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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长寸短话量刑

日期:2006-09-08  点击:  作者:康伟  来源:法学院

尺长寸短话量刑

康伟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一、判决结果

《现代快报》在2006829A23版标题为“白盐黑幕”一文中,报道了江苏省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江苏盐业集团员工受贿案件的判决结果[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没有判决书的原文,所以此处只能结合刑法的规定,对其判决结果进行分析、评判],该结果在量刑上明显存在着偏差。其判决如下:

王思静,男,43岁,原系江苏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专营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万元,2005816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6个月。

任标,男,45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经理助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2万元,2005428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朱毅,男,44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溧水分公司经理、溧水县盐业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7万元,2005613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叶建敏,男,46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工会副主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5万元,2005520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6个月。

王志法,男,45岁,原系苏州市盐业管理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5万元,200596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张生,男,47岁,原系无锡市盐业分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万元,2005421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6个月。

二、判决结果中存在的问题

1、量刑畸轻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可以分为四个量刑档次: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应该是:

1)任标:受贿12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分别受贿9万元、5.7万元、7.5万元、8.5万元和9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实际上,6人均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三年,完全违背了刑法规定,大大低于各量刑幅度的最低刑。

2、是否有减轻情节及如何适用

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就需要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从报道的资料上来看,没有点明是否有减轻情节。即使有减轻情节,能否这么大范围的减轻,也是有疑问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何谓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并不是指该罪最轻的刑罚,而是相应的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比如,任标:受贿12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那么,该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应在五年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那么,其最低刑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说后两个量刑幅度的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刑。

第二、应该减轻到什么程度呢?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减轻到什么程度,但是应该采取限制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低刑共有10格:无期徒刑、10年徒刑、7年徒刑、5年徒刑、3年徒刑、2年徒刑、6个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一般情况下,减轻应该降一格处罚,比如,任标受贿12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有减轻情节减轻的话,应该在10年徒刑以下7年徒刑以上判处刑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予以扩大,否则会轻纵罪犯,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根据上述减轻情节的适用规则,即使有减轻情节,任标受贿至少应在7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应在3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刑罚,据此,本案判决在量刑上存在着明显而巨大的偏差。

3、量刑不协调

除了上述量刑上公然违反法律之外,在量刑的协调上也存在着问题。任标、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分别受贿12万元、9万元、5.7万元、7.5万元、8.5万元和9万元,但是最终判处的都是三年有期徒刑,只是在缓刑的时间长短上稍有不同。这样就违背了刑法罪行均衡的原则,没有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

4、适用缓刑不当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那么,如何使用缓刑呢?现行依然有效的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五十九条第二款(现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和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任标是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缓刑的,因为不符合使用缓刑的最低刑要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5人全部适用缓刑则有违该规定的精神:因为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即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都不适用缓刑。只有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且必须从严掌握。根据这种精神,很难对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5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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