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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刍议

日期:2007-06-27  点击:  作者:黄卫华  来源:《行政与法》2007年第4期

一、学生管理法制化概念

所谓学生管理法制化, 即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 以保障管理秩序, 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 学生管理法制化目标包含着学生管理观念的法制化、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学生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学生管理侵权救济的法制化等。

具体而言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尊重学生人格,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形成符合法制精神的育人环境, 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 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 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形成依法自主办学、依法行政, 依法接受监督的学生管理格局。

二、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宏观背景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 商品经济内部蕴含着的平等、自由和权力制约等法制精神, 必将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产生积极影响, 有力地促进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学生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创新, 并且以厉行法制来改善条件, 为其发展开辟道路。同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支配与服从的纵向型关系必将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型的关系所取代。这就要求教育管理要从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转变到重要依靠法律来规范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以及派生的学生管理关系。

学生管理法制化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 成员国在彼此承诺愿意通过谈判与协商、消除彼此分歧的基础上, 促使各国政府下放办学权力, 逐步取消限制性的教育法律与法规,开放教育市场, 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自由开放的教育市场。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高等教育的运作必须按照WTO的要求尽快调整政策, 尊重市场、遵守共同的“游戏新规则”。这些“共同规则”要求我们, 以积极的态度去正视、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各种弊端, 乘势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 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的高等教育新模式。有鉴于此, 必须加速高等教育法制化, 依法制教, 以法保教, 以法促教, 全面推进依法制教进程。这就要求政府和高校的学生管理行为, 既要有一个科学的决策依据, 更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按照法制的原则行事。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选择。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集中领导、分级管理”模式, 但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具有显著的集中领导协调难, 分级管理放权难的特征教育管理活动从上至下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管理方式越位, 政策法规缺位, 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最根本的是做到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这其中就包括, 为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 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完善教育市场的竞争规则等, 使不同性质的高校实体在教育活动中, 都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要为高校“自主办学权”松绑, 明确高校的“法人地位”, 使高校真正摆脱政府和教育主管机关附庸的地位。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需要。首先, 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变迁, 教育从传统的精英教育走向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 单一的教育关系被打破, 而呈现出复杂、多样化的态势, 教育对象日益广泛、教育主体日趋多元, 教育结构和制度日益复杂, 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来实现现代教育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其次, 依法制校是高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主要的标志。在实现高校教育目标的管理过程中, 教育法制发挥着保障、规范和调节的作用。只有将高校管理的全过程纳人到制度和法律机制的运行过程中, 高校管理才能从无序走向有序, 从经验走向科学。再次,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当代中国教育现代化历史经验的启迪。历史经验证明, 单纯依靠政策、行政手段, 依靠领导者个人的重视, 是难以落实和坚持科教兴国战略的, 只有实现教育法制化通过法律来推动教育现代化的进行, 才能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避免教育发展的大起大落, 使教育按其应有的规律发展。

三、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学校贯彻依法制国方略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根本上靠法制、靠制度保障”。因此, 依法制教, 既是我国依法制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法制精神要求高等教育和管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个人权利, 法制的要求使得学校管理不能像非法制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对待大学生, 这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制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首先, 依法制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 为这一转变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和观念基础。

其次, 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为这一转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即有法必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深入, 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将为我国教育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提供充足的依据。

第三, 教育执法、司法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法制监督体系的健全, 为这一转变提供了有力保证。随着教育法制建设深入开展, 教育执法和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教育法制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 人们不再认为教育法律是“软法”, 教育法的尊严和权威得到了维护。这就为教育管理依据的转变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第四, 大学生权利意识增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权利经济, 要求凡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经济组织都具有经营自主权。高校虽不是一个完全具有市场功能的经济组织, 但它生产着特殊商品— —高级专门人才, 在经济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影响下, 不仅高校主体意识觉醒, 而且大学生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之,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加速、高等教育急剧扩张的时代背景下, 学校管理的内涵早已超越了传统观念中“管理约束”的简单概念, 并随着法律的完善、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主体意识的提升, 被赋予了越来越丰富的内容。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我们必须强化学校的法制化管理, 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 这是依法制校的价值定位, 是我国迈入21世纪后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途径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除了要理顺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外, 还要采取措施, 用法制的理念和精神来回答和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 改革管理体制, 完善立法, 有法必依, 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救济, 规范高效管理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 改革管理体制

进入21世纪,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将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更加严峻的挑战,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实现在高等教育体制转轨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 必要要经历一个新体制的建设和完善的过程, 而创新体制的基础是架构起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自主办学、学生直接参与管理的新体制。

() 树立法制观念

推进学生管理法制化首先应当转变思想, 树立法律之上的观念, 夯实教育法制的观念基础。当前法制观念的培养首先要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 特别强化教育主题的权利意识, 培养法律信念, 增强守法精神:

⒈消除错误的思想认识。人治传统产生了重义务、轻权利; 重秩序、轻人本; 重道德抽象、轻程序规范; 重惩戒、轻救济的人治惯性。对于学校中的不良风气, 教育者应该针对不同情况, 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教育引导。一味强调严格、严厉, 尤其是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 会产生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

⒉强化主体权利意识。对于教育者而言, 必须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强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三大职能; 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人的发展来展开, 要重视人的发展和追求, 注重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 尊重个体自主选择, 把人的愿望、情感、需要与一些理性的规章制度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对学校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 权力的行使不能以牺牲受教育者的权利为代价。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 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对学校更有利, 而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权利主体来对待。

⒊培养主体的法律信仰和法制理想。法律信仰的形成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 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 而是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体验、认同, 重建人们对法的信仰, 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依归感, 激发人们对法律的强烈的崇敬感, 对于实现依法制校的宏伟日标而言, 不仅是必要的, 而且是必然的。它将更有利于唤起教育主体的法律意识的自觉, 创建科学的、健康的法制精神和守法意识。

() 完善立法体系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首先要建立反映管理规律、符合学生利益、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学生管理旅法涉及的内容很多, 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几个层次。

() 严格依法办事

目前在学生管理领域, 相对于立法而言, 执法的问题更显突出, 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办事, 不按政策办事。因此, 严格执法,提高学生依法管理水平是当前的头等大事。

【参考文献】

[ 1]Richard Allen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3rd ed.

[ 2] Joseph A. Pechman, Federal Tax Policy,W-W- Norton&Company, Inc, 1971, revised ed.

[ 3] 公丕祥.法理学[M]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 4] 张文显.法理学[M] .法律出版社, 1997.

[ 5]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 .法律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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