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长寸短话量刑
康伟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一、判决结果
《现代快报》在
王思静,男,43岁,原系江苏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专营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万元,
任标,男,45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经理助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2万元,
朱毅,男,44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溧水分公司经理、溧水县盐业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7万元,
叶建敏,男,46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工会副主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5万元,
王志法,男,45岁,原系苏州市盐业管理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5万元,
张生,男,47岁,原系无锡市盐业分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万元,
二、判决结果中存在的问题
1、量刑畸轻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可以分为四个量刑档次: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应该是:
(1)任标:受贿12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分别受贿9万元、5.7万元、7.5万元、8.5万元和9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实际上,6人均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三年,完全违背了刑法规定,大大低于各量刑幅度的最低刑。
2、是否有减轻情节及如何适用
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就需要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从报道的资料上来看,没有点明是否有减轻情节。即使有减轻情节,能否这么大范围的减轻,也是有疑问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何谓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并不是指该罪最轻的刑罚,而是相应的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比如,任标:受贿12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那么,该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应在五年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那么,其最低刑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说后两个量刑幅度的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刑。
第二、应该减轻到什么程度呢?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减轻到什么程度,但是应该采取限制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低刑共有10格:无期徒刑、10年徒刑、7年徒刑、5年徒刑、3年徒刑、2年徒刑、6个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一般情况下,减轻应该降一格处罚,比如,任标受贿12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有减轻情节减轻的话,应该在10年徒刑以下7年徒刑以上判处刑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予以扩大,否则会轻纵罪犯,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根据上述减轻情节的适用规则,即使有减轻情节,任标受贿至少应在7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应在3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刑罚,据此,本案判决在量刑上存在着明显而巨大的偏差。
3、量刑不协调
除了上述量刑上公然违反法律之外,在量刑的协调上也存在着问题。任标、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分别受贿12万元、9万元、5.7万元、7.5万元、8.5万元和9万元,但是最终判处的都是三年有期徒刑,只是在缓刑的时间长短上稍有不同。这样就违背了刑法罪行均衡的原则,没有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
4、适用缓刑不当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那么,如何使用缓刑呢?现行依然有效的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现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和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任标是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缓刑的,因为不符合使用缓刑的最低刑要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5人全部适用缓刑则有违该规定的精神:因为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即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都不适用缓刑。只有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且必须从严掌握。根据这种精神,很难对王思静、朱毅、叶剑敏、王志法和张生5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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