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法学教育的依据、模式和目标
德国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事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德国法学教育也是完全依照法律实施的。调整德国法学教育的法律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联邦法律;二是各州法律;三是各大学的规章(Oeffentlich-rechtlicheSatzungen)。在联邦法律的层面上,德国《法官法》(DeutschesRichtergesetz)是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明确规定的惟一的一部法律。〔1〕该法第2章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第5条对法官的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各州法律的层面上,各州都有在联邦法律框架下专门调整法学教育的法律,如巴伐利亚州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与考试规则》(Ausbildungs-undPruefungsordnungfuerJuris ten,以下简称《教育与考试规则》)。〔2〕在各大学规章的层面上,各大学则有实施联邦和本州关于法学教育规定的具体规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德国的法律,德国的大学属于公法人(JuristischePersondesoeffentlichenRechts),其制定的规章是德国法的渊源之一。〔3〕
在上述关于法学教育的法律和规章中,德国《法官法》作为联邦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各州法律和各大学规章,是德国法学教育实施的主要依据。各州法律和各大学规章只能在德国《法官法》对法学教育设计的框架下作出具体规定。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确定了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即德国的法学教育被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而两个阶段结束的标志分别是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
在今天的德国,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完成全部法学教育的人,才能被称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Volljurist)。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才能从事传统的法律职业,如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按照《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法官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只有依照该法第5至第7条的规定取得了法官资格,才能被任命为检察官。《联邦律师法》(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第4条和《联邦公证员法》(Bundesnotarordnung)第5条也规定,要取得律师和公证员资格,必须首先按德国《法官法》取得法官资格。〔4〕
不仅如此,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还是德国高级文职官员的重要来源。联邦《公务员法》(Beamtenrechtsrahmengesetz)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格也可以依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而取得。另外,如果翻阅一下今天德国各类报刊杂志上的招聘广告,还可以看到,社会对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已经远远超出了上述范围。〔5〕
如上所述,德国《法官法》是德国法学教育实施的基本依据。可是为什么在联邦法律中只有德国《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呢?一般来说,从事法官职业,也像从事其他专业性强的职业一样,如医生、会计师和工程师等,从业之前必须接受正规的长期职业教育和培训。因此,《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德国《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还有更深层的原因。从社会发展来看,培养法官始终是法学教育的最重要目标。尽管在今天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当中只有少数人才能成为法官,但用培养法官的标准来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传统却在一些国家被保留下来。德国《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的事实表明,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6〕如同医学教育是按照培养医生的标准来设计的一样。这种设计应该说是一种高标准的设计,因为从理论上讲,能成为法官,也一定能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由此可见,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以从事传统的法律职业为主并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而对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则是以法官为标准的。
二、德国法学教育第一阶段:大学学习
德国《法官法》第5条a是法学教育第一阶段,即大学学习阶段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因为该条款全面规定了该阶段的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实习和成绩考核。《法官法》允许各州法律在其规定的框架下,对大学学习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与此同时,各大学也可以依据《法官法》和本州法律,对大学学习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大学学习的目标和期限
如果说《法官法》对大学学习要达到的目标规定得还不够具体的话,那么各大学的规章则规定了其明确的目标。《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Studienordnungder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aetMuenchenfuerdasStudiumderRechtswissenschaftenmitAbschluβpruefungErsteJuristischeStaatspruefung,以下简称《法学学习规则》)第2条对该校这一阶段的法学学习目标作出了明确表述。〔7〕该条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而在第一次国家考试中取得作为见习服务的候补官员的资格。可见,大学学习是以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必要相关知识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为主要目标的。
《法官法》第5条a第1款对大学学习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学学习时间为三年半,如果具备了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条件,这一时间可以被缩短,但不能少于两年。《法官法》对学习期限只规定了下限,而没有严格规定上限。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人能在三年半学习之后,就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常是要经过四到五年的学习。〔8〕因此,各州和各大学对学习期限的规定都长于三年半。例如,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3条对学习期限(包括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时间在内)的规定是9个学期,即四年半。
(二)大学学习的内容
《法官法》第5条a第2款把大学学习的内容区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对两者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依照该款规定,必修课程不仅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的核心内容,还包括欧洲法、法学方法论、哲学、历史和社会基础知识;而选修课程则是那些有助于学习和补充必修课程并能加深必修课程理解的课程。
在《法官法》规定的框架下,各州法律和各大学规章则对学习的内容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按照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5条第2款,必修课程包括:(1)基础学科:法制史、法哲学、法社会学。(2)民法:民法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3)商法和公司法:商法、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法。(4)劳动法。(5)刑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6)公法:国家法、宪法、国际法和国家学原理;行政法总则、行政诉讼法和抗诉程序;地方法、安全法总则、警察法、建筑秩序法和建筑计划法。(7)欧洲法。(8)诉讼法:诉讼法总则、刑事侦查程序、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临时法律保护。
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5条第3款还对选修课程规定了13个方向:(1)法制史和宪法史;(2)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法社会学;(3)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法;(4)自愿管辖(非诉讼管辖);(5)犯罪学、少年刑法、刑罚的执行;(6)土地规划法、公路与道路法、建筑法和公务员法;(7)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8)欧洲法和国际法;(9)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10)竞争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作者权法;(11)集体劳动法和劳动诉讼;(12)社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援助法、促进就业法、社会诉讼法和社会法院审判程序;(13)税法、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法。
除了对法学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作出规定外,该规则第8条第2款还规定,学生必须在其学习期间至少用12个学时参加经济学、专业外语或其他非法律专业课程的学习。〔9〕
(三) 大学学习的课程类型
在德国,大学法学学习的课程有多种类型,各大学的课程类型也不完全相同,但下述几种课程类型在各大学却是常见的:
1、大课讲授 大课讲授(Vorlesongen)是德国大学中最基本的授课形式。大课讲授的特点是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听讲为主。教师与学生之间没有正式的对话或讨论。
2.基础教程 在德国,很多大学还开设基础教程(Grundkurse)。基础教程包括大课讲授和初级练习课,分为民法、刑法和公法三种。基础教程的学习具有强制性。基础教程考核的通过是参加高级练习课的必要条件。
3.专题研究报告 专题研究报告(Seminare)的特点是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参加专题研究报告需要提前报名并作相关的准备。参加专题研究报告的每个学生都必须在教师指导下亲自作一个专题研究报告并回答教师和参加者的提问。在有些大学里,参加专题研究报告并取得合格的成绩,是获得第一次国家考试资格的条件之一。
4.练习课 练习课(Uebungen)是以分析案例并进行系统训练为主的一种课程。如果说大课讲授和专题研究报告偏重于理论学习,那么,练习课则侧重于实际训练。练习课的参加也具有强制性,因为练习课成绩的取得是获得第一次国家考试资格的重要条件。
5.初学者学习小组 初学者学习小组(ArbeitsgemeinschaftenfuerErstsemester)是一种配合大课的集体辅导班,分为民法、刑法和公法三种,由助教或博士生等主持,以解决学习中的难点和进行案例分析训练为主。参加者通常为一年级学生,每个小组人数为20至30人。在有些大学里,参加学习小组并取得成绩是参加练习课的必要条件。
6.其他课程 除上述课程外,还有复习课程和国家考试准备课程等。〔10〕
(四) 必修课程学习的阶段划分
怎样对必修课程的学习进行阶段划分以及如何安排各阶段学习内容,则由各大学自己决定。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6条第1款将全部必修课程的学习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复习和加深阶段,并规定了各阶段应达到的要求。
1. 初级阶段
初级阶段共计4个学期,从第1学期到第4学期。按照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初级阶段学习要达到的目的是把学生引入到一个紧张独立的法律学习中,并使学生学会批判式的思考。该阶段的学习内容主要有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债法、动产物权法),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和公法(包括国家法、行政法导论),各学习一年。此外,学生还必须学习法制史、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等专业基础课程。学生对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的学习,是通过参加基础教程班的形式完成的,而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则是通过大课的形式完成的。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附件1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学习规划,其中对必修课程学习的初级阶段的教学安排是:
(1)民法(只有必修课)
第1学期:民法基础教程(I),7学时;
第2学期:民法基础教程(II),7学时;商法(I),1学时。
(2)公法(只有必修课)
第1学期:公法基础教程(I),4(+2)学时;国家学总论和宪法史,2学时;
第2学期:公法基础教程(II),4(+2)学时。
(3) 刑法(只有必修课)
第3学期:刑法基础教程(I),6学时;
第4学期:刑法基础教程(II),6学时。
(4)专业基础课程(只有必修课)
第1至第2学期:罗马法制史,2学时;德国法制史,2学时;法哲学,3学时;法社会学,2学时;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史,4学时。
初级阶段学习完成的标志是学生必须通过民法、公法和刑法三个基础教程的考核和一个中间考试。
在每一个基础教程的学习中,学生必须完成两个家庭作业和参加一场持续2个小时的结束考试。只有以4分通过结束考试,并且至少有一个家庭作业获得4分,学生才能取得一个基础教程的合格成绩单。〔11〕学生一共要取得三个基础教程的合格成绩单。如果不能通过基础教程的考核,学生可以在下一轮基础教程中再学习一次并参加考核。基础教程考核的通过,虽然不是参加中间考试的必要条件,但却是参加高级练习课的必要条件。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三个基础教程的考核。
中间考试由四场各持续2个小时的笔试组成,即民法、公法、刑法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的笔试。学生可以自己选择专业基础课程笔试的范围。通常,学生可在法哲学、国家哲学、国家学总论、法社会学、德国法制史、罗马法制史、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史、近代私法史、教会法史和近代宪法史范围内任选一门基础课程作为笔试的科目。
中间考试应在第4学期结束前全部结束。其中民法和公法的考试应在第2学期结束前进行,而刑法考试则应在第4学期结束前进行。中间考试的各门笔试成绩必须达到4分,才算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对中间考试中的某一门考试可以补考一次,即仅限于基础科目和三个专业科目中的一个科目。基础科目的补考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更换科目。
中间考试的通过,也是参加下一阶段高级练习课的必要条件。中间考试是德国法学教育对学生的第一次筛选。不能通过中间考试,就意味着大学法学学习的终止。
2. 中级阶段
中级阶段从第3学期开始到第7学期结束,共计5个学期。中级阶段与初级阶段并不是按时间先后划分的,而是在时间上相互交叉的。基础课程的中级阶段在第2学期就已经开始了,民法和公法的中级阶段也从第3学期开始,而对于刑法来说,初级阶段在第3学期才刚刚开始。中级阶段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一方面要对初级阶段学到的知识进行深化和扩展,另一方面还要为国家考试的准备奠定基础。为此,在该阶段加入了高级练习课。同时,由于选修课程在该阶段被引入,使学生的学习开始向专业方向发展。另外,该阶段还引入了补充课。补充课是必修课程的延伸,是对必修课程的补充和加深。〔12〕不过,必修课程的学习仍然是该阶段的中心任务。〔13〕以下是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附件1对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学习的中级阶段的教学安排
(1) 民法
① 必修课:
第3学期:物权法,4学时;亲属法或继承法,2学时;民事诉讼法(I),4学时。
第4学期:亲属法或继承法,2学时;劳动法,3学时;民事诉讼法(II),2学时;民法高级练习,2学时。
第5学期:公司法,2学时。:
② 补充课:
第3至第5学期:民法典第1编至第3编复习(为民法高级练习而准备),3学时;法律行为原理,2学时;给付义务违反法,2学时;损害法,2学时;不当得利法,2学时;私人保险法和赔偿责任法,2学时;银行合同法,2学时。
(2) 公法(只有必修课)
第3学期:行政法(I),2学时;行政法(II),2学时。第4学期:行政法(III),2学时。
第4至第5学期:欧洲法,2学时;经济宪法和经济管理,1学时;环境保护法和计划法,1学时;税法,2学时;社会保障法,2学时;国际法,2学时。
第5至第6学期:公法高级练习,2学时。
(3) 刑法(只有必修课)
第5至第6学期:刑法高级练习,2学时;刑事诉讼法,4学时。
(4) 专业基础课程(只有必修课)
第2至第7学期:专题研究报告(法制史、法哲学或法社会学),2-3学时;法律信息学导论,2学时。
第4至第7学期:法学方法论,2学时。
第5至第7学期:国民经济政策学,3学时;财政政策学,3学时。
该阶段学习和训练的最重要特征是高级练习课的引入。高级练习课包括民法、公法和刑法三个方向。参加各高级练习课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通过与各高级练习课相对应的各基础教程的考核和中间考试中的各门考试;二是必须参加从第4学期开始的与各高级练习课有关的大课学习。虽然高级练习课仅有三个方向,但几乎覆盖了整个必修课的内容。每个高级练习课的考核由家庭作业和考试组成。各高级练习课的负责教师可以规定考试和家庭作业的次数以及考核的时间。如果学生以4分通过考试并且其家庭作业获得4分,就可以取得一个高级练习课的合格成绩单。
3. 复习和加深阶段
复习和加深阶段是必修课程学习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共计3个学期。该阶段的中心任务是:通过参加各类准备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第一次国家考试的知识掌握得更加完善。此外,该阶段还将继续促进学生在选修课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发展。〔14〕以下是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附件1对该阶段的教学安排
(1)民法(只有补充课)
第6至第8学期:民法概论,4学时;合同法,2学时;合同的订立,2学时;劳动法,1学时;土地法,1学时;信贷法和信贷保障法,3学时;诉讼和执行法,3学时;法律行为与格式条款,2学时;退还、不当得利、反向清算,3学时;违法行为和损害法,3学时;亲属法和继承法,3学时;商人、社团、公司,2学时;关于私法和诉讼法考试的谈话,2学时;国家考试准备教程(民法和民事诉讼法),4学时;国家考试模拟训练(民法和民事诉讼法),2学时。
(2)公法
① 必修课:
第6至第8学期:公民基本权利,2学时;行政诉讼法,2学时。
② 补充课:第4至第8学期:国家哲学,2学时;巴伐利亚州法,2学时;教会法,2学时;国家教会法,2学时;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法,2学时;征税程序,1学时;最新宪法和行政法判决,2学时;国家考试准备教程(公法),2学时;国家考试模拟训练(公法),2学时。
(3)刑法(只有补充课)
第6至第8学期:国家考试准备教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2学时;国家考试模拟训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2学时。
(4)专业基础课程(只有补充课)
第5至第8学期:国家考试准备教程,2学时。
与前两个阶段不同,该阶段不再涉及与国家考试有关的成绩考核。学生在该阶段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所有的必修课和补充课都是为准备第一次国家考试而设计的。巩固已有的知识、掌握国家考试技巧和做好国家考试前的准备,正是该阶段所要达到的目的。
(五) 选修课程的设置与专业方向的确定
除了必修课程的学习,学生还要参加选修课程的学习。选修课程的设置是《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法》第5条a第2款规定,大学学习的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过,《法官法》对选修课程的内容并没有规定。选修课程的内容主要由各州法律和各大学规章详细规定。选修课程分为指定、补充和任意选修课程,前两项课程为选修者必选课程。选修课程从必修课程学习的中级阶段开始,直到第一次国家考试前结束。选修课程设置的意义在于:第一,使学生的知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也是适应社会对专业化法律从业人员需求日益增长的要求;第二,选修课程的学习也是为了与国家考试内容相适应。例如,在巴伐利亚州,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八场考试中就有一场考试涉及选修课程学习的内容。〔15〕以下是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附件1对选修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1选修方向:
指定选修课:罗马法,2学时;中世纪与近代德意志法,2学时。
任意选修课(不少于6学时):古希腊与罗马法制史;宪法史;刑法史;近代私法史;法律比较史;劳动法和社会政策史;教会法史。
第2选修方向:
指定选修课:法哲学,2学时;法社会学,2学时;专题研究报告,2学时。
补充选修课:法律信息学,2学时;课堂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2学时。
第3选修方向:
指定选修课:国际私法总则,2学时;国际私法分则,2学时;国际民事诉讼法,2学时;法律比较和统一法,2学时;英美法或法国法导论,2学时。
补充选修课: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练习,2学时;外国法律术语导论,2学时。
第4选修方向:
指定选修课:自愿管辖,3学时;破产法,3学时。
补充选修课:关于自愿管辖的课堂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2学时;关于破产法的课堂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2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