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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法的价值需进行法律教育

作者:胡 静  来源:工会论坛 2004年3月  
日期:2006-01-07  点击:

 

在今天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我们都无一例外地认可法的巨大价值,但究竟这种价值能有多少为社会民众所认同?在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有多少能够对该价值予以充分的理解与领会?如果这个比例很小的话,应用什么途径去弥补?应该是教育,并且,没有比教育更为彻底和有效的了。

价值,最初起源于经济学,在英文中叫value,在法文中叫valeue,在德文中叫wert,在俄文中叫μeHHOCTb,它的本意有“掩盖、保护、加固”等多种含义,并且从中派生出了“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中包含两个方面:

一、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人类天生有追求群体内部秩序的要求。因为人要生存,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与力量磅礴的大自然作斗争;另外,人的天性中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社会中的成员为防止基于本性的互相倾轧所产生的群体后退而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

规律使大自然得以运作,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所以人类在群体内制定类似规律的法律既是大自然的宿命,也是人与生俱来的追求。比如,发生船难,一行人流落到与世隔绝的孤岛上,会很快自发地设定一系列类似于法律的规则。所以,法的价值是对人需要的满足。

二、法的价值之二是人对于法的永恒的期望

法的价值永远大于法在现实中的实际价值。由于人性的不可控制性,所以约束人与人之间的规律应是多变的,并且总是无限接近人的目标,但却永远达不到。试图超越是人对法的永恒的追求,但也是总在人的客观能力之外的。

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伴随着这一目标的将是国家内部民主体制的确立、权力得到更好的制约,与此同时,法治将显示其无可比拟的管理与理念魅力。但是要想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普遍地、彻底地、从上到下地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仅凭一些法律、几个章程、几声倡议就可以达到的,最关键要得到社会民众对法治价值的认可。

这将意味着民众应对法的价值准则,终极追求目标有一个潜意识里的遵从与认可。赢得这种认可,正是我国要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我认为应做好这几项工作:首先要提供一个法文化环境。其次是教育。利用教育将法治的根本理念灌输到广大民众的心灵中去,使大家都产生对法治认可的一致理念,这一点极为重要。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教育工作做得并不是特别好,现在为止还是将法律教育作为一种高等的专业教育在运作。在小学、中学虽然开设有法律常识课,但其学科位置中极低,面临紧张的高考与中考的学生们根本不会将法律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来学习;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虽然经常有报道说,在村、乡、镇开办了法律常识的教育班,但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开办几个班次如杯水车薪,并没有起到多大的效果,且不说这类教育班往往流于形式。

河北省秦皇岛昌黎县的一些农村人均收入在我国农村平均水平之上,并不是一个十分闭塞的地方,但人们的法制观念却十分淡薄,令我们十分尴尬。那么更贫困的地区将是什么情形,就可以想见了。难怪有的学者在论述中慨叹,法治应该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自上而下的灌输结果,相对独立的村落会以自己的乡土文化将其扭曲或曲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但如果教育工作做得好的话,民众对如何立法畅所欲言,有自己的理解与见地,曲解之事就不会再存在。再说学生,由于急于进入大学教育,中国的父母师长往往认为学习好便是优秀人才,学生一天的功课排得满满的,根本没有时间,也无暇顾及其他,导致心理素质较差、法制意识低下。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提高当然有其他社会因素,但如果在中学就将法律作为青少年的必修课,甚至将其列入高考的范畴,相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应该是大有裨益的。

在此还要纠正一个误区,许多人仅仅将法律理解为一种秩序。既然是秩序,那么只需记住这秩序的来龙去脉即可。所以,单纯地认为法律人才实为记忆人才。由此推定,秩序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更改,那么如果在全国中、高等教育中普及法律教学,就等于让学生们背一肚子规则,而等他们走上社会,这些规则却过时了。但事实认为并不是这样。因为法律的目的虽然在于创建一种秩序,但它的终极目的并不是该秩序本身,而是将一种平等、相对自由、以法办事的理念深入人心,这才是建立一个彻底的法治社会而必须的公众意识基础。

那么,即使是已有相应法制知识的人们也普通存在着法治观冲突的现象。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的冲突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阶级结构、复杂的文化背景等等。基于这些原因,不仅现今我国的法价值观无法统一,而且今后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也将保持多元化的局面。那么要想使我国的法价值观维持在一个健康并相对平衡的状态,不在我国大兴法治教育与研讨,是不行的。

中国现今有一大批法学学士、硕士拥挤在城市,很难找到工作,但在广大的农村(面积占我国90%左右),却很少有人真正理解法律。而法律学士、硕士由于在学习中曾投入高额的学费,大都不愿意去条件相对落后的乡村工作。

李浩教授在20多年前就曾建议中国走“半法律的‘赤脚法律工作者’的路线”[1]。他之所以如此建议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数量多,但他忽视了其实质量也很重要;我们现在走法治的道路,就要克服文化传统带来的若干困难,而没有一个全民皆知法(起码也得一多半)的背景是不行的。所以,我们建议,法律教育要从中学开始,这并不是敷衍了事的普通法律常识课,而是严肃认真并达到一定深度的法理理念教育。

要坚持依法治国,让民众真正理解法的价值,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制教育,这是唯一并根本的良策。

参考文献:[1]李浩 走向法制化的运动[] 完全不同文化中的罚[] 西方出版公司,1983

 

作者单位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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