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目标的法学界定
(一) 教育目标的一般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目标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射击、攻击或寻求的对象; 二是指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1 ] (P903) 我们这里所说的“目标”,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的。教育的目标,即教育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由于受“前见”①的影响,人们对教育的目标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并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
在古代,由于受自然主义哲学和经院哲学的影响,人们对教育的目标进行了自然主义的和神学的诠释。亚里士多德认为:“认识到儿童的生活是合动植物与人类生活而成的,必然要依靠其自然的发达以及教育,则可更明显地提倡一种教育上的自然主义运动了。”[2 ] (P313) 这是对教育目标的自然主义的诠释。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教育目的实际上是发展人的通向上帝神性的理智。[3 ] (P581) 这是对教育目标的神学诠释。启蒙主义时期,由于受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人们往往将教育的目标归结为培养理性自由的人。伏尔泰认为,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和科学知识技能的知识分子。[4 ] (P62) 卢梭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 ⋯⋯”[5 ] (P16) 教育目的是获得自由。
19 世纪中叶以来,由于受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人们对教育的目标有了新的认识。约翰·穆勒认为,大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加强它们的哲学修养。[6 ] (P99) 詹姆斯·穆勒认为,教育目的包含两个目的:一是追求个人的幸福,二是为他人的幸福。[6 ] (P86) 20 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思考从以往的一维转
向多维,在教育的目标方面表现出了多元化趋向。如蒙台梭利指出,教育具有双重目标:一是生物学的目标,二是社会学的目标。从生物学上讲,我们希望教育能够帮助个体自然地发展; 从社会学上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个人适应环境。[7 ] (P175)
迄今为止,对教育的目标虽然具有不同的认识,且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但无论哪一种认识都离不开人,都围绕着人的发展和完善来解释教育的目标,事实上,离开人的发展和完善,就无所谓教育的目标。换言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与特定时代相适应的人。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教育的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化的过程。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教育的目标是发展人和完善人,教育的过程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在当下过于功利而浮躁的中国社会,重提并更加重视人的发展和完善无疑是最重要的社会课题之一。中华民族的发展,以当下强势话语来说,就是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在内的全面发展,缺少其中一项,都会使中华民族的发展不完整。以发展人和完善人为目标的当代中国教育,必然为中华民族的全面发展服务,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抑或是文化的。就个人而言,教育不仅应当满足人的生存的需求,更应当满足人的存在的需求,这在当下道德滑坡比较严重的中国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二) 教育目标的法学界定
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础,而理论基础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是基础范畴。权利是现代法哲学的基础范畴,其理论表达就是“权利本位论”。[8 ] (P334 - 335) 这又使人想起了古希腊先哲对法律作出的“法律是权利的科学”的经典界说。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9 ] (P12、26) 虽然权利的目的是利益,但是在法学领域,权利本身就具有终极性,这与法的形式合理性② 关系密切。20 世纪以来,随着法律社会化现象纷纷登场和法律社会化思潮对传统法理学的挑战,建立在私法本位基础上的“权利义务法理学”被打破,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法理学建立了起来。[10 ]
基于以上对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基础范畴或核心内容的认识,可以得出结论:在法学领域,教育的目标可界定为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从广义上来说,教育权包括国家的教育权和公民的受教育权。因而,教育权的实现包括国家的教育权和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实施教育的权力;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的权利;相对于受教育权,教育权只是手段。由此可见,公民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权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基于人的“求知”的本性,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得以产生并发展起来了。人在其本性上是乐于求知的。早在2000 年前,荀子就提出,“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杜威和福科等人也指出,人有多种“本能”、“意志”,其中之一就是“探究本能”或“求真意志”。人类乐于求知的本性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就是“恐于无知”。我们一般总是愿意将“无知”的判断强加于人,而不愿意承认自己是无知的。[11 ] (P138) 一个知识贫乏的人,就不会有丰富的生活; 一个知识狭隘的人, 就不会有健全的生活。[11 ] (P140) 当今社会,受教育是获得知识的最重要的途径。知识对人生的重要意义,赋予了受教育权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这就使得世界各国将公民的受教育权视为基本人权,规定为宪法权利。因此,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事实上,落后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往往伴随着落后的教育,发达的教育往往以发达的经济、政治与文化为依托。
二、教育目标法治化的内在必然性
(一) 教育目标法治化是教育权法治化的必然
中国应当实行法治,中国正在走向法治。无论当代中国人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现状或走向如何评价,做出怎样的预测,“法治”已经变成了一种公众的信仰,就如同先前中国人对“革命”、如今对“改革”的信仰一样。[12 ] (P1) 然而,康德曾经说过:“大自然迫使人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13 ] (P8) 法治“这个问题既是最困难的问题,同时又是最后才能被人类解决的问题”。[13 ] (P9) 就中国的法治而言,人们正在走向康德的命题。中国的法治如何从理想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教育目标和教育权力的法治化是不可缺少的选择。
1. 教育权法治化是防治教育腐败的必然选择。
几乎可以说,在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中,权力问题是耗费学者智思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权力如何产生? 为何设定权力? 如何设定权力? 权力的有效界限是什么? 为何会产生权力腐败? 怎样克服权力腐败? 这些问题,既使不少学者们皓首穷经, 又令有作为的政治家殚精竭虑。[14 ] (P183)“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5 ] (P154) 迄今为止,对人的权利最严重的侵犯,不是来自私人的恣意,而是国家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腐败。因而,法治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与权力结下了不解之缘,法治正是通过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才使得国民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因而,一国法律能否对该国政治权力实行有效控制,成为了衡量该国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法治社会的运行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这在法律已由过去的管理法发展为今天的控权法的历史事实中得以显现。教育腐败已成为当下中国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而教育腐败原因主要在于教育权的滥用和不用。因而,教育权法治化,使其合理运行,是防治教育腐败的必然选择。
2. 教育权法治化是统一行使教育权的必然选择。教育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力在我国权力体系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权的无限膨胀已成为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作为行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权亦不例外。虽然,权力来自于“公意”,在现代社会往往表现为法律,但权力的运行基础往往脱离法制的轨道。当下中国,教育权的运行基础与其说是法律,还不如说是政策。
事实上,在有些地方,由于对教育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使得基于政策的教育权的运行发生了异化,这就使得教育权的运行基础出现了多元化的局面,严重地破坏了教育权的统一行使。教育权法治化的主要表现是民众对有关教育的法律的信仰。唯此,才能使得教育活动切实依照教育的法律运行,消除有关教育的法律与教育的实践脱节的局面。
3. 教育权法治化是权力不得推定的必然选择。
权力不得推定原则是权力约定时代的产物,因而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概念。[14 ] (P187) 权力不得推定也具有法律性,其正面表达应是权力法定原则。权力不得推定唯有借助于法律才能实现,没有法律的明示,权力的滥用就失去了制约。[14 ] (P190) 教育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滥用必然使得国民的受教育权遭到严重侵犯,从而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因而,教育权亦应当是约定的产物,其运行必须借助于法律。具体表现为,教育权设定的法治化和行使的程序化。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以法控权,从而法律成为教育权设定的唯一规则根据;教育权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法治化的有效机制正是正当法律程序。教育权不得推定,既有现实基础,又有本体论基础。其现实基础是教育权腐败;其本体论基础是民权论。教育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自于人民,是“公意”的体现,社会公众将教育权委托于公共权力机构时,不可能赋予教育权的行使者推定的权力,否则,这种委托就是多此一举。
(二) 教育目标法治化是受教育权法治化的必然
教育目标的法治化,也有赖于受教育权的法治化。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16 ] (P208)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研究,在制定法中,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并以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的方式对受教育权的具体实现作了规定,这为受教育权的实定化提供了依据。然而,法律的魅力不在于其庄严,而在于其有效贯彻实施,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教育法治化的应有内涵之一。受教育权的法定化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实定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受教育权很可能只停留在立法者的承诺中。为了保障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应当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之中。
1. 受教育权法治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理性文化协调发展的社会。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其根本特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然而,对民主的解释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还必须求助于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因为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12 ] (P2) 民主政治的实现有赖于国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因为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而从技术层面来讲,是民众广泛参与的政治,缺乏民众参与的政治最终会走向专制。当今社会,对政治的参与已不像以往那样简单,从参与的方式、过程、结果等方面都较以往的政治参与更为复杂,因而当今社会对政治的参与需要知识的支撑,需要对参与政治的意义和结果具有充分的认识,而这一切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获得。没有知识的冲动是盲目的冲动。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文化知识作支撑,使得其参与活动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事实上,唯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能实现对政治活动的真正参与,因为只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对政治的含义有着深刻的理解,而这正是政治参与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预设。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其竞争的基础已经从过去的主要对原料的单纯占有发展为主要对知识的垄断。因而,经济竞争中的知识含量受到空前重视。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是诚信,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诚信经济。教育是获得知识的重要手段之一,教育不仅可以给市场主体提供其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含量,而且还可以培养其作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素养。因而,市场经济的运作更需要教育的支撑。理性文化主要表现为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和科学精神。公民意识的培养的最主要途径是政治参与的精神和能力,这是民主政治的应有内涵之一,是教育与民主政治关系中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在当代社会,权利义务观念和平等自由观念的培养主要依靠法学教育与法治,因为法学不仅是权利之学,而且还是正义之学,而权利义务观念和以自由平等作为基础的正义观念的培养还离不开法治的实践。
科学精神也是追求真理的精神,科学精神的培养与教育有着更加直接的关系。由于受地域和传统的深刻影响,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因而理性文化也是多元文化。由于受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不可能通过亲身体验的方式学习不同地域和民族的文化,只有通过教育来获致对异地与异民族文化的了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教育对理性文化的生成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
2. 受教育权法治化是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提升国民人生境界的必然要求。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仅指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包括政治参与热情与能力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中国古代典籍中就写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希望通过教育灌输政治思想,培养政治人才,最终达到理想的社会境界。政治化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方面,为使受教育者政治化,各国都把学校的公民训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17 ] (P23) 据美国学者研究,美国在1919 —1957 年间国民总收入的增长部分中有33 %是得益于教育,并认为教育投资的收益率是很高的,为17. 3 %。苏联学者认为,苏联在1940 —1960 年间国民总收入的增长中有30 %是由于提高劳动者的教育水平而获得的。日本文部省则认为,日本在1930 —1955 年间国民收入增长中有25 %得益于教育资本的增加。[17 ] (P26) 教育资源的投入表现为国民受教育权实现,因而受教育权的实现对增加国民收入,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意义重大。教育作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文化的关系自然是十分密切的,有一部分学者如德国的包尔生(F. Paulsen) 和斯普兰格( E. Spranger) 甚至认为教育即文化,或教育即高度的文化。在人们日常的概念中也常把文化教育连接在一起。这些都反映了文化与教育存在着密切的联系。[18 ] (P128) 人不仅应当活着,而且还应当学会生活,即追求至高的人生境界,否则,人生将变成毫无疑义的生理过程。迄今为止,由于受不同哲学思潮和文化的影响,虽然人们对人生境界形成了不同的认识,但在教育与人生境界的关系上有着共通的认知,即教育应当而且能够提升人生境界。人生境界提升过程的特点决定了人生境界的提高离不开教育。人生境界的提升是一种比较漫长和复杂的、艰难和内在的过程,也是一种不断实践的过程。[11 ] (P127)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教育来增强提升人生境界的能力,需要教育来引导,需要教育来坚定信念。
3. 受教育权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教育对法治的意义或价值在以下三方面的得以凸现:第一,教育能够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能力,提高守法的积极性。从文化学的角度来讲,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19 ] (P138 - 141) 因而,对法律的认知能力的提高必须依仗于教育。建立在对法律具有深刻认识基础上的法律实践,往往会给实践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增强对法律的利益感受,因而可提高守法的积极性。第二,教育能够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能力,提高对法律运行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离不开民众的参与,民众对法律运行的参与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参照。而民众对立法与执法的积极参与,必须以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基础,否则,其对法律运行的参与只能是“聋子的耳朵样子货”。
教育既能够为国民提供法律知识,提高其对法律的认知能力,赋予国民参与法律以实质意义,也能够给立法工作注入更多的民主科学因素,减少乃至消除由于执法不公正而对国民法感情的创伤,最终减少乃至消除民众对社会正义的失望感。再次,教育能够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知能力,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法律是一种知识,是一门学问,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意义。教育能够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知能力,进而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其对政治活动的有效监督。因而,民众基于对法律的深刻理解而从事的法律实践活动,实质上能够增强其参与国家政治的积极性。[20 ]
注释:
①“前见”是指我们理解对象时已经对该对象的先入之见。哲学诠释学为前见在认知过程中的合法性争得了席位,认为它是理解的条件。
② 形式合理性是韦伯提出并重点论述的概念之一。韦伯将理性划分为合理性与非理性。其中合理性又分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非理性又分为形式非理性与实质非理性。相应地,法律也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形式合理性法和实质合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和实质非理性法。形式合理性法在当代西方最为发达,它的渊源可一直追溯到古罗马。
参考文献:
[1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M]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 ] 吴式颖,任钟印. 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2 卷[M]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3 ] 吴式颖,任钟印. 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3 卷[M]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4 ] 吴式颖,任钟印. 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6 卷[M]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5 ]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 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6 ] 吴式颖,任钟印. 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7 卷[M]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7 ] 吴式颖,任钟印. 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9 卷[M]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8 ]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 ] 梁慧星. 为权利而斗争[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 有限公司,2000.
[10 ] 童之伟. 在论法理学的更新[J ] . 法学研究,1999 , (2) .
[11 ] 石中英. 教育哲学导论[M] .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2 ] 苏 力.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