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近年来成为法律界和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热点之一。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事业中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部分, 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专业技能人才的艰巨任务, 因而职校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理应成为教育法学研究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
作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在国外宪法文本、国际人权文件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都已经获得了明确的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所表征的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既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 又是为各国内法所共同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宪法及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规范。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法定权利,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和资格。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教学活动参与权、公正评价获得权、物质帮助获得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救济权。
二、职校生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
根据我国《教育法》对受教育权内容的规范, 职校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可作如下分析:
1. 教学活动参与权的实现状况。职校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是确保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依照该项权利, 职业院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等物质条件, 应当安排合格教师进行教学并在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法选择等方面达到相关学科的教学规范和标准。然而, 现实中职业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使得职校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制约: 其一, 经费投入匮乏, 教学物质条件较差。当前, 职业院校教育经费普遍短缺, 在教育基础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投入捉襟见肘, 场地和设备达标率较低, 理科教学仪器、教学分组实验等办学条件指标的达标率与教育部规定的条件差距较大, 已不能较好地满足现代教育的发展需求。其二, 师资力量薄弱。职业院校普遍存在教师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尽合理、专业课教师学历达标率较低、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强、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缺乏等问题, 使职校学生无法享有优质的教师资源。其三, 专业设置不尽合理, 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不能很好地适应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许多职业院校不顾自身条件限制开设一些热门专业来吸引学生,这种不理性的行为容易偏离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 不仅使得新设置的专业在教学条件、师资配备、课程设置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同时也分散了学校的办学力量, 使得原有的特色专业地位受到削弱。此外, 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 职业院校也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教学内容更新速度迟缓, 脱离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教学方法仍沿用以课堂知识传授为主、技能实训为辅的传统教学方式, 使得学生获得知识技能的空间较小, 生成的能力素质较为单一。
2. 公正评价获得权的实现状况。获得公正评价权是学生受教育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依照该项权利, 职业院校有义务建立合理的评价标准和体制, 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当前, 职业院校普遍存在学生评价系统不健全的问题,职业院校虽然较重视建立客观公正的课程考试评价制度, 但对学生道德品行的评价标准、评价内容等方面缺乏深入的研究。在对职校生的品行评价中, 体现班主任、同学等个人主观意见的成分比较多, 体现被评价者本人写实性记录的内容相对少一些, 缺乏具体量化的评价标准。
3. 物质帮助获得权的实现状况。为激励学生认真学习并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职校应当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当前“三金”制度在职业院校一般都已确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职校由于经费上的限制, 能够为困难学生提供的助学金是十分有限的, 同时, 受到职校学生就业率的影响, 银行为学生提供贷款的比例不断缩小, 贫困学生拖欠学费的数额也呈上升的趋势, 有些职校生由于经济窘困被迫中途辍学,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并使学生的受教育权无法得到实现。
4. 受教育权被侵犯后救济权的实现状况。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 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正逐步得到重视和发展。职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救济主要有两种路径: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前者主要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后者就是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认识到, 当前职校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还很薄弱, 现实生活中受教育权被侵犯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还屡屡出现。例如2003 年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郑文滔因在宿舍煎药被校方勒令退学, 向校方多次申诉并到广东省教育厅上访了近十次未果, 最后法院判决郑文滔胜诉但仍被学校退学,这一案例真实地反映了职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后权利救济渠道的不畅。
三、职校生受教育权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分析
1.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从受教育权包含的内容看, 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利用教学物质条件和通过“三金”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等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切实保障, 经费投入的不足将直接影响职校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度。当前,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致使《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的职业教育投入和筹资渠道的有关规定未得到真正落实。有资料表明, 近年来, 职业教育经费占整个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份额呈下降趋势; 教育费附加中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经费偏少; 中央财政提供的职业教育专项补助始终未能增加; 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没有落实利用银行贷款举办职业学校的政策, 没有建立专项经费或利用助学贷款资助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机制。
2. 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为: 不少职业院校欠缺系统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健全的师资培养培训支撑体系, 对迅速有效地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投入不够; 在专业设置上, 缺乏独树一帜、以特色取胜、注重内涵的专业发展战略思想; 不能及时根据当前职业发展的要求安排教学内容; 不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 在探索适合于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方法上关注不足; 对建立科学可行的学生学业品行评价方案的研究重视不够。
3. 保障职校生受教育权的立法不够健全。其一, 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以及责任的追究等问题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是造成学校不当行使权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原因。其二, 学生申诉制度过于简略, 作为一种非诉讼性的权利救济方式,《教育法》只是十分简略地提及了学生的申诉权, 并未对该项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致使这一制度目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学生很难通过申诉途径维护自身的受教育权。其三, 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司法救济路径不畅, 受教育权既不是人身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现行《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都不包括受教育权方面的纠纷。这样, 如何对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司法救济就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疑难点。
从专业立法的角度看, 虽然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近年来有明显的进展, 但总体上还是不够完善, 与职业教育法治实践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1996 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它基本属于宣言性立法, 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 对违反职教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也很不清晰, 这就使得该法显得刚性不足, 在实践上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再加上职教法配套性法规、规章建设的严重滞后, 使得这一法律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落实。
4. 权利主体自身法治意识淡薄, 维权意识不强。随着职业教育收费制度的实行, 受教育者自身承担的教育成本不断增多, 职校学生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从相对方获得的教育服务是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 由此也就顺理成章地产生了对获得良好教育的请求权。然而现实中, 许多职校生在自身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 不知道自己有向劣质教育堂堂正正说“不”的权利。如东北某职业学校多次停课让学生去搞招生宣传,去推销校办厂的产品, 学生心存不满却仍然忍气吞声, 不懂得被侵犯的受教育权应获得救济以及如何去行使救济权。
四、保障职校生受教育权的措施
1.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切实重视与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按照《职教法》的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制定必要的政策和保障措施, 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由于职业教育属于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非义务教育领域, 因此应积极发展多元化的社会参与办学体制, 准许私营部门和社会团体进入职业教育领域, 调动办学主体的积极性, 增加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 缓解政府财政支持不足的问题, 形成新的供给模式。
2. 职业院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尽力提供优质教育,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其一, 职校要制订系统的师资培养规划并建立师资培养培训支撑体系, 实现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其二, 专业设置应有特色, 注重内涵建设。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必须走特色化道路, 在强化原有特色拳头专业的基础上, 根据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 以师资力量为依据开设一些适合自身办学条件的新专业。其三, 教学内容的安排既要强调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又要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和一专多能的职业技能训练。教学方法的选择应注重实效性, 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法如模拟(仿真) 教学法、情景教学法、问题探究法、案例教学法等, 并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改变教学传播媒体, 提高教学效果。其四, 尽力实现对学生学业品行的公正评价。公正评价主要有两层含义: 评价标准必须公平, 评价的实施公正合法。公正评价权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 因而评价的标准、评价实施的机构、方式、程序等都要强调规范和严谨。
3. 完善保护受教育权的相关立法。就是既要在实体法上建立一套以保障受教育权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制度, 增加有关受教育权保护的立法, 提升立法层次和质量, 又要通过程序法制建设加强对受教育权的程序法保障, 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此外, 必须与时俱进, 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重新修订《职业教育法》, 加强职教法有关配套法规的建设。
4. 加强职校学生自身的权利意识。当代法治社会的特征是社会主体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 重视权利价值, 保障权利实现。作为受教育权主体的职校学生应当充分认识到: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自身的最基本权利, 如果受教育权遭受不法侵犯,就应当积极地寻求行政的或司法的救助。职业院校也有义务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权, 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 对任何妨害自身受教育权实现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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