在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下取得更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一、树立义务为先的观念是大学生法律基础课教学的重要任务

从根本上讲,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全部内容, 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在法治国家里,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都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为基础。法律的实际作用就是要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并同时设定相应的义务。一切法律责任, 都是由当事人侵犯了他人法定权利或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正确把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是学好法律基础课的核心。大学生深刻理解这一关系, 就为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明确法律责任、处理社会关系、做守法用法的公民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特别应该指出的是, 无论是从法的理论逻辑上讲还是从法的实际应用上讲,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 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 权利就形同虚设, 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 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 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 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权利的实现, 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离开了义务, 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 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 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 发挥着主导作用, 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大学生法律基础课是公共政治理论课, 重在使大学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精神, 加强法律修养, 确立法治观念。法律基础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紧密联系, 前后贯通, 目的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 在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的教育教学中, 突出义务, 以义务为先, 有利于大学生深刻认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深入了解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规定, 以自觉履行义务为前提, 正确维护权利, 遵纪守法, 甘于付出, 为国家、为人民多做贡献。

二、树立义务为先的观念是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的重要方面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 可以从多个要素或层面来理解。但无论从法理上如何诠释,都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 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 义务可以理解为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手段, 法律通过规定, 使义务主体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也就是说, 权利是主张, 意味着自由、获取和保护; 义务是被主张, 意味着约束、付出和强制。强化权利义务教育, 特别是进行义务为先的教育, 是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的。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特别是义务为先的教育, 是大学德育的重要方面。以国家公民的身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品德。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表现为国家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认可和保护, 也表现在国家对公民应尽义务的强制。宪法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等等, 这些都是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也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自觉遵循的人生准则。

突出义务为先的教育, 是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相贯通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主要目的是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 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特别是义务为先, 以法律的形式集中体现了这个要求。正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表达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主张保护和实现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 是重视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法律根据;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保障。强调义务为先, 就是突出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突出个人在法律和现实生活中应该或必须做出的牺牲与贡献。这种相互补充和贯通, 充分体现了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基础教育的一致性。

三、树立义务为先的观念是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重要手段

大学阶段是大学生学习知识, 培养能力, 发展智力, 丰富阅历, 积累经验, 准备承担公民责任的过渡时期, 是大学生道德法律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关键时期。可以说, 在这个时期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大学生一生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大学生不论学习什么专业, 不论毕业后从事什么工作, 始终要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本。从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看, 增强社会责任感, 培育奉献精神, 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的重点。

大学生要有责任感。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大学生应该通过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学习, 解决自身权利义务观缺位的问题, 增强社会责任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发生着深刻变化。我们这一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心向祖国、心向人民,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在我们中间, 也有少数同学理想信仰迷茫, 政治信念淡漠, 价值取向扭曲, 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 甚至对父母、对自己都缺乏起码的责任感。表现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有的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 忽视他人的权利, 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 有的人只讲国家、集体、他人应为自己做什么, 不讲自己应为国家、集体、他人做什么, 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在大学生中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 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通过这门课的学习, 可以帮助大学生深入认识承担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履行义务是守法用法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 还是今后走上工作岗位, 都要忠实履行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义务, 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大学生要有奉献精神。奉献, 是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基本品质, 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也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义务为非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与习俗、道德相联系, 履行非法定义务更需要奉献精神。加强对非法定义务的学习和认识,把道德要求自觉上升为义务要求, 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重要学习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学习任务, 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懂得, 一个人想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先履行义务, 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别人和自己权利的实现, 从而不断提高履行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和非强制力约束的道德义务的自觉性, 使奉献成为我们大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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