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在许多国家既是该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社会之共识,并被载入新修正的宪法。因此,深入认识现今法学教育的现状,探讨法学教育的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从而建立与完善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法学教育体制,已成为中外法学教育家共同探讨的课题与追求的目标。
一、法律教育之比较
近10余年来,法律教育成为法学界普遍感兴趣的热点研究领域。参与研究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有在欧美日各国法律教育机构留学或访问的经历,因而大多数从欧美日各国法律教育模式和经验谈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这种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做法虽然可取,但问题在于从不同国家回来的学者往往只谈及这些国家法律教育的好处,因为他们的长处和优点是建立在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基础上,并不是完全彼此兼容的。为了克服这种“各说各的好”的研究局面,就必须从法律教育的内在规律出发,建立起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框架,然后对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进行总体性的、整合式的研究,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并在此基础上反观和透视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或教育方案。
(一)民法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
民法法系在国家现代法律教育的中心是大学的法律系。这种法律教育实质上是一般的学科间的教育而不是美国式的法律职业教育。[1]法律系的课程以法律专业为主,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学科课程。即使是法律专业课程,其内容也大多是比较抽象的理论。而法律职业教育的设想是:职业教育的训练营应在大学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或在高等法律职业学校中去进行。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
在民法法系国家,大学法律系学生一般是大学本科生,也培养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2]以德国为例,德国大学民法系毕业后的主要去向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和管理阶层、大学法律教师,而担任这些职位基本上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即获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而实际从事这些职业还需要经过国家组织的司法研修,按照德国法律规定,这种进修的期间为三到四年,在这些部门的进修,主要是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再加以实务性训练、消化,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性训练。司法研修结束后,再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就获得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20世纪80年代以后,哥廷根大学率先制定了硕士条例,规定对外国的进修生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博士教育在德国也并非主流,原则上通过国家第一次司法考试且成绩优秀者方可向系主任提出申请取得法学博士生资格。因此,德国的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即仅仅侧重于知识传授本身,而实践能力需要司法研修来承担。
因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可以说是法律本科教育(基础训练)+司法研修(实践能力训练)。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相比,有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我国的法律本科教育与德国的本科教育基本类似,但我国却没有必要的司法研修阶段,更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有法律硕士教育的层次,在德国其任务是由本科教育加司法研修承担的。因此,德国的法律教育缺乏高层次的职业性训练,而其司法研修的做法,则值得我们认真学习。[3]
(二)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
现在,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但在选拔律师方面,律师学院的法律教育理事会和法律协会分别负责培训。大学法律教育与律师学院或法律协会培训的差别主要在于后两者学习时间较短,着重职业教育。英国大学法律教学方法与民法法系国家相类似,着重演绎法。美国的法律教育有许多特点,不仅不同于民法法系国家,而且也不同于英国:1.美国法学院之“本科”教育。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然后才可以攻读法律“本科”。大部分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把法律教育视为一种专业教育,而不是一般的高等普通教育。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在完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之后进行的专业教育,或者是第二学位教育。在这种体制下,学生进法学院学习法律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2.美国法学院之研究生教育。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在拿到JD学位后再读研究生的。法学院的本科后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ofLaws,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DoctorofJudicialScience,简称SJD),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而且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搞得非常非常难。[4]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学生在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法官甚至教书,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在绝大多数州,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学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因为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当然如果没有法律本科,也是不可以读法学硕士或博士的。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的又一特点是:采用“判例教学法”以代替传统的演绎法。这种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达尔(C.C.Langdell,1826~1906)首创的。他的根据是:第一,为了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必须研究法官的判决。第二,上课时要用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来代替传统的系统讲授。这种教育法的具体做法是:先要一套判例法教材,如判例法教科书、刑法判例教科书等,其中收集有关某部门法或某一主题的有代表性的判例。课前由学生根据教员布置认真准备,包括熟悉某些判例,掌握案件事实和判例根据等,通过自己独立思考做好发言摘要。上课时由教员对有关判例作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即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分析、评价。期末考试也以分析判例作为主要内容。判例教学法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如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特别是开业律师工作的技巧等。但也应注意,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美国法学院以职业教育作为方针,学生入学前已具备了一般人文学科知识。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教育
近几十年来,中国的法律教育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体系。首先是高等法学院系(个别的称为大学),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的法学院等);另一类是单科性高等政法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个政法学院(有的也已改称政法大学)。其次是大专、中专层次的各种法律职业学校。再次是各种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包括函授大学、电视大学、自学考试形式中的法律专业。最后是各种层次的、不同学习期限的司法干部训练学校或管理学院。一般来说,这些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在性质上并不是法律职业学校,他们旨在为学生提供较广泛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方面的基础,而不单纯是职业训练。他们招收的本科生主要来自高中毕业生,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法学院系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如外语、哲学、政治经济学等)。至于为硕士、博士生开的课程则要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进行实习;要求在教员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在教学方法上,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讲授和讨论内容主要由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讨论部门法时,也研究少数有关判例,但这仅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原则,更好的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实行向美国法律学校中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高等学校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不同,中国缺乏较多的大型的专门法学研究机构,因而法学研究方面的力量主要集中在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在这一点上,中国与美国有类似之处。目前,中国正在进行教育体制改革,所以即使从教育形式,技术方面而论,中国的法律教育仍未定型。[6]
二、对中国法律教育几个基本问题的再认识
(一)我国法律教育存在脱节和混乱问题观察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是由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性决定的,即从根本上讲是由一国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所决定的。当然,这种职业统一性的实现程度,也是与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成正比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已成为阻碍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在体制上缺乏法律职业引导的结果,是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难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有的甚至迷失了正确的发展方向。与脱节相生相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标准和法律教育本身的混乱(即不统一)。20世纪70年代末期提出的法学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再简单强调和贯彻这一方针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则是不相适应和相互矛盾的。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7]
(二)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和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日益完备,国家工业化逐步向管理型社会发展,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将越来越多地归结为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各类纠纷最后也将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仅需要大批理、工、农、医等科类高级专门人才,同样也需要大批高层次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21世纪,法律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可以说,没有法律教育的发展和大批法律人才,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仅对法律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法律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内在发展动力。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法律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教育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8]
(三)关于法律职业的构成一般来说,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构成的。从广义上讲法律职业人才还包括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及法律职业的辅助者。法律职业辅助者主要指的是法律家的助手以及法律技术和法律执行人员,就我国的情况来看,一般分为四类:法律辅助事务类(如培养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等)、法律执行类(监狱和劳教管理人员、矫正教育人员和安全防范人员等)、基层法律实务类和法律技术类(司法信息人员、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等)。
(四)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法律的学科性质决定了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即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看,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占主体地位,而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只占少数,而且主要由法律教育的“国家队”承担大部分任务。从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渠道看,学术类人才主要是指法学硕士
三、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
(一)依法治国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法学教育作为传播与交流治国之学的科学活动,要胜任法治所赋予的神圣使命,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主要包括:1.对法学教育体制的挑战。依法治国在数量和质量这两个方面对法学专门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数量上讲,依法治国需要全民法律素养的普遍提升,尤其是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的提高,而现有法学教育的培养规模要扩大,首先面临的就是师资队伍、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辅助设施严重不足的困难。从质量上讲,如何处理好人才的应用性与理论性的矛盾、一次教育与终身教育的矛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矛盾,如此种种,都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教育不可回避的问题。2.对法律知识结构的挑战。法学教育的基干处于大学本科四年阶段,而四年内要学习的内容几乎与现行法律部门相一致。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便有与之相应的部门法学课程,这无疑是理所当然的。但由于现行部门法本身是随着法律调控范围的扩大而变化发展的,如果部门法学总是滞后于部门法律规范体系、缺少超前性和预见性,那么这种书本的知识系统是难以适应法律实践发展要求的。而且,法治化首先要求的是社会关系在最大限度内的法律化,法律体系随着法治化的推进将越来越充实与发达,法学教育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纽带,如果不能不断扩展自身的功能与范围,就无法适应国家法治化的要求。3.对法学教育目标的挑战。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和法学人才。法律人才的素质是一个由众多要素构成的复合系统,除了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之外,一个十分紧迫而又往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就是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依法治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正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归宿的,因此,强调执法者主体的素质便有特殊意义。这就是说,在推进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我们要进一步正确认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经济全球化给中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21世纪在经济发展上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各国经济国际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全球各国在市场、技术、资金与人才诸方面相互依存与彼此渗透,共同处于全球经济统一体系之中。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并不单纯地影响到经济活动本身,它必将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无疑也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受到更大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挑战,同时也会获得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
1.对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是以本国法律同国际社会通行作法接轨为工具和载体的,这必然对法学知识的传播与人才培养模式产生广泛的影响。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职业教育模式和通识教育模式两大类,前者即以培养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律师和法官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模式,旨在造成“法律工匠”,后者在于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就方法模式而论,主要有案例教学方法和逻辑论辩方法两类。这些模式曾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第三世界国家向西方国家借鉴法律改革和法学教育发展经验的主要内容。[9]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既有来自不同政治背景与意识形态的冲击,又有国外教育摸式在形式和技术上的积极影响。吸收和借鉴他国法学教育的优点来弥补自身之不足,扬长避短,而不是生吞活剥,成为我国法学教育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必须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
2.对法学教育目标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必然使法律知识与经验的交流超越国界,经济法律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与日俱增。这便对法学人才的素质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学生必须拥有国际法律的知识与经验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对国际法律的实践能力即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涉外关系的综合能力,应成为法学人才的一项重要素质指标。总之,经济全球化以国家法律的开放性、国际惯例与国际法律的普遍适应性为内容,对法学人才的素质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同时,也会导致培养对象的素质结构及由此所涉及的培养机构的组合形式与课程的体系结构等诸方面冲破单向、封锁与程式化的传统束缚,为法学人才素质的综合发展与全面提高提供良好的机遇。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建依据在于现有基础、对国外模式的借鉴和对未来的预测,基于此,构建未来模式的原则包括:第一,适应性原则,即这一原则必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第二,统一性原则,即在管理体制、规格标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文教育和职业训练等方面寻求统一;第三,基础性原则,即着眼于法律人才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提高培训起点和教育质量,强化基础理论和实践性能训练;第四,开放性原则,即这一模式必须是开放的发展的,总体来说它仍是改革性的。[10]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教育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和基本力量,它们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在新的发展时期,以终身教育思想和人力资本开发理论为指导,建构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是法学教育的历史责任和难得的发展机遇。[11]
1.应明确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法学教育到底是一种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实际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法学教育都是很难简单的用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予以界定的。从本文前述中可以得出,无论是美国的法学教育,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均有一个共性:即大学本科阶段贯穿的是一种通识教育,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设置于本科后阶段。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大陆法系国家接近,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体制。因此,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真正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12]当然,明确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通识教育性质,并不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中不含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的结合实质上是通识教育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活动与通识教育并不矛盾。不过,这些实践性的教学内容在课程数量和教学时数上所占的比重要恰当。
2.应坚持法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教育的研究型定位。法学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定位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关于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定位则产生了不同的认识。近年来,随着博士学位教育的迅速发展和用人单位追求高学历现象的普遍存在,法学硕士获得者越来越多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于是,存在着是否应反思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定位为应用型教育的问题。笔者认为,既不能因为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否定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研究型定位,又不能不顾及人才需求的变化而忽略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因为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是一种承上启下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继续,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首要特点是以法学二级学科为基础来培养专门型的法学和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之所以应保持其研究性的定位,是因为它是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最直接的基础。尽管有的高校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允许法学学士学位的获得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法学博士,但绝大多数博士研究生都是法学硕士学位的获得者。可见,法学硕士是法学博士最直接的生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学博士学位教育的水平。如果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期间十分重视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该学生在接受博士学位教育期间就能直接从事特定领域或方向的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达到学术前沿水准的概率就大,反之亦然。[13]
3.保持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复合型和应用型定位。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是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根本培养目标,也是设置这一新型学位制度的初衷。为此,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首先要求攻读此等学位者必须具备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学士学位,而且只允许非法学学位者有入学资格,其目的是使这一新型法学教育从源头上确保学生学科背景的复合性。其次,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是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以法学14门核心课程为教学的中心,其目的是保证学生的法学专业知识具有复合型。此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虽然同样要求学生撰写并答辩学位论文,但是论文的选题和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是典型案例或疑难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由有关实际部门的人员担任(如法官、检察官等),其目的是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学生在撰写论文过程中能紧密结合实际。[14]展望未来,我国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专家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法学素质教育,重视法学教育质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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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西北大学法学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